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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楼
发表于 2012-10-27 1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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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筹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的批复
渝银监复〔2012〕74号
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
你分行《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分行关于筹建璧山支行的请示》(汉银渝〔2012〕48号)收悉,依据《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W员会中资商业银行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经重庆银监局审查,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你分行在重庆市璧山县璧城街道双星大道32号(金剑滨河印象)筹建汉口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重庆璧山支行。
二、请你分行严格按照银行机构设立的有关要求,做好该支行的筹建工作。
三、你分行收到本批复文件后,应在六个月内完成各项筹建工作,待筹建就绪,再按规定程序向江津银监分局申请开业。
二○一二年九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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