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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消息 中国zf网今日发布《******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27项准入特别管理措施,包括允许外商以独资形式从事盐的批发,从事物探、钻井、测井、录井、井下作业等石油勘探开发新技术的开发与应用,从事航空运输销售代理业务,从事铁路货物运输业务等。 ******关于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 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 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 特别管理措施的决定 国发〔2014〕38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zf,******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为适应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进一步扩大开放的需要,******决定在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盐业管理条例》以及《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汽车产业发展政策》、《外商投资民用航空业规定》规定的有关资质要求、股比限制、经营范围等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附后)。 ******有关部门、上海市人民zf要根据上述调整,及时对本部门、本市制定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作相应调整,建立与进一步扩大开放相适应的管理制度。 ******将根据试验区改革开放措施的实施情况,适时对本决定的内容进行调整。 附件:******决定在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内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和经******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目录 2014年9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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