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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高新区获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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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7 11:5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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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将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昨日,中国zf网发布《******关于同意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的批复》。******同意重庆高新区建设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享受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相关政策,并纳入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部际协调小组统筹指导,在重大项目安排、政策先行先试、体制机制创新等方面给予积极支持。
  据市科委介绍,重庆高新区成为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将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科研项目和经费管理、军民深度融合、股权激励、科技金融结合、知识产权保护和运用、人才培养与引进、新型创新组织培育等方面探索示范,打造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西部创新中心。
  重庆社科院公共政策研究部部长康庄认为,示范区很重要的功能和作用是引领和示范,在这个意义上来说,要打造重庆成为具有重要影响力的西部创新中心,有几个重要支撑,要把高新区建设成为创新驱动引领区,军民整合示范区,科技体制改革试验区和内陆开放先导区。
  重庆高新区获批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后,将全面享受相关优惠政策,包括已全面推广的中关村六项政策:科研项目经费管理改革、非上市中小企业通过股份转让代办系统进行股权融资、扩大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范围、股权和分红激励、职工教育经费税前扣除、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
  此外,重庆高新区还享受已全面推广的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四项税收政策。
  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政策。对示范地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注册在示范地区的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技术转让所得企业所得税政策。注册在示范地区的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转让技术的所有权或5年以上(含5年)许可使用权取得的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转增股本个人所得税政策。示范地区内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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