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重庆

标题: 此事发生在重庆 [打印本页]

作者: sdxb2012    时间: 2025-11-1 10:15
标题: 此事发生在重庆
投诉3年无果,起诉却得到奇葩判决

    请看此判决,我们受害3年被迫起诉,却成了“公益诉讼”!
    事情大致原委如下:
    2022年以来,我们居住的住宅楼开了3家火锅店、一家餐馆,此举违反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我们上百户居民苦不堪言,纷纷投诉,却换来一个死循环——市场监督所说:油烟问题归环保局管;区环保局说:此类问题已下放给街道;街道说:只能做些整改,取缔执照是市监局的权力……
    我们几十户居民商量后,本着“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专门针对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局投诉,但他们每次都刻意回避经营场所正在违法的问题,转而将投诉偷换为油烟问题,继续甩锅给环保部门。
    无奈之下,我们向重庆市江北区法院起诉(为行动方便,由本人以个人名义起诉),要求江北区市场监督局履行法定职责,查处违法。
    诉讼拖了半年,却得到如此判决,所有的居民都目瞪口呆!——我们不就是权益受到侵犯才投诉和起诉的吗?被告拒绝查处违法导致原告继续受伤害,不就是个体私益受害吗?
    我咨询过3个律所的朋友,他们均表示难以理解,有法院人士戏称此判决为“睁着眼睛说瞎话的范文“!



作者: sdxb2012    时间: 2025-11-1 10:19
投诉3年无果,起诉却得到奇葩判决(续!):判决书前半段

这部分存在的问题:
1、  被告方一再宣称的“审批流程合法”,是指发放执照时,审批资料属于形式审查,不需到经营现场核实。
    可是,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是需要2名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的(这是很多年前就有的制度,《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也有明确规定),而《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十一款和《市场主体登记条例》第二十条,也都明确要求遵守相关国家法规。
    4只眼睛看不见一栋居民楼,还说“审批流程合法”……

2、就算被告“审批流程合法”,它还有事后监督的责任。经营场所违法,是被告监督管理的基本职责。
    目前这些餐馆的经营场所违法状态还在延续,被告有责任,有义务予以查处和纠正。但在我们投诉后,他们拒绝处理。

3、,“按照区府相关安排,原告反映的问题由观音桥街道办牵头处理……”属不实叙述。
    我们询问了江北区****,他们没有对我方的投诉作出过这样的安排,真实的情况是:副区长廖XX将我们的一份投诉转给被告,希望其认真处理,仅此而已。  

4、判决书承袭了被告的诡辩,将“经营场所违法”偷换为“油烟问题”。经营场地违法是根源,是因果中的因,油烟污染只是果。更何况,上诉人受到的伤害不仅仅是油烟,是一因多果。
    试问:油烟问题整改了,经营场所违法就不存在了吗?

但以上内容都不是问题的核心!此判决真真荒谬之处在于:被告是否纠正违法,对我们的生命健康有着巨大的影响,但它却强行说“并未对原告的权利和义务产生影响”!思维正常的人都知道这有多荒谬!
本人咨询了3个律所,他们均称无法理解。一位法院人士戏称这两份判决是“睁眼说瞎话的范文”。



作者: sdxb2012    时间: 2025-11-1 10:19
投诉3年无果,起诉却得到奇葩判决(续2):为什么告市监局,而不是环保局?

       一、环保局确为环保法规的执行者,但因个体店铺没有环评一项,他们只能事后查处;而作为经营场所违法,市监局既有事后监督查处职责,也有事前审查责任。而此事的源头,就在于它不遵守《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审查时违法放行。

       二、有多条法规表明市监局有此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十一款:食品生产除了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外,还应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3、《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
       A、“实行住所负面清单管理”第一条:市场主体在经登记的住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生态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第二条:违法建筑、纳入****征收范围的建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其他建筑,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
       B、附件2《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参考目录》第7项:禁止在居民楼新建、改建、扩建有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项目,法律依据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三、事实上,重庆市市场监督局早有解决此类问题的方法——商户登记前签订承诺书:出现相关业主投诉的,自行与业主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无条件主动停止营业——《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附件1《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申报承诺书》。         凡是按此方式处理的地区,都能够稳妥解决问题。而观音桥街道市监所(注:非观音桥商业街市监所)未执行此方式,才使此事拖延至今——据市监局内部人士告知:该所为2022年度全国五星好所,这正是我们开始遭殃的时间。

        四、因观音桥市监所和江北区市监局一直坚持“审批流程合法”,这就导致其它部门无法根除此事——前面的取缔了,新来的店又能够获批执照和食品许可证,因为,它“审批流程合法”——事实上,他们已经这么做了。
        所以,必须要用法律确定他们的责任,他们才会停手。
       而他们一再宣称的“审批流程合法”,不过是指发放执照时,审批资料属于形式审查,不需到现场核实。可是,发放《食品卫生许可证》是需要2名工作人员到现场查看的(这是很多年前就有的制度,《食品经营许可和备案管理办法》也有明确规定)。 四只眼睛看不见一栋居民楼,还说“审批流程合法”……
       况且,我们根本就不想追究其审批流程,只要求查处目前正处于违法状态的经营场所。
       可他们的回****意回避了事后监督查处的职责,转而将“经营场所违法”偷换为“油烟问题”,甩锅给街道。
       要知道,油烟污染只是因果中的果,经营场所违法才是因果中的因,才是源头。更何况,我们受到的伤害不仅仅是油烟,是一因多果。

       五、观音桥市监所多次承诺取缔,最后都反悔。
        第一次是2023年7月,观音桥市监所副所长焦X当着社区、街道、城管、环保及5位居民代表的面作出两点承诺:1、今后这一带的餐馆只减少,不增加,具体方式是:新店不再批,老店到期不再续;2、洋河新村15号的“野火锅”场地属住宅,将先行处理。
       同年9月,该所正所长赵X也来现场表示:这些店执照到期后就结束。
       可我们发现,新来的经营者毫无阻力又开张了!
       在我们连续投诉下,那位副所长在当年10月来到我们小区,面对一坝子居民又承诺:将在2024年上半年执照年审时,要求这些店证明经营场所合法,证明不了就停业。
        可到了第二年,我们发现毫无动静,就打电话询问,该副所长如记忆丧失般完全不承认承诺,只说:“油烟问题找街道和环保局。”—— 环保局确有此责,但你的责任呢?   
       面对如此,我们除了诉诸法律,还有什么办法?


作者: sdxb2012    时间: 2025-11-1 10:21
投诉3年无果,起诉却得到奇葩判决(续4):这就是判决的根源?


作者: sdxb2012    时间: 2025-11-2 08:59
投诉3年无果,起诉却得到奇葩判决(续5):为什么本案诉求被扭曲?


我方起诉状最初的诉求是“判令被告履行法定职责,查处洋河新村15号—18号经营场地违法的餐馆,纠正其违法状况。”

在大厅递交诉状时,工作人员要求在前面添加“判令被告撤销《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局关于伯XX反映违法餐馆相关事项的答复意见》”。

到审读杨女士这里,多次被无理由要求删除原诉求。后原告找到信访室求助,她到信访室称,原因是“行政复议”和“一事一议”。她在现场耳提面命,将原诉求完全删除,只剩下大厅工作人员添加的内容。

原告为了立案,只能暂时接受。

庭审当日,原告要求恢复原有诉求,法官王XX说:“那就是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在他的口述下,庭审笔录的表述是:“要求判令被告撤销《重庆市江北区市场监督局关于伯XX反映违法餐馆相关事项的答复意见》,并责令被告针对我的申请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因此,“重新作出行政行为”,就是指的查处违法餐馆。

庭审录像可为证。

所以,本案诉求的核心就是要求查处违法餐馆,不是作出“答复”这个程序性行为。

而判决书故意忽视诉求已经改要求回查处违法的事实,只针对“答复”这个程序性行为,明显是故意为之!


作者: sdxb2012    时间: 2025-11-3 09:03
投诉3年无果,起诉却得到奇葩判决(续3):被告的诸多诡异底牌何在?

1、重庆市市监局早已明文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纳入审查和监督范畴,但观音桥市监所及江北区市监局却拒绝纳入……这是在另起炉灶吗?

2、市监一直为违法放行,街道、城管、环保这些部门一直跟在后面为其擦屁股,他们却认为是正常状态——这些部门是小妈生的吗?


3、江北区市监局最初回复时,宣称“未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纳入审查范畴”;我们指出其上级市市监局早已纳入,他们遂改口,称审核符合《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我们摆出《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他们又宣称文书格式和流程规范……我们是小学语文老师,在帮其修改作文吗?


4、观音桥市监所焦X副所长,多次对我们说:“官司随便打到哪里!”感觉像在提醒我们去打官司。当判决下来后,我们才知道:原来他们底牌在这里呀!

此文涉及的法规:

1、、《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附件2《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参考目录》第7项:禁止在居民楼新建、改建、扩建有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项目,法律依据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作者: 小尸多    时间: 2025-11-3 10:47
你们对市监局采取行政诉讼的思路有点问题哦。造成你们环境受影响的是餐饮店,难道诉讼对象不该是餐饮店吗?为什么不民事诉讼餐饮店?
作者: sdxb2012    时间: 2025-11-3 12:53
本帖最后由 sdxb2012 于 2025-11-3 13:05 编辑
小尸多 发表于 2025-11-3 10:47
你们对市监局采取行政诉讼的思路有点问题哦。造成你们环境受影响的是餐饮店,难道诉讼对象不该是餐饮店吗? ...

1、《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附件2《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参考目录》第7项:禁止在居民楼新建、改建、扩建有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项目,法律依据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3、火锅店用违法的经营场所获得经营许可,属于欺诈性取得经营许可。《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作者: 小尸多    时间: 2025-11-3 14:55
sdxb2012 发表于 2025-11-3 12:53
1、《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附件2《市场主 ...

这也要通过检察院进行公益诉讼啊

作者: sdxb2012    时间: 2025-11-3 15:01
小尸多 发表于 2025-11-3 14:55
这也要通过检察院进行公益诉讼啊

哈哈,主贴不就是说的这个问题吗?
补充一点:
被告不履职查处违法,原告作为投诉人,当然就是行政不作为的受害者——原告受到的伤害得以延续,还不是受害者吗?——这也就是行政行为对其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原告就有起诉资格,而不是判决书引用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作者: wangking    时间: 2025-11-3 16:30

作者: 爱吃黄鳝的猫    时间: 2025-11-4 08:56
市场监管部门在发放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时候 审查内容并不包括是否具备烟道等环保相关的事宜,那不是市监局的事权。

油烟问题就是事中事后监管的问题,生态局处理。
作者: sdxb2012    时间: 2025-11-4 12:47
补充几点:

1、此判决书核心说法,归结起来就一句话:“原告和其他居民受害一样,所以原告没有诉讼资格。”——荒诞不?
2、原告根本没必要去检测什么指标来证明受害人身份。因为,法律规定居民楼禁止有油烟的餐饮业——哪怕原告只嗅到一个油烟分子,听到一分贝吵闹,都是违法带来的影响。凭什么还要去证明自己受到了伤害?
更何况,火锅店影响四邻是生活常识!
庭审现场,法官也没有要求原告证明自己如何受害。
3、被告不履职查处违法,原告受到的伤害得以延续,当然就是行政不作为的受害者,这也就是行政不作为对其合法权益产生了实际影响。而不是判决书说的“对原告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原告作为投诉人,当然有资格提起行政诉讼。
4、经营场地违法是根源,是因果中的因,油烟污染只是果。更何况,原告受到的伤害不仅仅是油烟,是一因多果。无经营场所的违法,就不存气味、油烟、噪音及其它伤害。试问:油烟问题整改了,经营场所违法就不存在了吗?
所以,这不是一个油烟问题和民事侵权问题,是经营场所违法问题。

作者: sdxb2012    时间: 2025-11-5 09:21
这其中的基本个逻辑:经营场地违法是根源,是因果中的因,油烟污染只是果。更何况,原告受到的伤害不仅仅是油烟,是一因多果。

无经营场所的违法,就不存气味、油烟、噪音及其它伤害。

就算油烟问题整改了,经营场所违法依然存在。
作者: 爱吃黄鳝的猫    时间: 2025-11-5 10:40
1.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场所的监管在于经营主体是否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从事经营。经营场所本身是否是危房、消防达不达标、有没有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等不是市场监管部门的事权。
2.这个事本质就是油烟污染的问题,和核发营业执照与食品经营许可证的市场监管部门没有关系。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检查条件里不包含大气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市场监管部门不会检查经营主体是否安装了烟道等,更不会以没有安装为由不发食品经营许可。食品安全和大气污染没有直接关系。就好比一个人去偷去抢,你能怪给他发身份证的派出所吗?

类似的案例其他法院早就有判例了,建议你多学学法律和“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

作者: sdxb2012    时间: 2025-11-5 17:16
爱吃黄鳝的猫 发表于 2025-11-5 10:40
1.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场所的监管在于经营主体是否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从事经营。经营场所本身是否是危房 ...

1、《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
     A、“实行住所负面清单管理”第一条:市场主体在经登记的住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生态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第二条:违法建筑、纳入****征收范围的建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其他建筑,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
     B、附件2《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参考目录》第7项:禁止在居民楼新建、改建、扩建有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项目,法律依据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十一款:食品生产除了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外,还应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也有同样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对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实承诺申报登记的市场主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撤销登记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所以,被告有责任、有义务查处这些违法餐馆。


作者: sdxb2012    时间: 2025-11-5 17:16
爱吃黄鳝的猫 发表于 2025-11-4 08:56
市场监管部门在发放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时候 审查内容并不包括是否具备烟道等环保相关的事宜,那不 ...

1、《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
     A、“实行住所负面清单管理”第一条:市场主体在经登记的住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生态环保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第二条:违法建筑、纳入****征收范围的建筑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禁止用于经营活动的其他建筑,不得作为市场主体的住所。
     B、附件2《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参考目录》第7项:禁止在居民楼新建、改建、扩建有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项目,法律依据为《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条例》第二十条:登记申请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可能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登记机关不予登记并说明理由。
3、《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三条第十一款:食品生产除了应当符合安全标准外,还应该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4、《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也有同样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对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实承诺申报登记的市场主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撤销登记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所以,被告有责任、有义务查处这些违法餐馆。


作者: sdxb2012    时间: 2025-11-5 17:20
大家注意,本贴在其它地方发时,有两群马甲在带风向:

一是判决方及其帮忙的律师。他们的核心说法是:判决没有错,是原告法律知识欠缺,理解错误。
因最初马甲的话被我截图发了续4,他们后面的发言就往复杂里绕,给外人一种高深莫测的“专业”感。

二是市监马甲。他们的核心说法是:市监只是发放执照,没有查处责任,原告找错了部门。由此还延申很多的说法,但核心只有这一点。

其实还有店方马甲,因其实在没有什么辩解理由,就谩骂,没技术含量,就不提了。


作者: sdxb2012    时间: 2025-11-5 17:26
大家只需要注意某些人的发帖数量,注册时间就明白了
作者: sdxb2012    时间: 2025-11-5 17:32
爱吃黄鳝的猫 发表于 2025-11-5 10:40
1.市场监管部门对经营场所的监管在于经营主体是否在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从事经营。经营场所本身是否是危房 ...

仍然在玩这一招,将经营场所违法问题偷换为油烟问题。

经营场地违法是根源,是因果中的因,油烟污染只是果。更何况,原告受到的伤害不仅仅是油烟,是一因多果。无经营场所的违法,就不存气味、油烟、噪音及其它伤害。试问:油烟问题整改了,经营场所违法就不存在了吗?


作者: sdxb2012    时间: 2025-11-6 19:50
枉法者还在这里建议别人多学习法律……
何其荒诞的一幕!
作者: sdxb2012    时间: 2025-11-7 13:58
爱吃黄鳝的猫 发表于 2025-11-4 08:56
市场监管部门在发放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时候 审查内容并不包括是否具备烟道等环保相关的事宜,那不 ...

1、重庆市市监局早已明文将《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八十一条纳入审查和监督范畴,但观音桥市监所及江北区市监局却拒绝纳入……这是在另起炉灶吗?
2、火锅店用违法的经营场所获取经营资格是一个事实。所以,他们属于以欺诈方式取得市场主体资格。
    《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条规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市场主体登记的,受虚假市场主体登记影响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登记机关提出撤销市场主体登记的申请。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及时开展调查。经调查认定存在虚假市场主体登记情形的,登记机关应当撤销市场主体登记。
    《重庆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的实施意见》也有同样规定——第三条第三款“对作出虚假承诺或不实承诺申报登记的市场主体,依法责令限期整改、撤销登记或者给予行政处罚……”
    所以,被告有责任、有义务查处这些违法餐馆。


作者: sdxb2012    时间: 2025-11-9 09:19
这就是原因

作者: wxz0621    时间: 2025-11-9 15:37
真会踢球。
作者: sdxb2012    时间: 2025-11-10 09:27
wxz0621 发表于 2025-11-9 15:37
真会踢球。

是啊,他们的技术比中超还高!
关键是,他们还告诫受害者也多学法律!而受害人就是多学了法律,才发现了他们的踢球天赋的。
所以,我们就在网上力推他们,助其成名,让大众都瞻仰其球星风采。

作者: sdxb2012    时间: 2025-11-18 11:49
有律师私下告诉我:此案一眼就能看明白是非曲直,但不与法院交恶,是律师普遍的习惯,哪怕是异地法院。在案件上诉时,他们也是从法理上客观论述,不攻击法官及法院。所以他们不会在网上公开与判决唱反调。
但我希望有正义感的朋友还是留下你们的印迹。我们将问题发上网,就是要将丑陋与肮脏展示在阳光下,但大片乌云将阳光遮盖,黑暗中的东西就不会消失,甚至茁壮生长……
作者: sdxb2012    时间: 2025-11-20 20:04
行政诉讼民告官,有多难? !(转自知乎)
作者:以法为论(法律**********持证人)

行政诉讼民告官,有多难? !他们都是吃皇粮的那一伙,他们能相互打招呼摆平,你和谁打招呼?你若有本事打招呼,就不会搞不定火锅店。
所谓`维持稳定`,就是让民服了、不要试图推倒现状。官若懒得管,你一个老百姓就能催他们干活,还不得忙死? 随便一个老百姓来法院,法院就得得罪行政机关,那如何稳定?
所以,想尽办法让老百姓打不赢,说行政机关处理得没毛病。若行政机关实在有点扯,就解释成不在受案范围,从而逃避审判职责!这就是行政庭不能明说的底层逻辑。
现在裁判文书网烂尾,行政判决书也看不到,行政诉讼流程一多半在空转。一群披着制服顶着国徽的,却陪着老百姓在演戏。少数舆论闹大的案件,才会稍稍正确操作。
就本案行政诉讼而言,原告向行政机关检举要求查处火锅店,行政机关不作为,或查处不当该处罚不处罚,当然是可诉范围。这和是否属于环境公益有啥关系? 公民有举报的权力,行政机关也有依法查处的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职,就是侵害了提交举报公民自身权利。无非法院想换个角度耍赖,试图描绘成这件事和环境公益有关,跟你个人没啥关系……
在本次行政诉讼中,火锅店是行政相对人,举报者是利害关系人,是适格原告。行政庭判断的是行政机关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即 收到举报后有没有依法查处火锅店?如果认为该火锅店经营完全合法合规,则行政机关说明理由。当然,行政机关乃至法院经常会答非所问,偷换概念……
如果张三向a行政机关,举报了火锅店。a行政机关敷衍答复。张三把该事情告诉了好友李四,李四义愤填膺起诉a,但李四并不是适格原告。李四与本次具体行政行为没有利害关系,哪怕李四和张三住同棟楼,因为李四没有向行政机关提交行政请求。除非案件是这样的,那么法院驳回李四起诉才是正确的。
作者: sdxb2012    时间: 2025-12-3 13: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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