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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认知判定的前提很重要 ——关于明万历二十年“寓公李维祯”的身份判定 [打印本页]

作者: 重庆皂角山李氏    时间: 2018-2-11 16:16
标题: 认知判定的前提很重要 ——关于明万历二十年“寓公李维祯”的身份判定
本帖最后由 重庆皂角山李氏 于 2018-2-11 18:57 编辑

认知判定的前提很重要
——关于明万历二十年“寓公李维祯”的身份判定
       一、明万历二十年(1592年)有“寓公李维祯”为靖江县撰写《馬馱沙小志序》的历史记载
      明成化七年析江阴马驮沙地而设靖江县。
      1991年“江苏古籍出版社”、“上海书店”、“巴蜀书社”联合出版《中国地方志集成》,其“江苏府县志辑”内有《光绪靖江县志》,此县志内收有明万历二十年(1592年)“寓公李维祯”所撰写的《馬馱沙小志序》:
      “馬馱沙小志序   万历二十年   寓公 李维祯
      馬馱沙者何?今靖江縣也。其始隸江陰,至成化而後割置縣,易今名。……。時出秀語,妍婉可餐,忠於桐廬氏矣。即太僕而在,倘亦有起予之歎乎?”

      二、“寓公李维祯(示部祯)”的身份认定
      因为明代的万历年间还有名人李维桢(木字旁桢)。
      《明史卷二百八十八 列传第一百七十六 文苑四》载:
      “李维桢,字本宁,京山人。父裕,福建布政使。维桢举隆庆二年进士,由庶吉士授编修。万历时,《穆宗实录》成,进修撰。出为陕西右参议,迁提学副使。浮沉外僚,几三十年。天启初,以布政使家居,年七十余矣。会朝议登用耆旧,召为南京太仆卿,旋改太常,未赴。闻谏官有言,辞不就。时方修《神宗实录》,给事中薛大中特疏荐之,未及用。四年(1624年)四月,太常卿董其昌复荐之,乃召为礼部右侍郎,甫三月进尚书,并在南京。维桢缘史事起用,乃馆中诸臣惮其以前辈压己,不令入馆,但超迁其官。维桢亦以年衰,明年(1625年)正月力乞骸骨去。又明年(1626年)卒于家,年八十。崇祯时,赠太子太保。
      维桢弱冠登朝,博闻强记,与同馆许国齐名。馆中为之语曰:“记不得,问老许;做不得,问小李。”维桢为人,乐易阔达,宾客杂进。其文章,弘肆有才气,海内请求者无虚日,能屈曲以副其所望。碑版之文,照耀四裔。门下士招富人大贾,受取金钱,代为请乞,亦应之无倦,负重名垂四十年。然文多率意应酬,品格不能高也。”
      1.若认定“寓公李维祯”中的示部“祯”为木字旁“桢”之误,那么,顺理成章地就自然认定万历二十年(1592年)为靖江县撰写《馬馱沙小志序》的寓公李维祯自然就是湖北京山籍这位大名鼎鼎的李维桢。
      今在网站“西祠胡同”上搜寻到有“寒山”者的《永忆江湖归白发---朱正初》一文,文中介绍了明代万历年间《马驮沙小志》的编撰者朱正初(字在明),其中就特别说到:
      湖北京山籍李维桢先辈“曾长期住在朱正初家,直接参预了《马驮小志》资料的搜集和整理工作。……。李维桢客居朱正初家,当是万历二十年前后,所以才有机会参与《马驮沙》的编纂,并写了一篇序言。”
      2.对立的另一种认知判定是:万历年间确曾另有一位重庆巴县籍人士(曾为翰林等)“李维祯(示部祯)”,也曾活跃于文化界。而当时就有人将这位李维祯(示部祯)与湖北京山的李维桢“混为一人”,前者后来“遇难”,其文著被“误入”京山李维桢《大泌山房集》的也有若干。
      正是这位李维祯(示部祯)一度在江浙为“寓公”而客居靖江朱正初家时,于万历二十年写下了《馬馱沙小志序》一文。
      显然,不同的认知前提会导致截然不同的两种身份判定结果。
      但是,两种截然相反的判定中只能有一种为真,就是说两个前提也只有一个是符实的。
      那么,哪一个才是符实的呢?
      三、认定湖北京山籍“李维桢”曾在靖江为“寓公”,于万历二十年写下《馬馱沙小志序》一文与他本人的自述不合
      正史及相关文集中的记载表明:明万历十七年五月湖北京山的李维桢先辈结束了长达近九年的为父守丧、出游吴越、养病、为母守丧的日子,出为河南参政。万历十九年八月以河南左参政补江西右参政,然很短时间之后(万历二十年之初)即已“抱病”“投劾还”,归湖北京山家“里居”,且一直家居至万历二十七年方复出为四川参政。就是说,万历二十年(1592年)前后那阵京山的李维桢先辈并未在江苏、浙江一带较长时间居住过。做过那里的“寓公”。 这段经历有李维桢本人所撰《程叟墓誌銘》中的相关陈述为证:
      “余傳叟之再踰年為萬曆己丑(1589年)歲,起家游梁,……。再一年為辛卯(1591年),……,其秋余移虔州,有采薪之疾,伯子自雲杜返新安,使人要,入虔留治藥石。甫信宿,伯子心砰砰動,亟請行,固留不能,得衝風雨發舟,是為十有二月十有三日,其明日,叟卒於家。伯子以明年(1592年)二月十有一日葬叟梓木坑省南塢中,負辛抱巽。而余病免里居,伯子復匍匐至楚,飲泣謁余,……。……。
                     ——李维桢 《大泌山房集(3)》卷八十七 《程叟墓誌銘》
于是,认定万历二十年撰写《馬馱沙小志序》的人就是京山李维桢,针对以上“不合”就得先给出如下猜想并证明之:
      1.京山李维桢所撰《程叟墓誌銘》中“伯子以明年(1592年)二月十有一日葬叟梓木坑省南塢中,負辛抱巽。而余病免里居,伯子復匍匐至楚,飲泣謁余”陈述的不是实情,——这要找到京山李维桢万历二十年那阵确实在靖江为“寓公”的实据;
      2.光绪县志转载的““馬馱沙小志序   万历二十年   寓公 李维祯”中的“万历二十年”年份有误,……,——这也要找到一系列实据;
…… 。
      所以,文史考证之难、之争,似乎常常由不同的前提导致不同的认知和判定而起,取得共识也就很难。而数学逻辑结论之证倒是相对简单些,看证明的逻辑有误否。当然,数学证明倒是有一共识:先看前提是否成立,若前提不真,即便逻辑推演无误,结论依旧不成立。不过,关于数学证明之前提真与不真的问题,有时也会有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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