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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重庆晚报记者从重庆市zf网获悉,重庆市人民zf办公厅正式印发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这标志着《重庆市户口迁移登记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出台。办法规定,在我市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屋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此外,办法对在五大功能区域,务工经商人员实施差异化落户政策。 办法规定,应届专科以上和本市中等职业学校、技工学校毕业生在渝就业的,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于本市高等院校应届毕业生未就业的,户口可在学校学生集体户保留2年。2年后仍未就业的,应迁回原籍。 我市引进的专家、学者、留学回国人员以及在我市就业的专科或初级专业技术职称以上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受到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先进个人、劳动模范,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受到本市各级人民zf表彰并获得优秀称号的农民工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办法还规定,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屋且实际居住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对录用、调任、转任公务员以及机关事业单位聘用、调动的在编工作人员,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生活的配偶、未成年子女、父母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因高山生态扶贫、地质灾害避险、水利建设等搬迁安置的本市籍居民,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同时,在户口所在区县(自治县)城镇地区拥有合法稳定住所的本市籍居民,可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重庆晚报记者 何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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