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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平安重庆] 不孝子拒不赡养 变方式替代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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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10:59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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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事执行网)近日,山东广饶县人民法院采用替代履行的方式,依法对有能力但拒不履行赡养义务的冯某作出裁定:由冯某的四弟替代其履行赡养义务,赡养费用由冯某支付,从而使此案得以顺利执结。     广饶县大王镇的冯老汉夫妇已年近九旬,一生共养育四男两女六个孩子。其中,大儿子冯某(本案被告)在10岁时按照当地传统习俗“出嗣过继”给本家一位叔伯爷爷(现已去世),但冯某仍一直与父母生活在一起;三儿子在2岁时因家庭贫困被送与他人。冯老汉夫妇从1984年起由大儿子、二儿子和四儿子三人轮流赡养,并在村委会的主持下达成了口头赡养协议。2000年底,二儿子因病去世,冯老汉夫妇由大儿子冯某和四儿子轮流赡养,并在村委会主持下于2001年4月24日签订了《赡养老人安排书》。赡养书签订后,冯某反悔,以自己曾过继他人为由拒不履行赡养义务。无奈之下,冯老汉夫妇一纸诉状将大儿子冯某告上法庭。广饶县法院判决冯某按《赡养老人安排书》的规定履行应尽义务。但冯某拒绝执行生效的判决。法院执行人员多次到冯某家中做思想工作,但冯某坚决不肯赡养自己的父母。 2002年4月27日,县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有关规定对冯某依法进行拘留。冯某被拘留后依旧不肯履行赡养义务,执行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执行人员积极寻找解决问题的其他途径。鉴于冯某曾在辛店发电厂工作,现享受辛店发电厂每年800元退休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一条: “对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行为,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强制执行或者委托有关单位或者其他人完成,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条第二款:“对于可以替代履行的行为,可以委托有关单位或他人完成,因完成上述行为发生的费用由被执行人承担”之规定,近日作出了由冯某的四弟替代冯某履行赡养义务,从冯某退休金中支付替代赡养费用的裁定,最终使冯老汉夫妇的养老问题得到了圆满解决。(责编:我要执行    以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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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0-3-3 13: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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