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典重庆

标题: 民航这个规定出台,是不是成嘟吸男菊就不能卡重庆江北脖子了? [打印本页]

作者: cqzxs888    时间: 2026-4-16 13:26
标题: 民航这个规定出台,是不是成嘟吸男菊就不能卡重庆江北脖子了?
民航局:出台重磅规定! 民航局刚刚发布的《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征求意见稿),正在业内掀起波澜。     这不仅仅是一次简单的文件修订,更是一次对国内航空运输市场规则的重构。     这份文件再次印证了民航局在行业内的绝对权威。     在翼哥看来,民航局主要有两大核心职能:     一是安全监管职能。     对全民航实施安全监管,特别是适航许可、运行阶段的安全监管。     一句话,无论是机场、航司,还是其他什么单位,能不能投入运营,运营行为符不符合安全规定,都是局方说了算。     安全对民航业来说,可以说重于一切。     对绝大部分单位来说,也是一票否决。     二是资源审批职能。     对于航线航权、航班时刻等事关航司、机场生存发展的核心资源,也是有局方审批的。     当然飞机引进、机场建设等等方面的时间也是需要局方审批的。     但是最重要的还是航线航权、航班时刻。     那么这一次航线经营许可规定修订就是证明。     一、安全监管:“一票否决”     正如前面所说,民航局的第一大核心职能,永远是安全。     正如新规中反复强调的:“统筹发展与安全”、“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     在新规的字里行间,安全监管的红线清晰可见:     准入门槛:想飞?先看看你有没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人员、飞机符不符合安全规定?(第七条)     过程监管: 只要你还在运营,就必须配合局方的监督检查。     一旦被发现“安全运营保障能力不足”,民航局有权直接限缩你的航班量,甚至暂停受理新增航线申请。(第三十九条)     一票否决: 如果补充运行合格审定不合格,哪怕你拿到了航线许可,也不得运营航班。(第三十六条)     一句话总结: 在民航业,安全是根;没有安全,一切归零。     二、资源审批:“寸线寸金”     如果说安全是底线,那么航线、时刻资源事关航空公司和机场来说,能不能生存、能不能赚钱。    这次文件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定期航线许可:长期有效,不用反复续期     过去航线许可有期限,航司总要操心续期。     新规明确:  定期航班运输航线经营许可长期有效,只要合规运营,就不用频繁换证、重新申请。     大大降低航司运营成本与不确定性,鼓励长期布局、深耕市场。     2. 分级分类管理,更透明、更公平     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分级负责;  按航线性质、繁忙程度、竞争状况分类管理;  评审规则、换季政策、申请程序全公开,杜绝暗箱操作。  真正做到: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3. 申请更灵活:集中 + 日常,效率大提升     定期航线采取集中申请+日常申请结合;  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受理、审批时限严格法定;  地区局批准后10日内报民航局备案,流程更顺畅。中国民用航空局     4. 不定期航线松绑:春运暑运、应急任务更便捷     春运、暑运等高峰可专门申请不定期运输;  重大任务、****临时需求、飞机定检等可随时申请、简化审批;  单条航线不定期全年累计不超 2 个月、每周不超 14 班,兼顾灵活与有序。  以后节假日加班、临时航班,审批更快、开航更顺!     5. 独飞航线特别保护:保障中小城市通达性     针对独飞航线(仅一家航司运营的航线),新规加 “安全阀”:  航司拟终止经营,必须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告,并报管理部门备案。  防止中小城市、偏远地区突然断航,守护民航普惠性。     6. 开航、变更、终止:全流程有章可循     获许可后3个月内必须开航,特殊情况可延期最长30日;  公司更名、增班走变更程序;  改起讫点、新开航线重新申请;  擅自停航、违规变更,将被罚款、限班、吊销许可。中国民用航空局     7. 严监管 + 强处罚:守住安全与秩序底线     安全与合规永远是底线。     新规明确:    未经许可经营:罚 50 万 —200 万,没收违法所得;  涂改、倒卖、出租许可证:罚 3 万 —10 万;  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拿许可:撤销许可、罚款、3 年内禁申;  安全不达标、运行效率低:暂停新增、限缩班次。  安全一票否决、违规重罚震慑。     8. 支持培育新航线,服务国家战略     对服务国家战略、行业发展的航线,专门出台市场培育政策;  遇紧急情况、特殊需求,航司须服从统一协调安排。中国民用航空局  既讲市场效率,也保民生底线。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其绝对控股的其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签订商务合作协议并报民航局备案后,可授权其绝对控股且符合航线经营许可条件的其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共用其二字码经营该企业已获准的航线经营业务。    这对航空集团一体化运营大有好处,方便了几大航空集团的统筹运行。     三、对行业、对旅客,意味着什么?     对航司:减负、松绑、稳预期     许可长期有效,不用反复折腾续期;  审批更透明,中小航司也有公平机会;  不定期航线更灵活,旺季增收、应急保障更顺畅。     对机场:骨干网更强、基础网更普惠     支持打造高效骨干网,枢纽机场更有竞争力;  保障普惠均衡基础网,中小机场、支线航空更有保障;  货运通道更畅通,航空物流提速增效。     对旅客:航线更多、选择更足、出行更稳     航线网络更密,小城直飞大城市更常见;  旺季加班更多,一票难求有望缓解;  独飞航线不随意停,出行稳定性大幅提升。     此次修订新规贯穿四大原则:     一是有效市场+有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二是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是统筹发展与安全:高质量发展 + 高水平安全;     四是优化资源配置:强骨干、夯基础、通货运。     民航局这份重磅规定,定规则、稳预期、强监管、促发展,既守住安全底线,又激发市场活力,将深刻重塑未来国内民航格局。     对航司来说,安全是基础,合规是前提,效率是关键;     对机场来说,抓牢安全,抓好枢纽,深耕支线;     航线是民航的“血管”,许可是行业的“命脉”。     对民航业来说,这不是简单的“放管服”,而是全国统一航空运输大市场的制度基石。

作者: 千翻    时间: 2026-4-16 13:29
这不还是地方局和地方监督局说了算?
作者: 林间飞雨    时间: 2026-4-16 13:31
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分级负责;  按航线性质、繁忙程度、竞争状况分类管理。

——大区机构的权力又基本恢复
作者: dragking    时间: 2026-4-16 13:32
这么长,看都不用看,肯定摆脱不了.
作者: 烛音    时间: 2026-4-16 14:32
千翻 发表于 2026-4-16 13:29
这不还是地方局和地方监督局说了算?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
一是安全监管职能。
对全民航实施安全监管,特别是适航许可、运行阶段的安全监管。
一句话,无论是机场、航司,还是其他什么单位,能不能投入运营,运营行为符不符合安全规定,都是局方说了算。
安全对民航业来说,可以说重于一切。对绝大部分单位来说,也是一票否决。
二是资源审批职能。
对于航线航权、航班时刻等事关航司、机场生存发展的核心资源,也是有局方审批的。
当然飞机引进、机场建设等等方面的时间也是需要局方审批的。
但是最重要的还是航线航权、航班时刻。那么这一次航线经营许可规定修订就是证明。
一、安全监管:“一票否决”
正如前面所说,民航局的第一大核心职能,永远是安全。正如新规中反复强调的:“统筹发展与安全”、“高水平安全良性互动”。在新规的字里行间,安全监管的红线清晰可见:准入门槛:想飞?先看看你有没有《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人员、飞机符不符合安全规定?(第七条)过程监管:只要你还在运营,就必须配合局方的监督检查。 一旦被发现“安全运营保障能力不足”,民航局有权直接限缩你的航班量,甚至暂停受理新增航线申请。(第三十九条)
一票否决: 如果补充运行合格审定不合格,哪怕你拿到了航线许可,也不得运营航班。(第三十六条)
一句话总结: 在民航业,安全是根;没有安全,一切归零。
二、资源审批:“寸线寸金”
如果说安全是底线,那么航线、时刻资源事关航空公司和机场来说,能不能生存、能不能赚钱。这次文件修订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 定期航线许可:长期有效,不用反复续期
过去航线许可有期限,航司总要操心续期。
新规明确:定期航班运输航线经营许可长期有效,只要合规运营,就不用频繁换证、重新申请。
大大降低航司运营成本与不确定性,鼓励长期布局、深耕市场。
2. 分级分类管理,更透明、更公平
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分级负责;按航线性质、繁忙程度、竞争状况分类管理;评审规则、换季政策、申请程序全公开,杜绝暗箱操作。真正做到: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3. 申请更灵活:集中 + 日常,效率大提升
定期航线采取集中申请+日常申请结合;材料不齐一次性告知,受理、审批时限严格法定;地区局批准后10日内报民航局备案,流程更顺畅。中国民用航空局
4. 不定期航线松绑:春运暑运、应急任务更便捷
春运、暑运等高峰可专门申请不定期运输;重大任务、****临时需求、飞机定检等可随时申请、简化审批;单条航线不定期全年累计不超 2 个月、每周不超 14 班,兼顾灵活与有序。以后节假日加班、临时航班,审批更快、开航更顺!
5. 独飞航线特别保护:保障中小城市通达性
针对独飞航线(仅一家航司运营的航线),新规加 “安全阀”:航司拟终止经营,必须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告,并报管理部门备案。防止中小城市、偏远地区突然断航,守护民航普惠性。
6. 开航、变更、终止:全流程有章可循
获许可后3个月内必须开航,特殊情况可延期最长30日;公司更名、增班走变更程序;改起讫点、新开航线重新申请;擅自停航、违规变更,将被罚款、限班、吊销许可。中国民用航空局
7. 严监管 + 强处罚:守住安全与秩序底线
安全与合规永远是底线。新规明确:未经许可经营:罚 50 万—200 万,没收违法所得;涂改、倒卖、出租许可证:罚 3 万—10 万;提供虚假材料、欺骗贿赂拿许可:撤销许可、罚款、3 年内禁申;安全不达标、运行效率低:暂停新增、限缩班次。安全一票否决、违规重罚震慑。
8. 支持培育新航线,服务国家战略对服务国家战略、行业发展的航线,专门出台市场培育政策;遇紧急情况、特殊需求,航司须服从统一协调安排。中国民用航空局既讲市场效率,也保民生底线。
还有一点值得注意的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其绝对控股的其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签订商务合作协议并报民航局备案后,可授权其绝对控股且符合航线经营许可条件的其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共用其二字码经营该企业已获准的航线经营业务。这对航空集团一体化运营大有好处,方便了几大航空集团的统筹运行。
三、对行业、对旅客,意味着什么?
对航司:减负、松绑、稳预期许可长期有效,不用反复折腾续期;审批更透明,中小航司也有公平机会;不定期航线更灵活,旺季增收、应急保障更顺畅。
对机场:骨干网更强、基础网更普惠
支持打造高效骨干网,枢纽机场更有竞争力;保障普惠均衡基础网,中小机场、支线航空更有保障;货运通道更畅通,航空物流提速增效。
对旅客:航线更多、选择更足、出行更稳航线网络更密,小城直飞大城市更常见;旺季加班更多,一票难求有望缓解;独飞航线不随意停,出行稳定性大幅提升。
此次修订新规贯穿四大原则
一是有效市场+有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
二是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法治化营商环境;
三是统筹发展与安全:高质量发展 + 高水平安全;
四是优化资源配置:强骨干、夯基础、通货运。
========================================================
民航局这份重磅规定,定规则、稳预期、强监管、促发展,既守住安全底线,又激发市场活力,将深刻重塑未来国内民航格局。
对航司来说,安全是基础,合规是前提,效率是关键;
对机场来说,抓牢安全,抓好枢纽,深耕支线;
航线是民航的“血管”,许可是行业的“命脉”。
对民航业来说,这不是简单的“放管服”,而是全国统一航空运输大市场的制度基石。


作者: 林间飞雨    时间: 2026-4-16 14:52
看来不但洗地本地的懒政,而且还要为震都局洗地了。

成了跨省洗地工——让震都乌龟都可以不用亲自来诡辩了
作者: zxctt    时间: 2026-4-16 15:50
全国没有哪个空铁大区机构象尘都龟局这么混账的
作者: 浴火重生    时间: 2026-4-16 16:39
2. 分级分类管理,更透明、更公平
民航局+地区管理局分级负责;按航线性质、繁忙程度、竞争状况分类管理;评审规则、换季政策、申请程序全公开,杜绝暗箱操作。真正做到: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
不容乐观
作者: 嘉龄江    时间: 2026-4-16 16:47
本帖最后由 嘉龄江 于 2026-4-16 16:48 编辑

就踏马该撤销地区局,同银行行业一样,现有的地方局起不了多大作用,应该所有的省成立地方航空管理局,民航事务地方先批准再报总局
作者: 细无声123    时间: 2026-4-16 16:47
真正做到: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作者: 放牛班的春天3    时间: 2026-4-16 18:15
看到“地区局批准后10日内报民航局备案”,这不是换汤不换药吗?地区局还不是可以从中作梗。
作者: chuinbss    时间: 2026-4-16 18:29
内江机场+天府二期联合绞杀你鱼正兴ppt
作者: wxiaole    时间: 2026-4-16 20:06
不管怎么改,只要重庆头上还有大区机构管着,就会对重庆方方面面发展设限
作者: 1122th    时间: 2026-4-16 21:14
wxiaole 发表于 2026-4-16 20:06
不管怎么改,只要重庆头上还有大区机构管着,就会对重庆方方面面发展设限

你看清楚了事物的本质!希望越来越多的网友能够醒悟!

作者: 莫搞豪    时间: 2026-4-16 21:36
本帖最后由 莫搞豪 于 2026-4-16 21:38 编辑

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依据】 为优化国内航线航班资源配置,维护国内公共航空运输市场秩序,促进民航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从事国内旅客、行李、货物、邮件的定期航班运输和不定期运输的航线经营许可,依法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基本原则】 实施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
(一)坚持有效市场和有为****相结合,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国内航空运输市场体系;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非歧视的原则,打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营商环境;
(三)坚持统筹发展与安全,促进国内航空运输市场高质量发展和高水平安全的良性互动;
(四)优化航线资源配置,打造支撑有力的骨干网,构建普惠均衡的基础网,畅通航空货运通道,推动民航业实现质的有效提升和量的合理增长。
第四条 【分级分类管理】国内航线实施分级分类管理。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和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按照本规定,对国内航线实施分级管理。根据国内航线性质、运行繁忙程度、市场竞争状况等因素对国内航线实施分类管理。
第五条 【管理细则制定】民航局负责制定国内航线航班评审规则、换季政策等相关管理细则,包括但不限于明确分级管理范围、航线分类标准,确定集中申请和日常申请的范围,细化评审指标、评审程序、监管要求等,确保资源公开、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第六条 【工作机制】 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分别建立航线经营许可评审机制,根据本规定第四条、第五条规定实施集体审议,或按照简易程序办理。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推广应用航线经营许可电子证照,推动政务服务标准化、便利化。
第七条 【基本条件】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国内航线经营许可,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的公共航空运输企业;
(二)符合《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经营许可证》所载明的经营范围,具备与经营该航线相适应的民用航空器、人员等;
(三)申请国内航线经营许可涉及的运输机场,应取得《运输机场使用许可证》;
(四)符合航空安全、航班正常、服务质量、运行效率、价格管理、费用缴纳等有关规定;
(五)符合行业发展规划、航空运输市场宏观调控、航空枢纽建设等相关政策要求;
(六)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作者: 莫搞豪    时间: 2026-4-16 21:39
本帖最后由 莫搞豪 于 2026-4-16 21:46 编辑

第二章
定期航班运输航线经营许可第一节 航线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八条 【申请时限】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向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定期航班运输航线经营许可申请,采取集中申请与日常申请相结合的方式。
第九条 【申请材料】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定期航班运输的航线,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定期航班运输航线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条件的相应材料;
(三)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十条 【受理】 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在接收该申请材料时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按照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申请,并通过****网站或其他方式予以公告。
第十一条 【审批】 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自公告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自受理申请之日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受理单位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航线经营许可,应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报民航局备案。
第十二条 【航线经营许可证的颁发】 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准予许可的,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颁发航线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予许可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航线经营许可证应当载明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名称、批准航线的起讫和经停城市、批准航班量等事项。
第二节 定期航班管理第十三条 【开航】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于航线经营许可证载明的计划开航之日起3个月内安排航班计划并执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因自身原因不能按期开航的,可向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申请延长,延期最多不超过30日。
第十四条 【定期航班计划备案】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获得航线经营许可后,应当根据市场需求合理确定航班计划安排(包括起止日期、班期和可能使用的机型等),并报颁发航线经营许可的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定期航班计划诚信执行】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以适当方式公布班期并坚持诚实守信的原则,按所取得的航线经营许可和公布的班期执行。
第十六条 【加班备案】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可以根据市场需求、国家和地方****特殊需要在其所经营的航线上安排加班,并报颁发航线经营许可的部门备案。
第三节 航线经营许可的变更和终止第十七条 【航线经营许可的变更】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公司名称发生变更,或者要求增加航班量的,应当向颁发航线经营许可的部门提交变更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列明需要变更的内容及理由的申请书;
(二)变更可能对相关航线市场的影响的说明文件。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需要新增航线以及变更航线起讫、经停城市的,应当重新申请航线经营许可。
第十八条 【航线经营许可的终止】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需要终止航线经营的,应当在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明确的受理时间向颁发航线经营许可的部门提出申请。
第十九条 【独飞航线经营终止的特殊要求】对于已安排航班计划的独飞航线,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终止航线经营许可时,应当至少提前1个月向社会公告,并同时报颁发航线经营许可的部门备案。此处所称独飞航线,是指由唯一一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依法取得航线经营许可的航线。
第二十条 【航线经营变更或终止的审批】 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提出的变更或终止航线经营许可的申请,应当在本规定第十一条规定的期限内做出决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线经营许可事项发生变更或某一航线终止经营的,颁发航线经营许可的部门应当换发航线经营许可证。




作者: 莫搞豪    时间: 2026-4-16 21:39
本帖最后由 莫搞豪 于 2026-4-16 21:46 编辑

第三章 不定期运输航线经营许可第二十一条【申请条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不定期运输航线经营许可,不得影响定期航班运输的正常经营。除符合本规定第七条规定外,还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
(一)申请的航线上无定期航班运输;
(二)申请的航线上定期航班运输不能满足市场需求及国家和地方****需求。
每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单条航线上的不定期运输全年累计不得超过2个月,每周不得超过14班。
第二十二条【申请时限】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可在春运、暑运等市场需求相对集中的特定时段,向民航局及各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交不定期运输航线经营许可申请。对于执行重大运输任务、飞机定检、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或其他国家机构临时需求等特殊情况,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可随时提交申请,并视情简化审批程序。
第二十三条【申请材料】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不定期运输的航线经营许可,应当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一)不定期运输的航线经营许可申请书;
(二)符合本规定第七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条件的相应材料;
(三)其他必要的材料。
第二十四条 【受理、审批、颁证】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申请不定期运输航线经营许可的受理和审批程序,按照本规定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的规定执行。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的航线经营许可,应在批准后10个工作日内报民航局备案。
第二十五条【不定期航班计划备案】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获得航线经营许可后,应当按照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复的有效期确定航班计划安排(包括起止日期、班期和可能使用的机型等),并报颁发航线经营许可的部门备案。




作者: 莫搞豪    时间: 2026-4-16 21:40
本帖最后由 莫搞豪 于 2026-4-16 21:45 编辑

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六条 【监督检查】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法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的航线航班运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配合检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配合民航局、民航地区管理局行政执法人员的监督检查,如实、完整地提供有关情况和材料,不得隐瞒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十八条 【不能持续符合条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能持续符合航线经营许可条件的,不得从事航线经营许可相关的航空运输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不得违法使用许可证】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不得涂改、倒卖、出租、出借行政许可证件,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航线经营许可。
第三十条 【经营业务授权】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与其绝对控股的其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签订商务合作协议并报民航局备案后,可授权其绝对控股且符合航线经营许可条件的其他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共用其二字码经营该企业已获准的航线经营业务。
第三十一条 【数据报送】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按照航线经营许可开始经营后,应当按要求向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提供该航线运输业务相关统计资料,并对资料内容的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第三十二条 【特别航线】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对于执行国家战略、行业发展战略的航线,颁布和实施市场培育政策。
第三十三条 【协调航线的执行】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根据国家和地区特殊需求,或者为应对突发事件的紧急需要,协调指定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安排航线经营时,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应当执行。
第三十四条 【管理政策调整】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对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航班安排实施总量管理:
(一)根据航空运输市场监管和宏观调控的需要,通过设置考核指标,实施常态化总量管理;
(二)遇有航空运输市场出现运力急剧增减,并对行业市场造成重大影响、运输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不能满足实际需求或者国家对相关空域另有使用要求等紧急情况下,在全国部分地区、部分机场或航线上实施临时性总量管理。
第三十五条 【航线经营许可有效期】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按本规定取得的定期航班运输航线经营许可长期有效,但不符合第十三条规定的除外。不定期运输航线经营许可的有效期以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批复为准。
第三十六条 【补充运行合格审定结论不合格】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取得航线经营许可后,补充运行合格审定结论为不合格的,不得运营航班。




作者: 莫搞豪    时间: 2026-4-16 21:41
本帖最后由 莫搞豪 于 2026-4-16 21:45 编辑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经许可从事经营活动】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未经许可从事公共航空运输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五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八条 【非法使用许可证】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航线经营许可的,由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改正,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限缩班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运行效率较低、不符合航班正常管理要求或者安全运营保障能力不足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可以暂停受理其新增航线或增加航班量的申请,或者限缩批准的航班量。
第四十条 【不持续符合许可条件】不符合许可条件仍继续从事有关航空运输活动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限期整改,可以暂停受理其新增航线或增加航班量的申请或者限缩批准的航班量;逾期仍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吊销航线经营许可证。
第四十一条 【航班计划、加班未备案】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五条,未进行航班计划备案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给予警告;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许可内容未及时变更】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七条规定,未按照规定申请定期航班运输航线经营许可变更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擅自终止经营航线】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第十八条,未经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批准擅自终止航线经营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 【违反数据报送义务】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违反本规定第三十一条,未按照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的要求提供数据信息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五条 【欺骗、贿赂取得许可】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航线经营许可的,由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撤销该项许可,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三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自被撤销许可之日起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
第四十六条 【隐瞒情况、提供虚假材料】公共航空运输企业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航线经营许可的,民航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许可,并给予警告;该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在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该许可。
第四十七条 【行政人员违法】民航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工作人员在实施国内航线经营许可管理规定时营私舞弊,索取、收受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由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八条 【没收违法所得】 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存在违法所得的,除依法应当退赔的款项外,扣除直接用于违法经营活动的合法必要支出后,其余部分予以没收。




作者: 莫搞豪    时间: 2026-4-16 21:41
本帖最后由 莫搞豪 于 2026-4-16 21:45 编辑

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术语定义】本规定相关术语含义如下:
(一)“国内航线”,是指运输的始发地、经停地和目的地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航线;
(二)“定期航班运输”,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按照公布的固定班期、时刻实施的公共航空运输活动;
(三)“不定期运输”,是指除定期航班运输以外的其他公共航空运输活动;
(四)“加班”,是指公共航空运输企业为集中性市场需求,或因执行重大运输任务、飞机定检、满足地市级及以上人民****或其他国家机构短期需求等特殊情况,在被批准运营的定期航班运输航线上已确定的航班数量以外增加的航班;
(五)“航季”,根据国际惯例,分为夏秋和冬春两个航季,夏秋航季是指当年三月最后一个星期日至十月最后一个星期日之前的星期六;冬春航季是指当年十月最后一个星期日至翌年三月最后一个星期日之前的星期六。
第五十条 【港澳台特别规定】内地与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之间,以及大陆与台湾地区之间的航线经营许可业务,由民航局另行规定。
第五十一条 【行政许可有效性】在本规定实施之前,公共航空运输企业已经取得的航线经营许可继续有效,并按本规定进行管理。
第五十二条 【生效日期】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2006年第 160 号、中国民用航空局令2014 年第225 号中关于《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的内容、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 38 号中关于《中国民用航空国内航线经营许可规定》的内容,同时废止。




作者: 莫搞豪    时间: 2026-4-16 21:42
附件2
                             意见反馈表
填报单位:      
序号
内容
修改建议
理由
    联系人:                        联系电话:


作者: 咖喱鱼    时间: 2026-4-17 06:17
中国民用航空局党组(****第四巡视组)相关信息:   专门值班电话:010-62017286   每天受理电话时间:8:00-18:00   专门邮政信箱:北京市海淀区A08810邮政信箱   巡视组受理信访时间截止到:2026年6月23日
作者: okwangqi    时间: 2026-4-17 14:22
换汤不换药,必须要撤销民航大区管理机构,改为按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才能真正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作者: 老农民.exe    时间: 2026-4-17 14:59
字太多,肯定没用。




欢迎光临 经典重庆 (http://bbs.jdcq.net/) Powered by Discuz! X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