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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于建嵘:程序正义是法治不可逾越的底线【转发:关于cd跨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打印本页]

作者: 烛音    时间: 2026-2-4 13:48
标题: 于建嵘:程序正义是法治不可逾越的底线【转发:关于cd跨省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2026年2月,前调查记者刘虎与其合作者巫英蛟,因涉嫌诬告陷害罪、非法经营罪被cdjf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引发舆论高度关注。截至目前,jf未公布案件具体事实与关键证据,公众对刘虎究竟所犯何事仍存核心疑问。外界虽可基于罪名逻辑与公开信息作出合理推测,但相较于实体事实的不明朗,侦查阶段暴露的程序争议,更值得各界警惕与重视。

一、 罪名推论与事实真空:理性等待,更呼唤程序透明

jf通报仅列明两项涉案罪名,未披露任何案件细节,直接导致舆论猜测四起。结合刘虎长期深耕舆论监督的职业背景,以及案发前发布的《曾逼死教授的四川县委****,如今又把招商企业逼向破产》一文,外界普遍认定,本案与这篇监督报道存在直接关联。

从法律构成要件来看,诬告陷害罪的成立,需同时满足捏造犯罪事实、意图使他人受刑事追究、向司法机关告发三大核心要素。刘虎发布的文章属公开舆论监督范畴,并非向司法机关告发,且其是否存在捏造事实的行为,目前无任何证据佐证;而非法经营罪的指控则更为模糊,现阶段无任何公开信息显示,其行为符合司法解释明确的有偿发布虚假信息、扰乱市场秩序等构罪情形。值得关注的是,刘虎此前曾因举报gy被羁押346天,最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获不起诉决定,该案早已成为舆论监督与刑事追责边界划分的标志性案例。

必须明确的是,所有外界推测均基于公开信息与罪名逻辑推演,绝非案件既定真相。刑事案件侦查阶段确有保密必要,但保密绝不能成为掩饰程序瑕疵的借口。公众理应保持理性,不预设有罪或无罪立场,同时更期待侦查机关依法推进办案程序,以公开透明的操作回应社会质疑。无论是保障舆论监督者的合法权利,还是维护公权力机关的执法权威,都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而程序正义,正是实现这一目标的基本前提与核心保障。

二、 程序争议的核心:律师会见权何以遭遇阻碍?

相较于案件实体事实的未知,侦查阶段暴露的程序问题,更直接触碰了法治的底线。《刑事诉讼法》第39条明确规定,除危害国家安全、恐怖活动等特殊案件外,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无需审批,看守所须在48小时内安排会见。这一条款的立法初衷,正是通过保障律师核心会见权,落实当事人辩护权,从根源上防止侦查活动脱离法律监督、滋生暗箱操作。

但刘虎案中的律师会见进程,却与法律规定存在明显偏差。2月3日,刘虎的代理律师周泽、刘庆持律师执业证、律所证明、委托书等完整手续,前往看守所申请会见,却被看守所以律师较多、未提前预约为由推诿,当日始终未能安排;周泽律师更被明确告知“今天见不了,明天上午来”。另一当事人巫英蛟的代理律师,也遭遇了类似的会见阻碍。

从程序合法性层面审视,上述做法存在显著争议。其一,未预约绝非法定拒绝理由,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明确要求,看守所对律师合法会见申请,应凭完整材料即时办理;其二,48小时是法律划定的会见安排最长期限,律师提出会见如超出48小时,若仍无法实现会见,涉嫌程序违法。律师会见权是当事人辩护权落地的核心基础,一旦会见权受阻,当事人的合法诉求无法传递、案件细节无法核实,自身权益将陷入被动境地,侦查活动的公正性与合法性更无从保障。尤其值得警惕的是,本案两名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同时遭遇会见障碍,难免让外界对侦查程序的中立性产生合理质疑。

三、 程序违法的救济:法定途径必须畅通无阻

面对可能存在的程序违法行为,法律已预设明确救济路径,这亦是程序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13条,检察机关对****机关的立案活动负有法定监督职责,当事人及辩护律师若认为立案程序违法,可依法向检察机关申请立案监督,要求****机关说明立案理由,若理由不成立,检察机关有权通知其撤销案件。

针对律师会见权受限问题,辩护律师可直接向看守所驻所检察室投诉,亦可向同级检察院控告申诉部门提交书面纠正意见,要求及时纠正违法阻碍会见的行为;此外,还可依法为当事人申请取保候审,或在检察机关审查逮捕阶段,提交不批准逮捕的法律意见,通过合法的程序维权,推动案件回归法治轨道。这些救济途径充分说明,程序正义不应停留在纸面,更应成为可通过法律行动落地的制度保障,而其核心关键,在于救济渠道能否畅通无阻,检察机关能否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

此前唐山马树山案,正是检察机关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及时纠正侦查环节程序问题,最终以不存在犯罪事实撤回起诉,既还了当事人清白,更彰显了法治尊严。刘虎案中,检察监督同样扮演着关键角色,唯有检察机关主动介入、严格审查侦查程序合法性,才能确保案件始终在法治轨道内推进。

总而言之,我们期待本案全程严格依照法定程序推进:若经侦查证实刘虎构成犯罪,必当依法惩处,不因其舆论监督者的身份而法外开恩;若最终查无实据、证据不足,亦应果断撤销案件,还当事人清白。无论案件最终结果如何,程序正义都必须贯穿侦查、起诉、审判全过程。唯有让每一个办案环节都经得起法律与时间的检验,才能真正赢得公众信任、守住法治不可逾越的底线,既让舆论监督者敢于依法发声,也让公权力在程序约束中规范运行。


作者: 烛音    时间: 2026-2-4 13:51
刘虎师徒二人案,律师会见时,被“未预约”等理由架空。。。
作者: 灬S柒    时间: 2026-2-4 18:19
笑了 前面是诬告陷害罪 最新通告又是民俗安装摄像头窃取隐私....
作者: 烛音    时间: 2026-2-5 10:23
尘都现在两头不讨好。
风声鹤唳!
这件事情表面看是尘都在维护自己的镇志形象,
实际上是毁坏自己的城市形象。
作者: 菩提山01    时间: 2026-2-6 07:54
重庆李庄案,cd刘虎案,大家可以对比下,看看两个城市年面临舆情危机时候的应急处理管控能力和危机公关能力。
作者: 歇台子    时间: 2026-2-6 08:19
刘虎,男,重庆市渝北区人,曾任广州《新快报》记者 [1] [5]。2013年8月23日在北京jf协助下被带走,次日因涉嫌制造传播谣言被刑事拘留 [1] [9];同年9月30日以涉嫌诽谤罪被执行逮捕,12月31日案件移送审查起诉 [1-2]。北京市****局指控刘虎在2012年5月至2013年8月期间通过微博散布不实信息,变相勒索65万元人民币 [2] [5-6]。经东城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认定证据不足,于2015年9月10日决定不起诉 [2] [4] [6-8]。
2026年2月2日,cd市****局锦江区分局发布警情通报,刘虎等人涉嫌诬告陷害罪和非法经营罪立案侦查。相关犯罪嫌疑人已被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10-12]
作者: 菩提山01    时间: 2026-2-6 08:25
烛音 发表于 2026-2-5 10:23
尘都现在两头不讨好。
风声鹤唳!
这件事情表面看是尘都在维护自己的镇志形象,

我觉得不能过早下结论,要跟当年李庄案对比一下,很容易看出两个城市的舆情管控能力和危机公关能力大小
作者: 烛音    时间: 2026-2-6 10:34
菩提山01 发表于 2026-2-6 08:25
我觉得不能过早下结论,要跟当年李庄案对比一下,很容易看出两个城市的舆情管控能力和危机公关能力大小

目前已经风声鹤唳,无论什么样的结果,对cd的影响都是负面 的。
第一种情况:如果还刘虎清白,那之前的一切岂不是胡作非为?
第二种情况:如果坚持刘虎有罪,那更不得了,中国的法治环境都将蒙羞!
我觉得第一种情况可能 性较大,知错能改,善莫大焉!

作者: 菩提山01    时间: 2026-2-6 12:14
烛音 发表于 2026-2-6 10:34
目前已经风声鹤唳,无论什么样的结果,对cd的影响都是负面 的。
第一种情况:如果还刘虎清白,那之前的 ...


就目前网上反馈的影响力来看,刘虎案的影响力比当年李庄案低了不止一个数量级。隔壁官方和民间媒体在舆情管控和危机公关能力方面明显远强于重庆
作者: pol88888    时间: 2026-2-6 12:16
菩提山01 发表于 2026-2-6 12:14
就目前网上反馈的影响力来看,刘虎案的影响力比当年李庄案低了不止一个数量级。隔壁官方和民间媒体在舆 ...

这你妈都能混为一谈
李庄惹到的人是什么级别
刘虎又是什么级别
牛胯扯马胯

作者: 烛音    时间: 2026-2-6 13:02
菩提山01 发表于 2026-2-6 12:14
就目前网上反馈的影响力来看,刘虎案的影响力比当年李庄案低了不止一个数量级。隔壁官方和民间媒体在舆 ...

李庄案影响大,是李庄自身的问题。
他不光涉及重庆打黑,还存在教唆涉黑人员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的问题。
律师费150万元,早已超出正常的辩护费用。

作者: 重庆美    时间: 2026-2-6 13:51
《曾逼死教授的四川县委****,如今又把招商企业逼向破产》
gy确实有这个水平和能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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