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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婚姻签下继承协议 少写一句话除脱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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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15 06: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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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婚姻签下继承协议 少写一句话除脱14万元2015-05-15 00:00:00 来源: 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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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卫婚姻签下继承协议 少写一句话除脱14万元


一对夫妻签下协议,男方希望用自己的房产赠与妻子的方式,来保障婚姻。11年过后,愿望落空,两人分道扬镳之后因为这个协议对簿公堂。日前市三中院判决:房屋属于夫妻两人共有财产,女方有权分割。
2002年,各自有过一次婚史、都带着孩子的张春与李芬,经朋友介绍后认识。他俩都是南川区人,张春47岁,李芬38岁,相处一段时间后在2002年11月登记结婚。
早在1996年,张春花了3.8万元买了一套80多平方米的房子。
两人结婚后,都希望能白头偕老,为了巩固婚姻,结婚不到一个月就签了一份协议——《房屋继承依据》,上面载明:“南川xx处住宅一套,面积82平方米,属于张春与李芬两人共同财产,其子女张甲、李乙都有同等继承权。”
一晃11年过去了。去年1月两人还是离了婚。
离婚后李芬要求平分房屋产权,张春断然拒绝。张春称,订这个协议是两人要生活到白头才赠给李芬的,属于赠与。既然现在婚姻解除,房屋也没过户给李芬,自己有权撤销赠与。
双方争执不下,李芬一纸诉状交到南川区法院。
法院审理后认为,《房屋继承依据》没有赠与的表述,也没有赠与多少的表述,不能认定为赠与,只能视为双方的约定,即:原属于婚前财产的房屋权属,约定为双方共同所有。
法院根据市场价格、出资情况,和张春要产权的情况等,酌情判决他补偿李芬房屋折价款14万元。
张春上诉,市三中院维持原判。
(涉及隐私,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
律师说法
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立源律师事务所陈键律师称,张春输官司,主要是对协议内容表达不清,造成失误。如果为了保障婚姻而签订协议,应该在协议中明确有偿赠与对象及相关条件,如“在婚姻存续期间,张春婚前某套住房属于张春与李芬两人共同财产。若婚姻结束,属于张春个人所有。”
陈律师称,夫妻签订财产协议,一定要分清是对财产转化的约定,还是财产赠与。情况不同,会造成对财产具体处理的不同。
重庆晚报记者赵方敏
本文来源:重庆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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