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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合作] 浅议执行终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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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2 14:4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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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浅议执行终结

  执行终结,是指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出现了某种特殊情况,使执行程序无法或无需继续进行,从而结束执行程序。其特征是(一)发生了特殊情况,执行程序没有必要和不可能继续进行;(二)执行程序永远停止;(三)以后也不再恢复执行程序;(四)终结执行的权利只能由人民法院行使。

  执行终结,是民事执行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的产生和发展适应了中国目前司法实践的需要。实践中,不是所有的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都能得以实现,也就是说,不是所有的案件都能执行完毕,这并非法律或司法的缺陷,而是正常的风险。为了更好地完成民事执行工作的目标,我们有必要对那些不能继续进行或没有必要继续执行的案件,裁定终结执行。

  一、执行终结的情形

  执行终结的情形,是指终结执行程序,结束执行工作的事实和理由。具备了这些事实和理由,人民法院就可以依法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的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就可以裁定终结执行:

  1、申请人撤消申请的。

  执行开始以后,申请执行人撤消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的处分行为。对于这种行为,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进行审查,如果这种处分行为不损害国家、集体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并且是申请执行人自己意志的真实表示,又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尊重申请执行人的这一权利,准予其撤回申请,裁定终结执行。

  2、据以执行的法律文书被撤消的。

  人民法院执行的依据是人民法院和有关机关制作的已经生效的法律文书。如果这些法律文书被人民法院或者其他机关撤消,那么执行就失去了根据,执行程序就没有必要再进行,而且法律文书被撤消,说明该法律文书有错误,法院也不应当再执行。因此,在这种情况下,人民法院应立即裁定终结执行。

  3、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死亡,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的。

  在执行过程中,如果被执行人是公民,他若死亡应当依法执行他的遗产;如果他没有遗产可供执行,还可以由他的义务承担人履行义务。但如果他死亡后既无遗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担人,执行工作事实上无法进行,所以人民法院必须结束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执行。

  4、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的权利人死亡的。

  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是人身权益案件。这类案件中,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是基于特定的人身关系而产生的,与权利人的主体资格不可分离,只能由权利人本人所享有,既不能转让,又不能继承。因此,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的权利人死亡后,权利人所享有的权利即告消灭,被执行人继续履行义务已无权利承受者。所以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终结执行。

  5、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的。

  执行工作只有在被执行人具有偿付能力的情况下才能进行。如果作为被执行人的公民因生活困难,无收入来源,又丧失劳动能力,执行程序无法进行,以后也不可能恢复执行,因此,人民法院必须结束执行程序,裁定终结执行。但在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这一规定时,应当注意必须具备两个条件:(1)被执行人与申请人是一种借贷关系,即被执行人因生活困难无力偿还借款,而不包括被执行人应当履行的其他义务。(2)被执行人无收入来源,且丧失劳动能力。有收入来源,虽然丧失了劳动能力,仍具有一定的偿付能力,也不能终结执行。只有两项因素同时存在,才能认定其永久地失去了偿还能力,才能裁定终结执行,被执行人的债务因此而不再偿还。

  6、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这是弹性条款,是指上述规定以外的情形。便于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运用。因为执行工作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在执行过程中,可能发生其他一些难以预料的情况,法律这样规定,这有利于人民法院实事求是地解决出现的问题。

  7、被人民法院宣告破产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规定)第105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被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的,执行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35条第6项的规定,裁定终结执行。此条规定涉及破产而终结执行的情形。人民法院在受理破产申请后,经审查债务人符合破产条件,已经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此时所有的债权人都应当参加破产程序,执行法院因为破产的宣告而确定性地不可能再恢复执行了,人民法院就应当作出终结执行程序的裁定。

  三、终结执行由执行法院下达裁定书。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意见》第263条规定:受委托人民法院遇有需要中止或终结执行的情形,应当及时函告委托人民法院,由委托人民法院作出裁定,在此期间,可以暂缓执行。受委托人民法院不得自行裁定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从此,可以看出只有执行法院才能对终结执行下达裁定书。

  四、制作终结执行裁定书必须写明理由和法律依据。

  《规定》第106条规定:中止执行和终结执行的裁定书应当写明中止或终结执行的理由和法律依据。

  五、执行终结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条236条规定: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后立即生效。因此,当事人不存在上诉的问题。另外,在执行过程中如果有协助执行人的,终结的裁定也应对其送达。执行终结的效力表现在两个方面:

  (一)程序上的效力。执行终结的裁定一经生效,执行程序就宣告结束,以后也不再恢复。

  (二)实体上的效力。执行终结后,法院不再以司法强制力迫使被执行人履行义务,也不以执行程序保证权利人实现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但这并不意味着否认或推翻了法律文书对权利人所应享有的权利的确认,只是法律不再对其实施保障而已。

  作者:江西省泰和县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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