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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马关条约》中提出的长江经济带 [打印本页]

作者: chongq023    时间: 2014-11-1 23:41
标题: 《马关条约》中提出的长江经济带
本帖最后由 chongq023 于 2014-11-1 23:54 编辑

主要内容
  《马关条约》签字时的情景
  『中文条约中称中国 、日文条约称清国』

  ●中国从朝鲜半岛撤军并承认朝鲜的“自主独立”;中国不再是朝鲜之宗主国

  ●中国割让台湾岛及所有附属各岛屿、澎湖列岛辽东半岛给日本;

  ●中国赔偿日本军费2亿两白银,后来日本以退归占领的辽东半岛为由,又索取了三千万两白银的赎还费;

  ●中国开放沙市、重庆、苏州、杭州为商埠,日本轮船可以沿内河驶入以上各口;

  ●允许日本人在中国通商口岸设立领事馆和工厂及输入各种机器;

  ●片面最惠国待遇;

  ●中国不得逮捕为日本军队服务的人员;

  ●台湾澎湖内中国居民,两年之内任便变卖产业搬出界外,逾期未迁者,将被视为日本臣民;

  ●条约批准后两个月内,两国派员赴台办理移交手续。

  ●允许日本在各通商口岸投资设厂,将产品销往中国内地、免受内地税。
作者: 重庆东北边    时间: 2014-11-2 12:48
你是日本狗
作者: huang2738    时间: 2014-11-2 12:57
楼主天天都发类似帖子,是什么货色清楚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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