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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发零售] 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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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14 13:5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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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被执行人的执行异议申请书

  从律师执业以来,经常会碰到一些没有写过的法律文书,在网上想找一些范本,但原创的太少了,一篇范本上传后,基本上其它相关类别的网站全部一字不差的照搬,开十个网页最终也是看同一篇文章,无趣,从今天起,我要尽自己的力量改变这种状况!!!

  近日代理一北京公司向北京法院申请执行异议,因其公司的企业帐户被另一公司以借款纠纷起诉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缺席判决,并进一步申请法院冻结帐户,划拨走了一定的资金,但当事人对于这个案件一点也不知情,但作为被执行人,对执行行为从民事诉讼法规定及解释来看,并没有太多异议的理由,依据202及204条的规定,不能对生效判决书提出异议,只能针对执行行为及标的物。据此,写出以下的申请书并递交给法院立案庭,但立案庭收案法官不收,认为我们没有提异议的权力,是否有权力提异议和提异议不当被驳回是两个概念,不收就没有被法院驳回的可能,也没有再申请复议及上诉的权力。上述两条规定已经写得很清楚,我们有权担异议,如果认为异议理由不成立,法院应该驳回,但事实好像不是这样的结果,理论了大半个小时,法官还是不收,如果坚持只能算送材料给执行员,但不算立案,无奈的结果!!!

  执行异议申请书

  申请人:北京%#%¥%公司

  注册地:北京市

  住 所:北京市

  北京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08)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该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进入执行程序。贵院依据(2009)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对申请人的银行存款采取了冻结、划拨措施,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提出异议。

  请求事项:

  一、 裁定中止执行(2009)一中执字第号裁定书;

  二、 暂缓将已划扣的申请人资金给付原告,以免造成申请人损失无法追回;

  三、 解封申请人已被冻结账号,以免扩大申请人的损失。

  事实与理由:

  2009年,申请人的公司银行账户被采取了查封、冻结措施,部分款项被扣划,对公司财产及商誉造成了极大损害。经到贵院了解,方知北京公司诉申请人企业借贷纠纷一案,经贵院缺席审理,做出(2008)一中民初字第号终审判决,已进入执行程序,对此申请人深感愤慨,对该生效判决,提出异议与理由如下:

  一、申请人从未向原告借过任何款项,申请人对于原告及向原告借款300万元之事也一无所知。十多年来原告也未曾电告、函告或来人索要借款,申请人亦从未收到过原告的催款通知或其它书面文件。

  二、申请人从未接到贵院关于本案件的诉讼文书及通知,对本案件的诉讼程序进展亦一无所知,法院在申请人没有收到任何诉讼文书和通知的情况下径直缺席判决是草率且错误的。

  申请人于2003年初搬迁至北京,且一直在此正常经营(整个办公面积为1200米2,均为我公司所有),公司人员包括法人代表等均有公开办公电话及手机号码,公司在市内各个办事机构均有常驻工作人员;企业信息可以通过工商登记、网站查询获知,且申请人于近几年内在北京开发了数个房地产项目,具备一定的市场知名度。原告只要意欲与申请人取得联系,则能通过上述多种途径获取通讯方式及地址;如果法院能尽通知义务,申请人没有理由会对借款一事乃至诉讼一事一无所知。

  三、原告所说的申请人向其借款的经办人与申请人没有任何关系,某人即不是申请人公司员工,申请人也从未委托过此人代理公司进行企业间借贷行为。

  四、原告用于证明与申请人之“借款关系”的借条、****、协议书只有复印件,不应作为裁判依据。原告提交的具有原件的《承诺书》中所载公章系伪造。故,在未经核实证据真实性且相关证据仅有复印件的情况下,未尽通知义务径直缺席判决是违背常理及法律的。

  五、某人利用伪造的申请人公章,以申请人名义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已经涉嫌诈骗,原告从其自称的“借款关系”成立十多年以来从未向申请人主张债权,申请人有理由怀疑原告与某人合谋欺诈,申请人已经就本案情况向贵院提出调卷申请,并将向****机关报案。

  综上,申请人认为原生效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04条的规定,特申请贵院中止执行,以便查清事实,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北京公司

  二零零九年四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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