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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商申请降低绿地率 城乡规划部门不得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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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7-29 12:41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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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7日,市人大法制委就《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修订草案)》的二次审议稿,提交市四届人大cw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审议稿针对办理规划许可证的告知义务、房地产申请变更绿地率、容积率等条款内容进行了增加和变更。
  为更好地保障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行政机关依法、高效履行法定职责,二次审议稿对申请办理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程序进行了完善。首先在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受理环节明确了一次性告知制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当场或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五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和合理的补办期限。
  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之日起视为受理。
  此外,对行政机关审查后,作出否定性结论的,要求书面说明理由,便于行政相对人维护其合法权益。
  审议稿中还对旧城整治要延续传统风貌、城市空间实施分级管理进行了规定。其中,要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区域位置、景观敏感程度以及建设项目类型,对城市空间形态实施分级管理。临快速路、主干道、河道等公共空间的产业、商务、居住地用地内,有条件的,应当面向公共空间设置绿地、广场等开敞空间。
  同时,审议稿中还对房地产开发过程中,申请变更内容进行了规定。要求建设项目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需要提出申请。
  申请变更的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规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对房地产开发项目,除因为公共利益需要外,申请变更的内容涉及提高容积率、改变使用性质、降低绿地率、减少必须配套的公共服务设施和基础设施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对于申请变更内容涉及利害关系人权益的,他们可以申请听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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