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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坛咖解读] 新年将至,踢爆十大食品网络谣言!(更新中欢迎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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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3 11:08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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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部打击网络谣言以来,网络骗子们似乎没那么得瑟了。然而俗话说,“江山易改,本性难移”、“狗改不了吃屎!”,不得瑟并不代表会消停。元旦、春节临近,变态的网络骗子们怎能放过这个蛊惑人心的大好时机呢?他们一定又开始各怀鬼胎,为了各种形形色色不可告人的目的,蠢蠢欲动、兴风作浪了。
要营造好的网络环境,就要从根上铲除他们赖以生存的土壤,就要时不时将他们的谣言拿到阳光下来晒一晒,让民众心里有数,自觉抵制。这里,我们再把十大食品网络谣言补充整理一下,让大家看仔细,同时欢迎大家补充,把打击网络谣言行动进行到底,别让这些坑爹的谣言搅黄了咱小伙伴们快乐,祥和的元旦和新年。
一、“泰国水果罐头含艾滋病毒”谣言
谣言:
2013年9月,微信上出现了一条“泰国艾滋病人把带病血液滴进罐装水果食品”的消息,称此事已被“泰国府卫生部”证实,为了避免人们食用受感染,泰国超市多款式罐头已全面下架。
真相:
人民日报“求证”栏目记者就此事深入走访了泰国超市、卫生部门及国内专家。
  “这根本就是一则谣言!”食品和药物管理局食品署署长提婉帕丽亚西里听到这条消息后,很生气地对记者说。提婉向记者介绍了泰国食品罐头的生产流程:食品首先被放入铁质罐头盒中,经过至少2小时80摄氏度的预煮过程,再抽去罐头盒中的全部空气,随后被密封。之后,罐头将被送入一个大型反应罐中,在125135摄氏度的高温下进行3045分钟的蒸汽消毒杀菌。再在30分钟之内急剧降温至25摄氏度,随后被送进仓库。化验室会从中抽取样本进行化验以检验罐头食品的质量和密封情况。“这当中,有哪一个环节可以让艾滋病感染者把毒血滴进密封的罐头里?”提婉说。
    泰国公共卫生部疾病控制局艾滋病、结核病与性传播感染署署长苏眉安旺迪听说记者的来意后,连声叹道:“这太荒谬了,太不合理了!脱离人体血液之后,艾滋病病毒很难存活。何况食品罐头那样甜的环境,根本不适合艾滋病病毒生存。”
二、“家禽感染炭疽杆菌”谣言
谣言:
近日,网上流传一份“紧急通知”称:“暂时别吃猪肉、鸡肉、鸭肉或肉制品,因辽宁到杭州5570头家禽感染了炭疽杆菌。杭州刚开完紧急会议。请尽量多通知亲朋好友!”
真相:
针对传言,杭州市农业局回应说,杭州未发现家禽或牲畜感染炭疽,也并未就此开紧急会议。辽宁省畜牧局表示:今年以来,辽宁省并未发生禽畜炭疽疫情。2012年,也只在沈阳市辽中县发生一起牛感染炭疽,疑似炭疽死亡牛37头,确诊3头,扑杀同群牛145头。
据介绍,秋冬并不是炭疽疫情的高发季。辽宁省畜牧局解释说,炭疽疫情通常发生于春夏,主要是草食动物在被污染的牧场上摄食含炭疽杆菌芽孢的饲料、饮水而发生。从去年开始,辽宁省畜牧局在炭疽病的高发季来临之前开展“百日会战”,在环境控制、免疫接种、疫情监测预警、动物卫生监管等方面加强综合防治。    事实上,近一段时间,关于“炭疽杆菌”的谣言已多次出现,且有不同版本。谣言中感染炭疽杆菌的,有时是家禽,有时是家畜;所称被感染禽畜的数量,一会儿是5570头,一会儿是570头。据记者了解,这些传言都没有任何事实根据。
三、“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鱼”谣言
谣言:
    2010年9月15日,网络写手郭成林的一篇“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鱼”涉及诽谤金龙鱼食用油的文章,开始发表于天涯、搜狐等网站论坛及其个人QQ博客。该文通过散布"金龙鱼祸国殃民,戕害着国人的身体……"等谣言疯狂攻击金龙鱼。该谣言随即在********的操作下大量扩散。
真相:
2010年10月,郭成林因诽谤商业名誉被告上法庭。根据公诉机关出具的深圳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于2006年至2010年期间所作的检验报告显示,南海油脂公司生产的金龙鱼大豆油、二代食用调和油等产品经检验合格。被告人郭成林利用互联网捏造并散布"金龙鱼祸国殃民,戕害着国人的身体,……"等事实的行为,公开损害了金龙鱼商品的声誉,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符合损害商品声誉罪的犯罪构成。
经调查,事情的真相是,2010年8月,鲁花集团委托北京赞伯营销管理咨询有限公司进行鲁花坚果调和油营销整合服务,并支付180万元人民币劳务费。赞伯公司指派其营销总监、后来的被告人郭成林负责此项目,郭成林根据鲁花方面的介绍,针对对手使用转基因原料,编写出转基因影响生育能力、化学浸出法提炼残留有致癌物质、金龙鱼摧毁中国大豆产业链等言论,撰写了标题为“金龙鱼,一条祸国殃民的鱼”的文章,于2010年9月15日发表于天涯、搜狐等网站论坛及其个人QQ博客,点击率超过80万,致使金龙鱼蒙受了巨大损失。
2011年7月14日深圳市南山区人民法院当庭宣判被告人郭成林犯损害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法院认为,被告人郭成林捏造并散布虚假事实,损害他人商品声誉,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损害商品声誉罪,应当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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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3-12-13 11: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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