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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调解离婚后再婚领证要什么证件 [打印本页]
作者: si78 时间: 2022-7-1 19:55
标题: 调解离婚后再婚领证要什么证件
我国离婚率呈现逐年上升的趋势,离婚率升高对社会造成一定的影响,而离婚的方式主要有诉讼离婚和协议离婚两种,诉讼离婚时法 院会先进行调解,解离无效的一般会准许离婚,那么法 院调解离婚后再婚领证要什么证件?下面由上海婚姻律师为读者进行相关知识的解答。 办理再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双方的常住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三)当事人提交3张2寸近期半身免冠彩色合影照片(可当场拍照);
(四)离婚者需提供离婚证、离婚证明或法 院的离婚判决书。
当事人办理再婚登记的特别规定
1、离婚的中国公民在国内申请再婚,如果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其离婚证件(指法 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 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 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居住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的认证。
2、离婚的外国人在我国申请再婚,须出示离婚证件。如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按当地法律通过司法程序解除的,须同时提供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的,其原配偶的国籍证明。其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其离婚证件(指法 院出具的离婚调解书和离婚判决书)须经我国人民法 院裁定承认。被裁定承认的,视为有效;被驳回的,视为无法律效力。
其原配偶是外国公民,或者其前次婚姻关系是在国外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离婚的,离婚证件无需经我国人民法 院裁定承认,但须经其本国公证机关公证,并经其本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机构的认证和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由该国驻华使、领馆直接认证。
3、持有我国人民法 院第一审离婚判决书的当事人申请再婚,须提供法 院出具的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
4、我国驻外使、领馆应按有关规定为经驻在国公证和该国外交部或其授权机构认证过的离婚证件办理认证手续,并为长期或已在国外取得合法居留权的中国公民出具或认证婚姻状况证明。情况特殊者应先报国内审批。
5、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应将结婚当事人提交的我国人民法 院做出的承认外国法 院离婚判决裁定书或经公证、认证的离婚证件、国籍证明或离婚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的证明收入当事人的结婚登记档案。
6、凡与我国签订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外国法 院出具的离婚证件在我国使用,按条约的有关规定办理。
7、申请结婚当事人提供****件或证件被涂改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不予登记。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以上知识就是小编对“法 院调解离婚后再婚领证要哪些证件”问题进行的解答,通过法 院调解的方式进行离婚的,一方当事人再婚的,办理结婚登记时需要带上离婚证明。读者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欢迎进行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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