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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处罚认定标准降为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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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6-9-27 17:09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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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我市第二届人大****会第26次会议拉开帷幕。会议听取了市人大法制委关于《重庆市查禁****条例(修订草案)》审议结果的报告,将于今日进行第二次审议,29日进行表决。<BR><BR>茶馆开赌老板遭起<BR>    条<STRONG>例二审稿规定:以营利为目的,为****提供场所、工具、资金或其他条件的,依法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上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并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BR></STRONG>    <STRONG>那么,这是否意味在小区、路边茶馆里****,同样将受到处罚呢?市人大新闻处负责人介绍,只要是****,肯定会受到拘留或罚款处罚。但处罚前必须有三方面证据:第一,茶馆老板收取了牌桌子费即“板板钱”;第二,打牌的人不是打“友谊赛”,有赌资、赌具作为****证明;第三,茶馆老板知道打牌的人是在****。<BR></STRONG>    据介绍,条例若获通过,市民可拨打110投诉。一旦具备上述条件,不<STRONG>仅仅在茶馆,就是在家里、汽车、露天坝等场所</STRONG>,相关人员也将受罚。<BR><BR><STRONG>起罚点降至20元<BR></STRONG>    一次审议稿中,将****认定标准由20元上升到50元,曾引发广泛争议。二次审议稿将金额相应下调,更改为“赌注特大是指500元以上;巨大是指100元以上,500元以下;较大是指20元以上,100元以下”。<BR>    输赢金额界限划定也相应降低:输赢金额特大是指5000元以上;巨大是指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较大是指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BR>   <STRONG> 市人大新闻处负责人强调,赌注低于20元,虽不予处罚,但依然是****行为,****机关将予以必要的批评教育。<BR></STRONG><BR>藏赌具最高罚两千<BR>    一审稿规定:在****机关查处****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或转移赌资、藏匿赌具的,由****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有代表认为,“转移赌资、藏匿赌具”的行为设定行政拘留的处罚不恰当。<BR>    二审稿修订为:在****机关查处****活动时,为违法犯罪行为人通风报信的,由****机关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为违法犯罪行为人转移赌资、藏匿赌具的,由****机关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BR>提供赌资从重处罚<BR>    二审稿新增规定:明知是****而提供资金的,从重处罚;明知是****而提供资金,所形成的债权、债务不受法律保护。<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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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06-9-27 17: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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