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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子非亲生 他打官司要求重分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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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15 14:51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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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年前,为了孩子,陈先生离婚时选择将房产给了女方和孩子。离婚后不久,他却发现孩子非亲生,并闹上法院要女方赔偿,但未要求撤销离婚财产分割协议。12年后,他再次起诉,要求确认当年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无效。昨日,记者从审理此案的二审法院市一中法院获悉,他的诉求最终被驳回。

  儿子非亲生他闹上法院

  1981年,30岁左右的潼南男子陈明,与相恋的何丽登记结婚,组成家庭。婚后,两人一直没能怀上孩子,便收养了一女孩。

  1991年,何丽怀孕并生下一儿子,取名陈立。想到终于有后,还是老来得子,陈明有说不出的高兴。几年后,陈、何的感情出现危机,争吵不断。1999年下半年,两人在婚姻管理登记所的调解下,签订了《离婚协议书》,办理离婚手续。

  协议中约定,双方共有的一套农村房屋及屋内家具,全归女方和两个孩子所有。

  2001年,陈明无意中得知,儿子非自己亲生子。气愤中,他将何丽告上法院,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及抚养费,只是未对离婚时的财产分割协议提出异议。经法院审理后认定,陈立系何丽婚外生育,并判令其赔偿陈明1.1万余元。

  想废除财产分割协议

  2013年年初,陈明再次向法院起诉。他称,当初是考虑到孩子,才把房子和家具等留给女方和孩子们。然而,何丽故意隐瞒孩子非自己亲生,致使他在离婚时作出错误的财产处分,特请求法院确认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部分无效。

  一审中,承办法官依法向陈明行使了释明权,告知其可以将确认协议无效的诉讼请求,变更为请求撤销或变更协议。陈明表示拒绝。

  去年9月,一审法院认为,依照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当事人一方以欺诈的手段订立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才属无效,本案中,何丽以欺诈手段与陈明订立的《离婚协议书》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损害的是陈明个人利益,而非国家利益,因此不属于无效合同,应属可撤销或可变更合同。法院依法向陈明释明后,其表示不变更诉求,为此陈明的诉求与法律规定不符,判决驳回陈明的诉讼请求。

  拿到判决后,陈明不服,向市一中法院提起上诉。

  市一中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本案中,陈明在2001年既已得知陈立非其亲生子后,也仅向何丽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及抚养费,并未向法院起诉撤销或者变更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部分,现再以合同无效为由向法院起诉,缺乏法律依据。

  近日,市一中法院依法作出判决,驳回陈明上诉。(文中人物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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