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找到中介买房 有一种"跳单"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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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7 12:5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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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买家先后到两家中介公司看房,选择中介费低的一家成交,俗称跳单。要价高的中介公司不乐意了,将买家告上法庭,要求支付10600元中介费。近日,渝北区法院判决买家胜诉。
  2015年1月22日,重庆一家顾问公司(原告)与罗某(被告)签订《房地产经纪看房书》,约定罗某委托原告居间购买房屋,居间服务费按成交额的2%计算。签字时,罗某已经实地查看了案涉房屋。
  同日,罗某与另外一家中介公司也签订了《客户委托看房协议书》,看房协议书同样包括案涉房屋。
  2015年2月4日,罗某与案涉房屋所有权人和中介公司签订《买卖协议书》,约定罗某以53万元购买该房,罗某随后向中介公司支付了8000元中介费。2015年3月18日,罗某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原告得知罗某购买公司推荐的房源后,认为是恶意跳单行为,将罗某告上法庭,要求罗某支付10600元中介费。
  罗某认为,8000元中介费相对10600元中介费,肯定选价低的,自己不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审理认为,判断买方是否违约,关键要看买方是否利用了原告提供的房源信息、机会等条件。最高人民法院2011年12月20日发布的第一批指导性案例中确定:同一房源信息经多个中介公司发布,买方有权在多个中介公司选择报价低、服务好的中介公司促成交易,此行为不属于跳单违约。本案中被告不构成违约,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居间报酬10600元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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