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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见义勇为条例》(暂名)鼓与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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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9 20:19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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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财林学子 提交日期:2008-12-9 20:05:00  | 分类:时政 | 访问量:1

   前言:曾几何事,看见有人跌倒了,想上去扶起来,却又犹豫不决;看见有人掉下水了,却站在旁边观望;看见公交车是扒手在行窃,或是遇到有义气的人奋勇反抗希望有人站出来帮一把却只见群众是避而远之;是他们没有血气,冷血动物么,否,是他们自私自利,只顾自己么,否。那么,究其原因是什么,我认为还是缺乏健全的社会保障机制,让许许多多血气方刚具有正义感的人准备挺身而出时不得不考虑由此而来的后果,毕竟自己逞一时之强换来的仅仅是一时的赞誉,如果受到伤害或残疾,带来的不仅是个人的不便,甚至连累了整个家庭,于是,这让很多人不得不直面的现实,长此以往,正义已不鲜见,道德已经沦落,中华民族匡扶正义的豪气更是烟消云散,如此社会已不敢想象。基于此,作为一个正直的中国人,作为千千万万具有良心的网友之一,想借互联网为建立和谐社会,让人间处处充满正义事业而出点绵溥之力,于是,写下以下文字,有抛砖引玉之意,通过广大网友共同努力,集广大网友之智慧,共同草拟《见义勇为条例》,然后通过若干渠道向全国人大等相关立法部门,以此形成法律条例,来为广大正义之士保障应有的权益。如此也让社会更加完美。
   当然,也有网友会说:现在的《见义勇为条例》几乎各省都有,也就没有这个必要瞎操心,但是,请网友们认真看一看,有多少类似条例能从方方面面保障见义勇为者的利益,有很多不顾个人安危、勇往直前的义士们既流血又流泪,甚至因此又是数以万计的正直朋友看到类似例子在危难面前止步。所以这就是本次活动的意义所在,请你支持,请你参与。

联系方式:wh0232003@126。COM

见义勇为条例(暂名)

一. 本着弘扬中华民族见义勇为,路见不平拔刀相助的精神,同时还要保护因此而受到伤害甚至为此献出生命的中华儿女,特制定本法律。
二. 本法律所指见义勇为行为包括以下行为:
1、 他人生命正在受到人为威胁或伤害时而采取制止的行为,以使前述危险和伤害得以停止或降低到最低损失。
2、 国家或他人财物正在受到人为的损害时而采取必要措施使前述危险或不安定因素消除,使国家和他人财物的损害没有继续受到损害。
3、 他人生命没有受到外来的人为威胁而是受到客观环境例如自然灾害的威胁而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威胁降低到最低成度或威胁得以消除。
4、 国家或他人财物没有受到外来的人为威胁而是受到客观环境例如自然灾害的威胁而采取必要的措施使威胁降低到最低成度或威胁得以消除。
5、 他人生命因已受到别人的伤害正受到痛苦需要外来人为的帮助而伸出援助之手所采取必要的措施。
6、 国家或他人财物已受到别人的破坏需要外来人为的帮助而伸出援助之手所采取必要的措施。
三. 本法律对前述行为的正当举止造成见义勇为者生命或财物受到伤害或损失应给予适当的补偿。
四. 在见义勇为行动中,有足够证据证明是受到伤害造成见义勇为者身体不适或身体有明显的伤痕应及时就医,同时应享受以下待遇:
1、 见义勇为者就医所产生的相关费用由见义勇为基金会(以下简称基金会)全额垫付,直到康复为止。
2、 如果伤愈后身体不能完全康复造成残疾,应视同工伤,按照国家工伤条例进行全额赔付,其赔付金额由基金会支付。
五. 在见义勇为行动中,有足够证据证明见义勇为者身体受到伤害造成伤愈后生活不便或对家庭收入受到影响,应享受以下待遇:
1、 属于灵活就业人员的基金会应给予一定的补助,使该见义勇为者的家庭成员生活水平不得低于当地平均水平。
2、 属于社会灵活就业人员的养老保险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国家应调减个人缴纳比例和年限。
3、 属于企业职工,****应敦促企业对该职工进行一定的照顾,使职工的生活和工作不受影响。
4、 凡企业单位对见义勇为伤残者进行安置的应在税收等政策方面予以倾斜。
六. 在见义勇为行动中,应制止或抢救国家或他人生命财产时过失造成第三方损失,应酌情按以下方式处理:
1、 有关部门应从保护见义勇义举的角度出发,协调被抢救他人或财产所有者予以适当的赔偿。而不得恶意刁难见义勇为者。
2、 对见义勇为者可以避免而没有采取相应措施进行避免的,本着约束见义勇为者在类似行为中有理智有分寸,可以让见义勇为者给予适当的经济补偿。
3、 对在见义勇为行动中,打着见义勇为的旗号而泄私愤的,应给予相应的制裁。
七. 在见义勇为行为中,出现第二款第五条情形被人误解造成应作如下处理:
1、被施救者或家人误解见义勇为者而对见义勇为者造成名誉和精神受到伤害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介入,在人证物证面前及时对双方进行协调解决,还见义勇为者清白。对双方争执过程中造成见义勇为者经济上受到损失的,被施救者或家人应进行合理补偿。
2、被施救者或家人恶意或故意误解见义勇为者而对见义勇为者造成名誉和精神受到伤害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介入,在人证物证面前及时对双方进行协调解决,还见义勇为者清白。对双方争执过程中造成见义勇为者经济上受到损失的,被施救者或家人应进行合理补偿。并对被施救者或其家人进行必须的惩戒。
3、被施救者或家人恶意或故意误解见义勇为者而对见义勇为者造成名誉和精神受到伤害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应会同相关****部门及时介入,在没有人证物证面前及时对双方进行协调解决,对协调解决不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应为见义勇为者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以保护见义勇为者的利益。
八、  见义勇为者自已的财产见义勇为行为中受到损害应作如下处理:
1、见义勇为行为中见义勇为者的财产损失较轻,本人并没有要求赔偿的,见义勇为基金会可以不予赔偿。
2、见义勇为行为中见义勇为者的财产受到损失严重,见义勇为者本人要求给予适当的赔偿的,见义勇为基金应给予赔偿。对赔偿的金额双方协商,协商不一致的由具有资产评估资质的单位进行评估并进行赔偿。


            二.见义勇为基金会
八.  见义勇为基金会应由****相关部门例如民政部门等和社会团体例红十字会等发起成立。
九.  见义勇为基金会的组成成员应由****相关部门和社会团体以及为见义勇为事业给予物质支持的企业和见义勇为行为中有突出贡献的个人组成。
十.  见义勇为基金会作为见义勇为行为的倡导者和管理者,是基于民间和官方的联系体,其正常的日常工作应该得到****相关部门的支持。
十一. 见义勇为基金会的日常工作机构应设置到县及以上行政单位,以利于及时推动当地见义勇为行为,
十二、 见义勇为基金会的经费的来源有以下渠道:
1、 由****财政部门以预算内形式按一定比例划拔的经费;
2、 由企事业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款;
3、 由社会名流或个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款;
4、 由中国福彩资金按一定比例向属地(或以省、或以地区)向见义勇为基金会进行捐款。
十三、 见义勇为基金会具体经费拔付比例除企事业单位和个人部分外由相关部门等协商形成固定机制进行划拔。以保障见义勇为事业健康有序的发展。
十四、 向见义勇为基金会捐款的企事业单位和个人捐款部分税务部门应予以全额在税前扣除,以鼓励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积极向基金会捐款。
十五、 由于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行为中受到了伤残或其他诸如财产损失,加之见义勇为者本身在发生纠纷或受到伤害时作为弱势群体而得不到积极解决,基于见义勇为者的出发点是好的,倡导并弘扬这种精神,保护见义勇为者的积极性和利益,在发生相关费用并妥善安置见义勇为者时都是由见义勇为基金会先行垫付相关必要的费用,所以,见义勇为行为中涉及抢救企事业单位或有经济实力的个人生命财产而作为的义举时,本着为谁付出、谁负责的原则,见义勇为基金应会同****及相关部门协调解决见义勇为者相前费用,同时,由见义勇为基金会收取。包括以下费用:
1、 见义勇为者为在见义勇为行为中受到伤害或残废所发生的相关费用。
2、 见义勇为者在第五款第1、2条中产生相关费用给予适当的补助。
3、 见义勇为者在第六款第1、2条产生的相关费用给予适当的补助。
             三 荣誉
十六、 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行为中的无私奉献和忘我的投入精神,是中华民族优秀儿女,是光荣传统和宝贵的品质,需要在经济社会中倡导发扬,因此,应给予见义勇为者必要的荣誉。其荣誉有下列方式:
1、 所在单位应予以表彰,并在年度评先进等活动中优先考虑。
2、 见义勇为者所在当地****应及时进行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对有实际困难的见义勇为者应及时解决困难。
3、 对有突出表现诸如经常进行见义勇为者或风度义勇为行为中受到了极大有伤害的应考虑进入见义勇为基金会作为荣誉成员,让他们感同身受,用自己的亲身经历更好的为广大见义勇为者服务。
4、 对见义勇为者受到伤残的应等同于干革命伤残人员,在公交等国家公共服务机构予以优惠。
5、 对见义勇为者在见义勇为行为中直到壮烈牺牲的应及时报请相关部门追认为烈士。

 附则
十七. 他人财产包括企事业单位或个人财产。
十八、 他人生命包括企业业单位员工或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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