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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 请警惕钓鱼实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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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23 13:5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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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篇——暗流涌动

2010年6月,辽宁省沈阳市东陵区白塔镇青堆子村村委会告知村民,2013年全运会将在沈阳举办,因会场建设需要,青堆子村全体村民的宅基地、全部基本农田、耕地需全副征收。

由于历史原因,青堆子村宅基地的宅基地和房屋未能办下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据此,街道办、拆迁办、村委“量体裁衣”,弃法律束缚如敝屣,兀自制定了青堆子特色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论村民每户宅基地使用面积的实际大小,一律计以300平方米对待,在此基础上,每户可以在如下两个方案中进行选择:其一,置换建筑面积150平米的房屋一套,另加货币6.5万元;其二,采每平方米2750元标准的货币补偿。“两办一委”给村民们的选择限定了一个期限——3个月……

直至2010年10月下旬,接受补偿安置方案搬迁的村民寥若晨星,绝大部分村民岿然不动。在他们的朴素意识里,“两办一委”的搬迁动议来得过于神秘,既未出示省zf征地批文,也不依法发布征地公告、征地安置补偿方案公告,而且“地头式”宣传开来的补偿安置方案“是可忍孰不可忍”:一方面,周边地区房产价格已达每平方4000至5000元,方案所提的补偿价明显缩水太过严重;另一方面,农村房屋屋大院子广,整个青堆子村村民宅基地、房屋面积以千平方米计的大有人在,“,一律计以300平方米对待”无疑太过小巫见大巫。

中篇——幸福乌托邦

眼见“风往北吹”,街道办、拆迁办、村委迅速对拆迁方案进行了调整,宣称:村民宅基地、房屋面积超过300平方米的,本户内够分户条件的可以进行分户,也可以凭与其他村民的房屋购买协议,经村委会同意后签订房屋补偿协议,外地居民也可持房屋买卖协议办理房屋拆迁补偿手续。简单说来,宅基地比较大的可以找人顶户,并且不分本村和非本村的居民都可以顶。

嗅到了不一样的味道,村民们闻风而动,纷纷以分户、结户的方式将多余面积和本村村民或者外村村民结户,先签订一份拆迁办提供的空白《房屋买卖协议》,再依据该《房屋买卖协议》和街道办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书》,继而搬迁腾房,翘首以盼新居以及那甜如蜜的幸福未来……

下篇——东风破

岁月在拆的处处是残垣断壁的青堆子村斑驳陆离,静悄悄,写满寥落。然而,就在距离zf交付房屋还有一年的时间档口,出人意表的事情相继发生,整个青堆子村的上空风云突变,仿佛一夜之间沧海退却尽桑田。

●2011年10月,沈阳市****局东陵区****分局先后对存在结户、顶户情况的青堆子村村民李泰民(化名)与岑金伟(化名)、非青堆子村村民王思国(化名)等三人以涉嫌诈骗罪予以刑事拘留。根据jf的说法,李泰民找岑金伟顶户、岑金伟找王思国顶户的行为乃是以非法骗取拆迁补偿为目的的诈骗犯罪行为。

●2011年12月8日,青堆子村村民们齐齐收到了浑南新城纪律检查工作委员会发出的《通知》。《通知》要求以下两类人员说明情况:非本村村民依据房屋买卖协议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在拆迁补偿时,分户给非本村村民的。

先有jc抓人,后有纪委发文,青堆子村村民们顿时人人自危起来,要说分户,结户、顶户,谁家没有这样情况?谁家面积都不止300平米!发懵之余,人们逐渐隐约意识到,事情或许一开始就没那么简单:村民们不同意让大房子换成小房子,街道办、拆迁办和村委在限期内没法完成拆迁任务,就告诉村民们可以分户、顶户、结户,曲线达成“大房补大房”的理想补偿安置局面;村民们接受分户、顶户、结户的变通,按照“两办一委”要求的格式和内容,在拆迁办、村委的指导下签订相关协议,同意进行拆迁;房已腾,地已空,拆迁之路已然四通八达毫无障碍,此时此刻,****出马,纪委出面,“违法”二字让村民们噤若寒蝉,欲哭无泪,在心里呐喊曾经说好的幸福呢?

2011年12月中旬,李泰民、金伟、王思国的家人委托了杨念平、聂荣、王家才三位专业律师,希望借律师之力拯救身陷无妄的囹圄之灾的家人!

【办案掠影】

办案第一辑:****机关侦查季

杨念平、聂荣、王家才三位律师受理了李泰民、金伟、王思国等三人涉嫌刑事诈骗案件后,第一时间赶赴沈阳市东陵区白塔镇青堆子村,了解各项案件细节。其中,有一项细节引起了三律师的重视——与李泰民、金伟、王思国等三人一同被抓的、涉嫌诈骗犯罪的青堆子村村民还有一名,叫做李芸(化名),但是李芸被抓没多久即被放回家,而李芸与李泰民等三人的区别只有一点——拆迁补偿款还没有拿到手。根据这一发现,三位久经拆迁维权沙场的专业维权律师不禁作出一个沉重的“哥德巴赫猜想”:抓捕李泰民等三人的真实用意恐在于杀鸡儆猴,好让村民们不再纠缠于分户、顶户、结户所签下来的那部分拆迁补偿协议以及协议项下庞大的拆迁利益……

紧随其后,一份由浑南新城拆迁指挥部联席会议办公室于2010年8月5日作出的《会议纪要》闯入了三律师的眼帘,使三位律师不约而同地眼前一亮——《会议纪要》第7条规定:持有房屋买卖协议的外地居民,长期在此居住的,到公证处声明法律责任后,可以办理房屋拆迁手续。持有房屋买卖协议的本村村民,在本村内无宅基地,经本村村委会认证,可以签订补偿协议。换言之,该《会议纪要》有条件的许可了超过300平米房屋可以给予补偿。也正是基于该会议纪要的公信力,青堆子村村民才纷纷以结户的方式将多余面积和本村村民或者外村村民结户,先签订《房屋买卖协议》,再签订《房屋拆迁补偿安置产权调换协议书》。整个“一条龙”的过程,均经过了街道办、拆迁办、村委的指导、确认。这一发现,无疑将使得处心积虑而成的诈骗之局“蠹众木折,隙大墙坏”!

掌握了重要发现的杨念平律师、聂荣律师、王家才律师一行三人顾不上连日办案的积劳与疲惫,直奔东陵区****分局,要求对李泰民、金伟、王思国等三人进行取保候审。三律师援引了《刑事诉讼法》第51条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机关对于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指出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是取保候审的必要条件,而三犯罪嫌疑人被指控的违法犯罪事实主观恶性较小,此前均没有任何犯罪前科和不良记录,对其采取取保候审不会妨碍本案侦查程序的正常进行,不致发生社会危害性,符合取保候审之要求。

《诗经·大雅·抑》有云:“诲尔谆谆,听我藐藐。” 杨念平律师、聂荣律师、王家才律师的东陵区****分局三人行也落入这一境地——东陵区****分局对三律师言之凿凿的取保候审申请予以拒绝,并于2012年1月上旬将李泰民、金伟、王思国等三人移送到了东陵区检察院审查批捕。

办案第二辑:检察机关退案季

经过与****机关的一轮交锋,杨念平、聂荣、王家才三位律师对本案“河塞冰川,山雪满天”的艰难局面有了更加深刻的认知,不过,三律师在经验的指引下,凭借久炼成钢的智慧很快就碰撞出了新锐的解决问题之法——向东陵区检察院发出以事实和法律铸就振聋发聩维权强音的《法律意见书》。

在《法律意见书》中,三位律师化言辞为利剑,一一鞭挞了将李泰民、金伟、王思国等三人入罪刑事诈骗的三道“硬伤”:

①诈骗罪以主观上的非法占有目的为必要条件,依据《物权法》等相关法律规定,对公民房屋的征收拆迁,应依法予以补偿,换言之,获取补偿权是被拆迁人和相关权利人依法享有的权利。本案中,李泰民、金伟、王思国等三人以自己合法房屋获取拆一补一的拆迁补偿安置是于法有据的正当行为,主观上不构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

②诈骗罪在客观上要求犯罪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并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但是本案中房屋拆迁补偿取得的依据是基于房屋的征收拆迁,三犯罪嫌疑人的房屋是实际存在的,房屋的面积、用地面积、建筑结构也等是拆迁办工作人员测量的,对此拆迁办、街道办、村委都很清楚,此为其一,其二,三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村民之所以以结户的方式将多余面积和本村村民或者外村村民结户,乃是出于对浑南新城拆迁指挥部联席会议办公室所公布《会议纪要》中的规定的信任而为,而且全部行为过程得到了街道办、拆迁办、村委的指导与确认,根本不存在“欺诈行为”、“错误认识”,不构成诈骗罪的客观要件;

③诈骗罪在结果上要求受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以致财产权受到损害。无疑,本案中并不存在这样的财产损失“冤大头”,因为征地拆迁补偿的基本原则是拆一补一,地方制定的征地拆迁补偿政策,要以此为原则。拆迁人一方对三犯罪嫌疑人进行的拆迁补偿安置符合拆一还一原则,何来损益之谈?

当杨念平、聂荣、王家才三拆迁律师将《法律意见书》当面交给该案件负责检察官时,还就案件进行了深入剖析、晓以轻重:如果将李泰民、金伟、王思国等三人实施的行为定性为诈骗罪的话,那么青堆子村的200多户,涉及上千被拆迁人以及白塔街道办事处、区zf的ld都将涉嫌诈骗行为。准确的说,是zf为了推进拆迁工作,允许他们这样结户签订安置补偿协议的,如果zf不允许,他们这样的行为根本不可能和zf签订安置补偿协议。村民们一心配合拆迁,积极响应zf的拆迁政策,结果事后zf又反悔,导致村民们吃亏上当不说,还被扣上刑事责任,如此一来,将会引起较大的民愤,后果令人堪忧……

洞悉到本案瑕疵非同小可之后,东陵区检察院在2012年2月中旬将李泰民、金伟、王思国等三人涉嫌诈骗案退回东陵区****分局补充侦查,理由是证据不足!

办案第三辑:取保候审回归季

案件在检察院兜了一圈再次回到东陵区****分局之后,仿佛变身成为“烫手的热山芋”,如何拿捏都是有欠妥当。

时间的车轮依旧飞速碾过凡尘,宛若惊鸿一般。2012年的阳春三月翩然而至,而李泰民、金伟、王思国等三人涉嫌刑事诈骗案也冰雪融化,赢来了莺飞草长的春天——2012年3月中旬,李泰民、金伟、王思国等三人的家属相继接到了东陵区****分局的电话,告知其可以为之办理取保候审手续。至此,又一低沉索引的维权进行曲响亮落幕!

【律师说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6条规定,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首先是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其次是欺诈行为使对方产生错误认识。在欺诈行为与对方处分财产之间,必须介入对方的错误认识;如果对方不是因欺诈行为产生错误认识而处分财产,就不成立诈骗罪;再次,成立诈骗罪要求被害人陷入错误认识之后作出财产处分;最后,欺诈行为使被害人处分财产后,行为人便获得财产,从而使被害人的财产受到损害,并作出行为人所希望的财产处分

       文章来源:拆迁律师-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www.zmfuwu.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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