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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台] 投保人不认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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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9 11:41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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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用人单位为劳动者参投了养老、医疗、工伤险、当职工在工作中受伤,申请受伤性质认定时,用人单位却提出与劳动者没有劳动关系,而引发诉讼之争。
投保人不认帐
案 情
重庆市梁平县曲水乡中丰村的曹久谷,买一台大型货车挂靠在万州承名汽车运输公司从事营运。于2007年7月18日,重庆宏文物流有限公司(下面简称物流公司)通过多方面的r事关系并赔偿损失,将曹久谷的车辆挂靠关系争夺到物流公司。与曹久谷签订了《车辆挂靠合同》,并将车辆登记在物流公司,曹久谷又以物流公司的名义从事营运,履行自负盈亏的经营方式,曹久谷要接受物流公司的统一管理,曹久谷在车辆挂靠期间,不得将车卖掉,不准过户,合同有效期到车子报废时止。
双方履行挂靠合同并无纷争,在2011年1月31日,重庆市人民zf颁发了《重庆市道路运输驾驶员管理办法》,该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道路运输经营者应当与雇佣的道路运输驾驶员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工伤、医疗、养老、失业、生育等社会保险费。”因此,物流公司在2011年9月与曹久谷等人签订了《劳动合同》,并办理了相关的参保手续,由物流公司到社保局去为曹久谷等六人参加了工伤、医疗、养老保险。
于2013年11月20日,曹久谷谷在万州砣口码头装废铁时,站在车顶棚上指挥装车,因吊车提速过快,转动的半径过大,吊车的挂钩将曹久谷碰倒坠落触地受伤。曹久谷要求物流公司向劳动行政管理机关申请受伤的性质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但物流公司不申报,由曹久谷自己申请,物流公司提出与曹久谷没有劳动关系,引发确认劳动关系的诉讼之争。在此期间物流公司以解除合同,对曹久谷辞退为由,终结了社保费的缴纳。
裁决没有劳动关系
曹久谷诉称:我购的车先是挂靠在万州成名汽车运输公司的,是物流公司通过关系才把挂靠关系移转到物流公司。参加社保是物流公司的老板说:“现在有政策,经营者不给我们缴社保不行。”因此,双方在2011年9月签订了《劳动合同》,去建立的社保关系,缴社保的钱是我自己出。曹久谷认为与物流公司有劳动关系,已经是法律事实。曹久谷向法庭举示了《车辆挂靠合同》,投保卡和缴费明细表,缴费明细表变更栏注明:解除合同,辞退终结。时间是2014年1月1日。
物流公司辩称:单位是帮曹久谷参加社保,单位没有给曹久谷发工资,曹久谷没有举示《劳动合同》和《工资花名册》,物流公司没有举示证据。(如物流公司的辩称理由成立,物流公司系骗保。)
仲裁委认为:曹久谷没有举示《劳动合同》和《工资花名册》,举示的其它证据都不能证明有劳动关系,仲裁物流公司与曹久谷没有劳动关系。曹久谷不服仲裁,向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同时向法院申请,请求法院到社保局去提取参保的资料,申报资料中有《劳动合同》和《在册职工花名册》。曹久谷向法院的起诉理由与向仲裁委申请仲裁的理由基本相同。一审法院没有到社保局去调查,理由是《劳动合同》和《工资花名册》曹久谷应该有,不属法院调查的范围。一审法院驳回了曹久谷的诉讼请求,曹久谷仍然不服,已向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上诉。
律 师 点 评
重庆市正章律师事务所副主任律师唐泽函认为:根据本章阐述的情节和曹久谷提供的书证,足以能证明双方有劳动关系。
一、根据《劳动法》第七十二条和《社会保障法》第四条的规定:参保必须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为参保的适格主体。在参保时应当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劳动者的个人身份信息、劳动合同,在册职工工资花名册等资料才能参保。
曹久谷提供的参保信息卡和缴费明细表足以能证明双方有劳动关系,而且是个法律事实,其证明力比劳动合同和工资花名册的证明力还大。原因是双方的劳动关系已经是通过劳动行政管理部门审查过。工伤认定部门要求曹久谷去确认劳动关系,本身就是自己不信自己,错误明显。
二、根据曹久谷提供的《个人缴费明细》,物流公司在2011年9月参保职工有曹久谷等六个人。归属集体申报参保,该证据具有职工工资花名册的属性,在变更栏注明:对曹久谷是解除合同、辞退、终断缴费,曹久谷已经举示了有《劳动合同》和《工资花名同》的书证。
三、根据《缴费明细》证明:曹久谷个人每月应缴养老保险费为:15.98元,由物流公司代扣上缴社保局,物流公司应缴的部分,也是曹久谷支付的,这是因为双方约定的经营方式,收益是自负盈亏,社保费由曹久谷本人负担,这是双方约定的自愿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不影响确认劳动关系。
如果是认定曹久谷与物流公司没有劳动关系,涉及社保局在征收时审查有错,物流公司有骗保行为,导致曹久谷缴了社保,但不能享受社保,达不到保护劳动者,稳定社会的目的。
综上所述:根据曹久谷举示的证据,依据劳部发(2005)12号文件,专门确认劳动关系的规定,于理于法应当认定双方有劳动关系。征收社会保险费是个具体行政行为,在没有撤销社保局的征收行为之前,无法否认双方有劳动关系。


撰稿人:何士华
联系电话:13896918112
联系邮箱:law2010@foxmail.com
2014年6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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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9 1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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