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付晓龙展示培训机构的收据和法院的判决书 记者 蒋雨龙 摄 学英语、考研、学吉他……如今,五花八门的培训班成了大家提升自身素质的选择。然而,发现培训班是陷阱,该怎么办呢?20岁小伙付晓龙就遇上了这样的麻烦,他交钱参加考研培训,结果发现培训机构并无办学资质,于是将其告上法庭。近日,付晓龙等来了判决结果——培训机构退还5100元培训费,并赔偿15300元。 无需任何文凭 签协议****管理类硕士 20岁的付晓龙是四川广安人,4年前,他随父母来到重庆生活。“学历低,一直都在外打工。”付晓龙说,自己是初中文凭,干过销售,当过工人,还到理发店学过剪发,但从未有过稳定工作。 尽管打工挣钱也能养活自己,但看着曾经的同学大学毕业后找到相对稳定的工作,付晓龙还是羡慕不已。“我也想多读点书,提高学历好找工作。”付晓龙说,抱着这样的心态,他在网上搜索“大学、考研”等关键字,“结果找到了一家培训机构”。 付晓龙口中的培训机构是重庆市京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当时我在网上查了一下,这还是个全国性的培训机构。”付晓龙说,于是他拉上一名好友,一起前往位于文化宫的培训地咨询。“对方说他们是正规培训机构,总部在北京。”付晓龙说,工作人员称无需任何文凭,还能签订“****协议”让他顺利考上管理类硕士,这让他心动了,很快签了合同,“我和朋友的培训费共计5100元,收据写的我一个人的名字”。 周一至周五网上听课 周末教室听录音 花了自己存了4个月的钱,付晓龙报上了培训班,可当他准备投入培训时,却发现一切与自己想象的都不同。 付晓龙说,原以为报了培训班每天都要去上课,结果却是周一至周五在网上听课,周末两天到培训地点上课。“没有任何指导,我在网上听课云里雾里的。”付晓龙说,由于自己只有初中学历,网上听课相当费劲,于是他想趁周末在培训地点上课时当面向老师请教。“然而教室里没有老师,只有学生。”付晓龙说,教室里放着老师授课的录音,讲台上却没有老师,这难道就是“正规培训”? “我托朋友帮忙查了一下,发现这家培训机构根本没有办学资质。”付晓龙说,查询结果显示,重庆市京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含教育培训,而当他致电京虎教育北京总部时,对方给出的答复也是“并未在重庆设立分校或联合办学”。 记者昨日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重庆)查询发现,重庆市京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已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发觉上当举报起诉 法院判决3倍赔偿 感觉自己可能上当受骗了,付晓龙立即向工商部门举报,并于去年12月向渝中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退还5100元培训费用,并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要求3倍赔偿15300元。 今年6月14日,付晓龙拿到了法院判决书。昨日,记者在付晓龙手中的判决书里看到,渝中区法院审理认为,重庆市京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并未依法取得教育培训资质,且经营范围为“教育信息咨询(不含教育培训);企业管理咨询”,因此与付晓龙签订的教育培训协议应为无效,而其行为构成欺诈。法院最终判决被告重庆市京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退还原告付晓龙培训费5100元,并赔偿原告付晓龙15300元,目前该判决结果还未生效。 律师说法 无办学资质 属于欺诈行为 重庆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邱胜奎说,考研培训属于学历教育方面的培训,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该类培训机构必须取得国家教育培训资质才能招生办学,重庆市京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显然不合规定。“同时,该培训机构并未获得北京京虎教育总部授权,也没有联合办学许可就打着‘京虎’的招牌招生,明显属于欺诈行为。” 邱胜奎表示,付晓龙不具备报考条件与其自愿通过参加辅导培训课程提升自身素质能力并不矛盾,通过支付费用获得培训服务,符合消费者身份特征;而重庆市京虎教育咨询有限公司注册为有限公司,以盈利为目的通过市场手段招收学员提供服务收取费用,符合经营者特征,因此本案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在遭遇经营者欺诈行为时,可获得商品或服务价款3倍的惩罚性赔偿。 提醒 注意查看资质 不要轻信“****” 邱胜奎提醒市民,选择培训机构时,一定要注意查看对方是否具备相应资质,尤其是学历教育方面的培训机构;其次,可要求对方出示办学资格证、营业执照等,看其经营范围是否包含教育培训。 “对于‘****协议’,千万不要轻信。”邱胜奎说,很多培训机构为了扩大招生,总会在对外宣传或签订合同中提出“****”字眼。“一旦考试没过,对方可能又称‘****’不是一次性,只要没通过都可继续培训,甚至加收其他费用。”邱胜奎说,遇上不靠谱的培训机构,即使“****”,也是耽误自己的时间,“有可能培训10年依然过不了”。 邱胜奎建议市民,选择培训机构应多方比较、咨询,尽量选择大型、权威、社会影响力较大的培训机构,“这样教学质量、后期跟踪服务比较有保障”。 延展 教育培训是生活之需 受消法保护 “在传统思维中,人们都认为《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保护的是吃穿住行方面的权益。”邱胜奎说,其实《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针对的是消费者因生活之需产生的纠纷,而教育培训应属于生活之需,“它是人们提高自身文化素养、生活品质的一种需求,因此钢琴培训、舞蹈培训等都应受《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保护”。 记者 周舒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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