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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镇人民zf,区zf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各园区(新城、风景区)管委会: 《渝北区促进征地农转城人员就业创业暂行办法》已经区zf第50次常务会审议通过并商两江新区管委会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zf 2014年5月15日 渝北区促进征地农转城人员就业创业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征地农转城人员就业创业,鼓励区内企业吸纳农转城人员就业,引导帮助征地农转城人员自主创业,经商两江新区管委会同意,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的渝北区不含北部新区、两江新区直管区(龙兴镇、石船镇)。 龙兴镇、石船镇征地转城人员就业创业政策按重庆两江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两江新区工业开发区促进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就业若干补贴暂行办法〉的通知》(渝两江管发﹝2014﹞20号)执行。 第三条 征地农转城人员是指在渝北区内建设用地中征地拆迁已安置的、法定劳动年龄段内的人员(有安置协议);“4050”人员是指女性年满40周岁以上、男性年满50周岁以上至退休年龄段的人员。区内企业是指在渝北区内工商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劳务派遣企业除外。 第二章 政策项目 第四条 岗位补贴。区内企业吸纳“4050”征地农转城人员就业,按规定签订一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按每人每年3000元给予企业岗位补贴。 第五条 社保补贴。区内企业招用登记失业的“4050” 征地农转城人员,按上年社平工资100%及其以下标准缴纳的工伤、生育两项社会保险,按企业实际缴费金额给予全额补贴,超过上年社平工资100%缴费的,按社平工资100%缴费补贴。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市级政策规定同时申报基本养老、医疗、失业保险补贴。 第六条 培训补贴。培训补贴包括企业岗前培训补贴和技能提升培训补贴,每名被征地农转城人员每年只能享受一次岗前培训或技能提升培训补贴。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同时享受市级培训补贴政策。 岗前培训补贴。区内企业新录用的征地农转城人员,签订6个月以上劳动合同,并在签订劳动合同1个月内开展岗前培训的,每培训1人按200元的标准给予企业补贴。培训内容以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企业文化及从业素质为主,总学时不得低于40学时,其中理论学习不得低于24学时。 技能提升补贴。区内企业对已用工一年以上的征地农转城人员开展技能提升培训的,每培训1人根据其工种类别给予企业200元的在岗技能提升培训补贴。培训内容以从业技能为主,总学时不得低于90学时。 第七条 创业补贴。征地农转城人员在区内新注册登记个体工商户或新办企业,有固定经营场所的,稳定经营6个月以上即可申请享受每户5000元标准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同一经营场地和同一个人只能享受一次创业补贴。符合条件的微企可按规定同时申报微企补贴。 第八条 职业介绍补贴。基层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社会中介机构和劳务经纪人免费介绍辖区内征地农转城人员,成功就业并签订一年及以上劳动合同,企业办理缴纳社会保险的,按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机构或个人每人200元标准的职业介绍工作经费补贴。介绍同一人员只能给予一次补贴,不得重复享受。符合条件的可按规定同时享受市级职业介绍补贴政策。 第三章 申报办理 第九条 申报主体。第四、五、六条补贴政策由被征地农转城人员所在企业提出补贴申请;第七条补贴政策由个体工商户本人或新办企业法人以工商户或企业的名义提出补贴申请;第八条补贴政策由职业介绍机构或劳务经纪人提出补贴申请。 第十条 申报程序。本办法所列政策申报办理参照现行就业政策执行(具体申报时限及资料附后)。若补贴项目同时符合市级补贴政策的,一并进行申报。 龙兴镇、石船镇征地农转城人员就业创业政策在两江新区龙兴公司企业服务部申报办理;同时符合市级就业创业政策的,按相关规定在渝北申报办理。 第四章 企业责任 第十一条 强化入驻企业用工责任。坚持“谁用地、谁负责”的原则,入驻企业要主动承担解决征地失业人员就业的责任,将征地农转城人员就业纳入用地协议,入驻企业要拿出一定数量的岗位,解决征地农转城人员就业。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渝北区人力社保局具体负责相关政策的受理、审核;区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资金,复核补贴资料,监督政策执行;区征地办负责及时向区就业部门提供征地人员情况,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区工商分局负责兑现微企相关政策;各镇街要积极引导征地农转城人员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对创业补贴的对象进行初审,重点核实实际经营情况,并出具相关证明。两江新区龙兴公司要认真做好龙兴镇、石船镇等两江新区直管区范围内的就业相关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执行时间为2014年6月1日至2017年5月31日。 附件:征地农转城人员就业创业政策申报时限及资料 附件 征地农转城人员就业创业政策申报时限及资料 一、岗位补贴 岗位补贴采取“先招用、后补贴”的方式,每年3月前由企业向区就业服务管理部门申报上年度补贴,工作不满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补贴。 申报资料:1.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享受补贴人员名单;4.享受补贴人员的************;5.经企业审核盖章的补贴人员安置协议复印件;6.享受补贴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7.银行盖章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收据联)复印件;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该用人单位为补贴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9.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资料。 二、社保补贴 社保补贴采取“先缴后补”的方式,每年3月前由企业向区就业服务管理部门申报上年度补贴,工作不满一年的按实际月份补贴。 申报资料:1.申请表;2.企业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复印件;3.享受补贴人员名单;4.享受补贴人员的************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5.经企业审核盖章的补贴人员安置协议复印件;6.享受补贴人员与申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7.银行盖章的《社会保险费专用缴款书》(收据联)复印件;8.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该用人单位为补贴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9.用人单位在银行开立的账户等凭证资料。 三、岗前培训补贴 拟开展岗前培训的企业,应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填报《重庆市企业新录用职工岗前培训开班申请表》、《重庆市企业新录用职工岗前培训学员花名册》、课程表和培训教学计划大纲,经区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培训。参加岗前培训的职工经考核合格后,须履行劳动合同6个月以上,企业方可向区就业服务管理部门申报培训补贴。 申报资料:1.《重庆市企业新录用职工岗前培训学员结业花名册》、《重庆市企业新录用职工岗前培训补贴申请表》、《重庆市企业新录用职工岗前培训学员登记表》、《企业新录用职工岗前培训花名册》、《企业新录用职工岗前培训签到册(考勤记录)》;2.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3.培训人员类别证明材料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4.劳动合同复印件;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 四、在岗技能提升培训 拟开展在岗技能提升培训的企业或培训机构,应在开班前5个工作日内填报《渝北区职业培训开班申请表》、《渝北区职业培训学员花名册》、课程表和培训教学计划大纲,经区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组织培训。 申报资料:1.《渝北区职业培训学员结业花名册》、《渝北区职业培训补贴申请表》、《渝北区职业培训学员登记表》、《渝北区职业培训补贴花名册》、《渝北区职业培训学员签到册(考勤记录)》;2.培训学员取得的**********书复印件;3.培训人员类别证明材料及身份证或户口簿复印件;4.劳动合同复印件;5.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等材料。 五、创业补贴 每年3月前,申请人持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身份证和户口页、经营场地证明材料、安置协议等原件及复印件到经营地或户籍地的镇街社保所,填写《创业补贴申报表》,申请办理。镇街社保所必须实地查看申请人是否有固定的经营场所、从事的项目是否正常经营,核实申请人提供的相关资料原件无误后,经办人员在其复印件上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条章并签字确认。同时,社保所负责人在《创业补贴申报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社保所公章后,报区就业服务管理部门审核。 六、职介补贴 申请职业介绍补贴的机构或个人每年6月、11月向区就业服务管理部门申报职业介绍补贴。 申报资料:1.补贴人员名单;2.补贴人员************;3.补贴人员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4.补贴人员安置协议复印件;5.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用人单位为补贴人员缴费的明细账单;6.职业中介机构或个人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或个人的银行账户等凭证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