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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0万买的商铺净高1.76米 业主告开发商败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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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9-26 13:12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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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门面二楼净高只有1.76米,购房人和开发商打起了官司。近日,市五中院再审该案后作出了判决:买房人到现场去实地查看过,商铺也取得了工程验收合格手续,且双方签订的补充协议也明确了商铺按现状购买,买房人败诉。
  2013年初,何先生准备买门面,到位于九龙坡区朝阳路的一处门面看房。这是上下两层,何先生实地看房后还觉得满意,便和开发商重庆永缘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下称永缘公司)签了合同,约定建面188.92平方米,房价384万余元,由于属于商业用房,其层高及净高按现状进行交付,2013年2月27日前交房。何先生一次性付完房款。
  何先生称,2013年2月23日他去看门面,才发现二楼有一块地方很矮,人站起没法做事,便找人丈量了尺寸,约17.47平方米,净高只有1.76米。他多次和开发商交涉,无果,便告到九龙坡区法院,要求开发商退还门面不合格地方的购房款35万余元。
  在法庭上,永缘公司表示所卖门面为现房,何先生付款前实地查看过,应当知晓门面的实际情况。
  何先生表示,去看门面时,走的是简易楼梯,他只是上到了楼梯一半的位置大概看了一下二楼,确实没看到有净高不足2米的地方。
  法院审理后认为,门面系现房销售,合同也明确约定了层高、净高按现状交付,双方均确认签订合同前何先生实地察看过,在有楼梯的情形下,能够实地详细察看户型结构和门面的层高,主观应当知道门面的整体情况。
  九龙坡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涉案门面经过工程竣工验收,永缘公司按现状交付了门面,既未违约,也未给何先生造成损失。去年底,法院一审判决,驳回何先生诉讼请求。
  何先生申请再审,认为开发商卖门面时没有如实告知门面的净高。日前,市五中院驳回了他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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