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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违法建筑,断水断电断气!26日提请市四届人大cw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的《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规定,为中止违法建设,将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 条例草案规定,对在建违法建筑,负责组织查处的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zf书面通知供水、供电、供气、物业服务等企业依法停止供水、供电、供气服务,中止违法建设。 对拒不停工或逾期未自行消除的,区县(自治县)人民zf应当作出消除在建违法建筑的公告,并责令乡镇人民zf、街道办事处实施强行制止直至消除在建违法建筑。 对存量违法建筑,应当制定整治计划,按照集中成片整治的原则,开展整治工作,并可采取集中调查、集中公示等方式收集、公布违法建筑信息。 此外,条例草案还就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街区、传统风貌区的保护;规划竣工后的建筑物使用功能不得擅自改变;快速路主干道不得擅自开口建服务设施等方面做了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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