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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重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将于7月1日执行。在此之后生育宝宝将不再办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以下简称“独生子女证”)?哪些夫妻才符合****要求?****后还可享受哪些优惠政策?针对广大群众关心的相关热点问题,市卫计委给予了明确解答,让群众更清楚自己的权益。 1 疑问 网传重庆市6月30日后不再办理“独生子女证”,是不是真的? 答:“独生子女证”将继续办理!根据《重庆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卫指导发﹝2016﹞36号),凡符合条件的夫妻仍可办理“独生子女证”,并享受相关奖励。文件已在市卫生计生委官网、12320官网进行公布,市民可登录查看。 2 疑问 哪些夫妻可以办理“独生子女证”? 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可在我市办理“独生子女证”: 1.重庆市户籍; 2.依法登记结婚; 3.全面两孩政策实施前,夫妻双方依法生育一个子女,没有违法生育子女、没有收养子女(依法收养的残疾儿童除外); 4.夫妻女方未满49周岁。 3 疑问 凡是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金都涨3%,这个消息准确吗? 答:“凡是独生子女家庭养老金都涨3%”一说不实。我市按照“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的原则。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享受以下独生子女父母奖励: (一)独生子女父母从取得“独生子女证”之月起至子女14周岁止,每月分别发给2.5元至5元的奖励金,或者给予总额不低于300元的一次性奖励; (二)在招工、录(聘)用、解决住房、扶贫、救济以及子女入托、入学、养老、医疗等方面,在同等条件下优先照顾。 (三)居民年老后,所在区县(自治县)人民zf或者集体经济组织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养老保险、发给奖励扶助金等方式,对其生产、生活、就医等给予照顾; (四)职工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增发百分之五的退休金;职工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后按照基本养老保险有关规定增发基本养老金; (五)独生子女发生意外伤残、死亡,夫妻双方不再生育或者收养子女的,各级人民zf应当建立健全多种形式的扶助保障制度,通过提供必需的生产生活资料、办理社会保险、按照规定发给特别扶助金等方式,给予必要的精神和物质帮助。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生育或者依法收养一个子女的,继续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待遇。 独生子女父母奖励金,财政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由财政开支,企业单位列入成本税前开支。职工以外的其他人员由当地人民zf统筹解决。 疑问 4 离婚、丧偶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终止妊娠的夫妻可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吗? 答:离婚、丧偶和依法收养一个子女后终止妊娠,且符合上述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 疑问 5 我的孩子是在2016年1月1日出生的,可以办理“独生子女证”吗? 答:根据规定,在2016年1月1日后才生育第一个孩子的夫妻,不能办理“独生子女证”。 6 疑问 居住在本市的外省、自治区、直辖市户籍公民可以在重庆申请领取“独生子女证”吗? 答:夫妻双方均不是重庆户籍的不能在重庆办理;如果一方是重庆户籍的,按照实际情况进行办理。 7 疑问 办理“独生子女证”需要准备哪些材料? 答: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3.夫妻一方所在法人单位或者双方户籍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4.再婚的还需提供离婚证及离婚协议书或者离婚判决书、调解书原件和复印件。 8 疑问 申请人有哪些情况不会发放“独生子女证”? 答:1.申请人非本市户籍的; 2.申请人已进行两孩生育登记或者提出再生育子女申请的; 3.申请人已经生育两个及以上子女的; 4.申请人违法生育子女、收养子女的(依法收养的残疾儿童除外); 5.申请人中女方已满49周岁的;离婚或者丧偶未再婚者,本人年龄已满49周岁的; 6.提供的材料与事实不符的; 7.不符合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其他情形。 9 疑问 我的“独生子女证”遗失或损毁了,怎么补办? 答:“独生子女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公民,可到原发证机关申请补办,补办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1.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 2.申请人一寸免冠近照一张; 3.曾取得“独生子女证”的证据材料及复印件。不能提供曾取得“独生子女证”证据材料的,应当提供夫妻双方婚育情况承诺书、一方所在法人单位意见或双方户籍地所在村(居)民委员会意见。 10 疑问 能不能委托他人代办“独生子女证”? 答:申请人无法亲自办理的,可委托他人代办。委托办理时,除提供规定的全部材料外,还须提供受委托人的身份证明、委托人出具的委托书。 记者 陈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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