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重庆

标题: 建议以陆海通道建设为契机,整合中西部的铁路运输、海事法检设置 [打印本页]

作者: 匿名    时间: 2021-7-27 11:13
标题: 建议以陆海通道建设为契机,整合中西部的铁路运输、海事法检设置
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21-7-27 11:31 编辑

1、在我国,铁路运输、长江流域航运运输过程中的经济纠纷、刑事问题属于专属管辖,具有分散性和行业特殊性。
2、目前,长江流域的客运大幅度减少以至于法律纠纷较少,长江海事法院的收案有不饱和之嫌疑;铁路由于高铁开通、列车监控的原因,也出现了同样的问题。
3、中欧班列的开通使得内陆有了基于铁路运输跨国贸易,未来还有中老铁路等涉外铁路,难免会出现法律纠纷和诉讼。
4、根据1、2、3所述,一个更能兼顾各方的专属法检系统呼之欲出。
5、这样来看,统一的法检设置必然会统一的法律适用,反过来会进一步促进中欧、中老等跨国铁路运输和贸易,进一步促进基于跨境货物运输的保险、外汇和票据结算、期货贸易等金融的发展,助推陆海通道行稳致远。
6、由于长江和长江在重庆的交汇形成陆海通道等客观事实,以及重庆作为中国中西部唯一的中 央直辖市,以及最高人民法院第五巡回法庭等原因,以重庆为核心设立专属管辖权的法检系统顺理成章。


作者: 匿名    时间: 2021-7-27 11:24
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21-7-27 18:17 编辑

7、重庆运输和海事高级人民法院的各庭可以由重庆人大任命,本身重庆就是中 央直辖市,而且从重庆高院的院长去向来看也是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也是题中之义;也可仿照cd铁路运输中级人民法院由四川高院管辖一样,设立重庆铁路运输与海事中级人民法院由重庆高院管辖。
8、重庆之下,设立重庆(分管重庆和贵州)、成 都、昆明、武汉、西安、乌鲁木齐等中(基)层人民法院,实行属地化管理。
9、建议把中西部的自贸区和保税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场所纳入这个监管体系,实现更大范围的法律适用的统一,促进中西部的经济活力和外贸业发展;而且本身海关带有执法的色彩,更能防止山头主义和条块分割,实现1+1>2的体制优势。






作者: CQ12306    时间: 2021-7-27 12:20
完全支持你
作者: 电话    时间: 2021-7-27 12:43
cd不干
作者: 金色阳光    时间: 2021-7-27 18:00
完全正确,完全支持

作者: 匿名    时间: 2021-7-27 18:23
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21-7-27 18:39 编辑

10、以前的运输法检设置是以运输主体进行设置,而不是以货物的客体进行设置:这有历史的原因,但是这种“主体”模式难免会在各个主体间产生摩擦,这不利于多式联运的发展,更不利于统一的国内市场形成。
11、所以,这样的一个好处是可以实现多式联运,如一个集装箱可以在进入铁路、长江,以及海关特殊监管区实现全流程统一监管体系和适用相对统一法律法规,甚至还能降低交通运输时间和成本,促进国内统一市场的形成。
12、现在的检察系统本身就有民事和行政检察职能,这也可以促进运输客体的无缝连接;而且我国法院检察院院长由上级任命,

作者: 匿名    时间: 2021-7-27 18:35
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21-7-27 18:36 编辑
电话 发表于 2021-7-27 12:43
cd不干

13、实现路径方面,重庆可以联手另外三个直辖市+广州,北京可以监管华北+内蒙古+东北,上海监管长三角,广州监管珠三角。
14、争取包括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海关、交通运输部等共同牵头论证和支持。
15、主题就是“国家运输体系监管现代化”。


作者: chongq689    时间: 2021-7-27 18:38
想法可以,就是不容易实现。在经济基础不稳固的情况下,去改革行政运行方式这种反市场经济行为,重庆并不擅长。
作者: 匿名    时间: 2021-7-27 18:45
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21-7-27 19:30 编辑
chongq689 发表于 2021-7-27 18:38
想法可以,就是不容易实现。在经济基础不稳固的情况下,去改革行政运行方式这种反市场经济行为,重庆并不擅 ...

16、随着交通运输的速度和线路改善,本身就倒逼监管体系改革:这么说吧,以现在中国铁路的速度很可能24小时内经历若干个不同的监管区,而各个监管区的监管模式和法律法规适用又有不同。
17、实际上,现在也出现了各个省之间明显存在藩篱,比云南的农产品进入重庆,很可能适用的标准就不一样,物流收费就有差异:同样的物品可能在重庆被认定为蔬菜可以免除过路费,而在其它地方可能不认定为蔬菜。
18、严格来说,这也是一个促进全国统一市场的反垄断监管体系;而且这并不反市场经济,反而是促进市场经济,促进竞争和公平交易,解放生产力、发展生产力。
19、至于对提升重庆作为国家城市核心竞争力,这里就不累述了:你懂的![attach]1403848[/attach]



作者: 匿名    时间: 2021-7-27 19:12
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21-7-27 19:17 编辑
chongq689 发表于 2021-7-27 18:38
想法可以,就是不容易实现。在经济基础不稳固的情况下,去改革行政运行方式这种反市场经济行为,重庆并不擅 ...

或者这么说,从长江水运过来的集装箱要想上渝新欧到欧洲,以前需要武汉长江海事法院,在重庆上铁路之前还要本地公路运输所以涉本地法院,上铁路后又是成 都铁路中级人民法院等多个司法区。
对于大型物流公司来说,每个司法区的法律适用又有偏差。
如果是海关监管体系,从武汉自贸区水运到重庆再渝新欧出口欧洲就更复杂。这也是为什么各地都有X新欧的一个重要原因。
如果监管体系能统一,更能促进规模效应的形成进而降低运输费用和监管花费,大致就是以前安自贸监管体系在国内的运用。
甚至物联网监管集装箱就可以。

作者: looki    时间: 2021-7-27 19:36
很好的想法创新,不亚于中欧班列的开通。
事在人为!
作者: 下江人    时间: 2021-7-28 21:05

作者: CQ12306    时间: 2021-7-28 21:53
完全赞同你
作者: CPTPP    时间: 2021-7-29 14:50
才撤销大部制没几年,个别行业不可能再走回头路,搞独立王国。
作者: fightsanta    时间: 2021-7-29 14:58
意淫强身健体 哈哈哈哈
作者: 匿名    时间: 2021-7-31 11:15
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21-7-31 11:17 编辑
fightsanta 发表于 2021-7-29 14:58
意淫强身健体 哈哈哈哈

这个问题是绕不过去的,国内王保树的《商法学》(北京大学出版社)也讨论了这个问题。由此,只能证明你的层次太低和视野太窄。重庆高院的研究项目1、2、6、7都是直接相关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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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 匿名    时间: 2021-7-31 11:29
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21-7-31 11:31 编辑
CPTPP 发表于 2021-7-29 14:50
才撤销大部制没几年,个别行业不可能再走回头路,搞独立王国。

前面说过了,以前的模式属于(以被告为核心的)主体模式,这种模式下的确有利于化解纠纷,但是时代特性浓厚,铁路运输、海事运输的法院是分立的,山头主义明显。
但是后来多式联运开始兴起,旧有模式阻碍了经济发展,所以以运输客体从新调整法检设置就有必要了。
而且从诉讼法的管辖来看,运输的管辖一直混乱,从合同签订到运输交付各有不同的管辖进而在不同司法管辖区产生差异,实际上这也增加了执法成本和层级降低了效率。

从马克思唯物辩证法的角度看,产生质变还有内部的调整这种形式,所以也不算走回头路。

作者: 匿名    时间: 2024-7-29 20:54
本帖最后由 匿名 于 2024-7-29 21:01 编辑
chongq689 发表于 2021-7-27 18:38
想法可以,就是不容易实现。在经济基础不稳固的情况下,去改革行政运行方式这种反市场经济行为,重庆并不擅 ...

现在来看,经济发展方式的转变也是一个整合并推出这种法院的好时机,比如现在国家要求铁路进港口甚至水铁联运,那问题来了依照现在铁路法院和海事法院分立的前提下,在港口作业区铁路线上的法律纠纷该谁管理更合适呢?
反过来,这也是我国很多港口不直接把铁轨铺到浮吊下面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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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这个图中的上岸的集装箱需要脱了裤子放屁的用板车运到铁路作业区才能装运到货列上)
如果有专职于多式联运的运输法院,这个问题就迎刃而解了。



作者: 锤子    时间: 2024-7-29 21:10
非常好的建议!可先把重庆作为试点推进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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