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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深度] 无证拆迁非同小可,让他给我停下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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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1 13:59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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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实概要】

向京文(化名)等11户在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经十路拥有合法房产,在朝九晚五的静谧中酝酿着生活五味。然而,2010年5月的一天,伴随着初夏的热浪一阵赛过一阵,向京文等人一贯的生活轨迹被瞬间改变——他们接到了一封公开信,被告知其房屋因受损问题即将进行改造拆迁,实施方案为在确保新建住宅楼不低于受损楼房套内建筑面积的前提下,通过“拆一还一”方式解决楼房受损问题,并通过集资建房方式改善原有居住条件。


项目很快动迁。就像人们感叹幸福往往是相似的,不幸却是千姿百态的一般,拆迁户们通常都会因为补偿标准过低、购房标准过高而拒绝签约。向京文等11户也概莫能外,在几经斟酌后并未与项目建设单位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签订《受损楼房改造项目产权调换协议书》,而是委托了资深拆迁维权律师刘玲玲全权代理拆迁补偿事宜。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非同小可的发现——无证拆迁

知己知彼,百战不殆。建立委托关系的初始阶段,刘玲玲律师即给委托人交代了第一项任务——**所有一切拆迁资料及房产信息资料。不料,向京文等11户只提交了房产信息。他们无可奈何地表示:打从接到公告信之后就再也没见到过其他有关拆迁的信息。为了打破这一信息不对称的状态,刘玲玲律师于2010年5月底,向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递交了《信息公开申请书》,申请书面公开槐荫区经十路拆迁建设项目的拆迁许可证及相关zf批文。2010年6月7日,济南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依法作出《告知书》,但告知的内容着实让向京文他们吃了一惊——涉案项目属于尚未许可的项目。



办案第二辑:当者披靡的查处——强令停拆

就在向京文等11户惊讶不已的当口,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已分秒必争地分别于2010年6月11日、6月20日、6月22日,对向京文等11户中的五户进行了不同程度的强行拆除:有的房屋大门被拆除,有的里屋大门被拆除,玻璃也被砸碎。


是可忍孰不可忍!6月23日,作为向京文等人维权卫士的刘玲玲律师迅速对非法拆除行为进行了强势回击——向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交了《查处申请函》,要求对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无证拆迁行为进行查处,并责令其停止拆迁。2010年7月中旬,济南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向济南市旧城改造投融资管理中心作出《责令停止违法建设决定书》,认定其未取得拆迁许可证对槐荫区经十路地区进行拆迁的行为违法,并责令其立即停止违法建设。



【律师说法】

程序正义是对行政行为的一项重要要求。根据这一原则,根据现行《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拆迁单位在取得拆迁许可证之后方能开始实施拆迁建设行为,行政单位也不能例外。但是,普观拆迁现实,不免有一种失落的心理。因为,在不少地方拆迁活动中,以政策代替法律、以违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地方性法律规范文件变更条例规定、甚至直接按照土政策进行拆迁的现象并不鲜见。本案即是按照内部政策实施拆迁的一种典型情况。


没有拆迁许可证而实施拆迁行为的,自然是缺乏合法性的,而这样的行为则充满了侵犯拆迁户合法权益的种种隐患,是滋生拆迁纠纷的温床。现实中基于这种情况下的大量拆迁矛盾也恰恰论证了这一点。那么,面对这种情况,身陷其中的拆迁户们应当如何对缺失的正当权利予以匡复呢?


真理,哪怕书写在枯黄的纸张上,描摹在贫瘠的沙土中,甚至变成粗俗的谚语,它也会熠熠生辉。谬俣,即使被刻上佛的银盘,被铸入宫殿的金鼎,甚至冒充神的启示,终将黯淡无光。对于有拆迁烦恼的拆迁户们来说,拆迁行为应当依法进行就是真理。他们有的时候会遇到一些情况,即拆迁人一方试图以赤裸裸的违法行为或是披着合法外衣的违法行为掩盖这一真理时,他们应当相信真理的力量,并且积极采取法律措施,去寻求真理的保护,从而实现自身合法利益的最大化!



文章来源:房屋补偿标准                    http://www.zmfuwu.com/1458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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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8 20:48 | 只看该作者
重庆女性论坛
捏着鼻子闭眼踩下去(楼底也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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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9 16:13 | 只看该作者
说普通话,从我做起,全面提升重庆文明程度
哈哈~很久没留名了,留个爪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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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1-29 17:16 | 只看该作者
经典百事通,你的生活好助手~
哈哈~很久没留名了,留个爪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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