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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南京兴隆陶瓷城地处南京市建邺区江东南路,在此之前是荒芜的农田。1996年,南京市zf在浙江温州市招商引资,大力宣传南京市的投资环境和优惠政策。经实地考察,温州商人王尤德先生投资成立了南京江华陶瓷有限公司,并兴建了南京兴隆陶瓷城。 一、南京兴隆陶瓷城项目基本情况 1、项目立项情况 1996年12月,按照南京市建邺区计划经济委员会建计经发字(96)99号文件“关于开办南京兴隆陶瓷城的批复”,南京江华陶瓷有限公司投资建设了南京兴隆陶瓷城。该项目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投资1000万元。 1997年11月,经南京市建邺区人民zf兴隆办事处批准,南京兴隆陶瓷城扩建二期工程,扩建面积35000多平方米,投资近7000万元。扩建后的兴隆陶瓷城,占地100余亩,房屋建筑面积52141平方米。 2、项目合作情况 南京兴隆陶瓷城的前身是南京福陵建材商城,由福建省永泰县市场服务中心和南京江东实业总公司兴隆公司所建。南京江华陶瓷有限公司承包经营后,更名为南京兴隆陶瓷城,并进行立项和扩建,先后投入基建费用8000多万元。 3、项目运营情况 南京兴隆陶瓷城项目,得到了南京市委、市zfld同志的充分肯定。1998年时任江苏省委副****顾浩同志亲临市场视察,并鼓励在宁浙商以“兴隆陶瓷城”为榜样,建设南京。 2000年4月26日,新华日报以《“兴隆”何以如此兴隆》为题,专题报道了兴隆陶瓷城取得的经济成就和社会效益。 2002年1月4日,南京兴隆陶瓷城再次被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认定为市级“重合同守信用企业”,并颁发证书。 2002年7月,南京兴隆陶瓷城被南京市消费者协会评为消费者信得过企业。 2004年7月1日,南京兴隆陶瓷城开发商南京江华陶瓷有限公司被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建邺分局认定为2003年度“重合同守信用”企业。 在1996年12月——2005年5月期间,南京兴隆陶瓷城有力地促进了南京市建邺区的经济和社会发展。 二、兴隆陶瓷城拆迁情况 (一)拆迁原因:名为修建奥体中心,实为高价出售土地。 2004年3月8日,南京市建邺区河西征地拆迁指挥部致信兴隆陶瓷城,表示兴隆陶瓷城属于河西新城区建设征用土地范围,为迎接“十运会”,修建奥体中心,要求2004年5月底前拆迁完毕。南京江华陶瓷有限公司积极配合,并与南京建邺区zf的动迁工作组多次商洽,因拆迁补偿标准过低,未能达成拆迁补偿协议。 (二)强拆情况:没有强拆权、未履行法律手续,数百民警与城管暴力强拆。 2005年7月25日,南京市建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以兴隆陶瓷城未经规划部门批准为由,认定为违法建设,责令三日内自行拆除。2005年8月26日,南京市建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在没有强拆权、未事先告知南京江华陶瓷有限公司也未履行任何法定手续的情形下,对兴隆陶瓷城的部分经营用房进行强制拆除。在拆除过程中于2006年12月13日将兴隆陶瓷城所处地块挂牌出售,并于2007年1月18日由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拍得。 2008年2月6日,农历除夕,南京市建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和江苏凤凰置业有限公司在未事先告知南京江华陶瓷有限公司也未履行任何法定手续的情形下,出动500多人对兴隆陶瓷城的门面房和办公用房进行暴力强拆,导致存放于办公用房内的大量财物和财务账本等灭失,给兴隆陶瓷城带来了灭顶之灾,兴隆陶瓷城从此不复存在。 (三)损失情况:兴隆陶瓷城夷为平地,造成损失3.45亿元。 两次强拆,实际拆除房屋总面积35430.50平方米,房屋结构分别为砖混92平方米、砖木31697.52平方米、钢架棚3640.98平方米。 经江苏淮海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评估,南京市建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暴力强拆行为,造成南京江华陶瓷有限公司损失345369000元,包括无形资产即兴隆陶瓷城品牌资产损失额53700000元以及直接经济损失291669000元。 三、法院判决和拆迁赔偿情况 (一)法院判决 2009年1月16日,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行初字第44号行政判决书判决:南京市建邺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的强制拆除行为违法。莫名其妙的是,被强拆的35430.50平方米建筑物,法院认定30000平方米拆除合法,5430.50平方米拆除违法。
(二)拆迁定性 兴隆陶瓷城位于南京市建邺区兴隆村,项目用地为农村集体土地,1996年起南京江华陶瓷有限公司租赁经营。而南京建邺区行政管理执法局却以兴隆陶瓷城建设未经规划部门审批为由,认定为非法建筑。 1996年,兴隆陶瓷城立项时,已按城市规划要求办理了仓库、管理用房等建设工程的规划许可,但因项目用地为农村集体土地,经营用房办理规划许可手续受阻。这是历史原因造成的,不应在拆迁时盲目将兴隆陶瓷城定性为非法建筑。 (三)对福建永泰的赔偿 兴隆陶瓷城总建筑面积52141平方米,其中南京江华陶瓷有限公司承包经营以前,福建省永泰县市场服务中心、南京江东实业总公司兴隆公司已建房屋面积16710.50平方米,南京江华陶瓷有限公司1996年承包经营以后,新建房屋面积35430.50平方米。 2005年4月27日,南京市建邺区房产管理局与福建省永泰县市场服务中心签订拆迁补偿协议书,补偿福建省永泰县市场服务中心13368.49平方米的房屋拆迁款3048万元,每平米补偿金2279.99元。 (四)对江华陶瓷的赔偿 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2008)宁行赔初字第1号行政赔偿判决书判决:南京市建邺区行政管理执法局赔偿南京江华陶瓷有限公司3542737.56元。按被拆除房屋实际面积35430.50平方米计算,每平米赔偿金99.99元,仅为对福建省永泰县市场服务中心补偿标准的4.39%,补偿标准为何如此悬殊? 因拆迁补偿协议未能达成,为了支持南京市建邺区的城市建设,2006年南京江华陶瓷有限公司与南京市建邺区房产管理局约定,由南京江华陶瓷有限公司向南京市建邺区房产管理局预支拆迁安置补偿款2950万元,用于补偿部分商户和股东损失,等到最终拆迁补偿协议签订后再支付余款。由于建邺区zf不遵守当初承诺,致使拆迁补偿协议至今未能达成。不仅如此,建邺区zf却又指使建邺区房管局在建邺区法院立案起诉南京江华陶瓷有限公司,要求返还预支的2950万元拆迁安置费。建邺区zf不仅不积极主动解决矛盾,却再一次挑起新的矛盾。 四、对解决遗留问题的意见 江苏淮海房地产土地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了资产损失评估咨询报告书,对兴隆陶瓷城所有损失进行了评估,损失总额共计345369000元,包括无形资产损失即兴隆陶瓷城品牌资产损失额53700000元以及直接经济损失291669000元,后者包括: 1、房屋拆除损失31630000元; 2、强制拆除房屋内设备及办公用具的损失735000元; 3、剩余年限的土地租赁权价值损失68703000元; 4、经营损失和摊位承租违约金损失91880000元; 5、装修费用损失25469000元; 6、电话、有线电视、空调、管道等拆移费用损失384000元; 7、无法进行搬迁和再次安装使用设备费用损失3084000元; 8、农村集体公共设备费用损失2132000元; 9、围墙、地坪、道路费用损失及农村集体公共设施费用损失9249000元; 10、公交线路配套费用损失665000元; 11、二期建设项目支付(回填土、地上附着物支出等)费用损失31236000元; 12、二期工程建设项目资金成本损失20647000元; 13、江华公司的职工下岗安置补助费用损失687000元; 14、江华公司为索取违法强制拆除赔偿款发生的申诉费用支出2005000元; 15、设施拆迁、安装、搬迁费用633000元; 16、停业补偿费用2530000元。 五、专家学者研讨意见
中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学研究会会长河山认为:由于我国以GDP为首的战略致使zf部门忽略了法治的要求,加上zfgy对政绩的渴望,一切都要为GDP让道,致使大量的违法拆迁事件不断涌现。 全国人大财经委员会法案室主任龚繁荣认为:拆迁过程中所谓公共利益需要界定。有的公共利益是抽象的,有的是直观的,有的是当前的,有的是未来的,如何界定的确面临很大的问题。通过多年的实践,我认为要把公共利益跟某一个具体事物或者项目联系起来更容易界定。其次,对于公共利益的界定程序要符合法律规定,而不是相关部门任意制定。 全国人大cw会法工委原民法室主任姚红认为:南京江华陶瓷有限公司做出企业支持起诉的决定,可以说是一种非常有益的探索。拆迁过程中相关部门一直拿公共利益为挡箭牌,这是值得讨论的。 ******住建部稽查办公室主任王早生认为:城镇化进程面临的挑战很大,各方面的矛盾也很多,尤其是拆迁征收领域。拆迁和征收是一个很复杂的事情,最主要的就是zf部门要依法行政,司法部门要依法判案。 中国行政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于安认为:拆迁法律里面的一个核心问题,就是拆迁人的公益立场和被拆迁人自身的权益之间的关系还存在不平等的现象。目前的强拆对被拆迁人来讲有很多不公平的地方,在于公共利益的解释是不完备的,在私益和公共利益关系当中,它是不平等的一种关系。拆迁单位或者zf或者委托执行的单位都打着公共利益的旗号,要求被拆迁人作出必要的牺牲。那么在拆迁关系当中公共利益和私益的关系如何处理,这是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另外一个更重要的问题就是目前的公共利益的内涵很容易被扭曲,因为目前的部分公共利益是根据zf的目的性来定制的,有很强的随意性。 北京大学宪法与行政法研究中心主任姜明安认为: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都提出了司法公正,怎么实现公正呢?那就要司法体制本身的改变,但是如果没有社会的参与,没有公民和企业的参与,这个司法公正也很难保证。 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主任杨在明认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必须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当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zy民族大学法学院教授熊文钊说:拆迁要有一个法定的程序,比如拆迁和征收要有相应的补偿,并且补偿要按照标准全部到位,这才符合法治的要求。在拆迁中相关部门会动用国家公权力,因此拆迁过程一定要控制在法律的框架内,既要保护公共利益,也要维护个人合法权益。另外,拆迁之前就要对本次拆迁是否合法进行讨论,如果不合法就停止拆迁,不能用公权力随意破坏法律。 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湛中乐认为:土地的征收征用和房屋拆迁,一定涉及到相关的土地管理和建设部门,这些部门应该首先对于拆迁本身的程序和实体是否合法作出相关审核。过去更多的是zf随意性或者单方面作出决策,群众没有选择的权利,而******以后更强调公民参与,也就是更民主、更科学地进行决策。同时,在拆迁过程中,如何杜绝zf及相关部门的违法行为,比如强拆。强拆或者偷拆,甚至造成当事人伤亡的惨剧,这种事情媒体报道的有很多,zf也涉嫌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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