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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买新房将已有房屋过户妹妹 事后妹妹不归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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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4 21: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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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买新房将已有房屋过户妹妹 事后妹妹不归还A-A+

  为了买新房,刘某把名下已有的房屋“卖”给亲妹妹,并以妹妹名义办理按揭贷款,买完新房再把房子过户回来,哪知事后妹妹并没有还房的意思,这可把刘某急坏了。日前,九龙坡区法院一审判决,这个房屋为刘某所有。
  法院审理查明,刘某在九龙坡区有套房屋,2009年2月她的妹妹向银行贷款,以26万元的总价购买该房,姐妹俩签了房屋买卖合同,随后产权转给了妹妹,但刘某并未把房交给妹妹居住使用,妹妹也未实际支付任何房款,一直是姐姐刘某支付按揭款。

  刘某诉称,当时她是为了另外买房,才把这套房屋过户给妹妹,哪知事后妹妹并没有还房的意思,她只得告上法庭。
  法院认为,刘某以转移产权登记为手段,借用妹妹名义及信用资质向银行办理按揭贷款。加上妹妹认可姐姐的说法,故该房的实际权利人与行政机关登记的权利人不符,实际所有权人应为刘某。虽然刘某为办理贷款而采取虚假买卖房屋的方式虽不妥,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据此,法院判决该房所有权人为刘某。
  重庆晚报记者联系了银行的业内人士,他们分析,刘某采取这种方式套取银行贷款有几种可能:一是她本人个人信用存在问题,无法获取银行贷款;二是通过这种方式转让房产,再次买房就能享受首套房的优惠政策;第三种是,刘某无法偿还现有房屋贷款或面临较大的还款压力,借此来偿还原有贷款。从实际情况来看,前两种原因的可能性较大。
  买卖双方都有风险
  “假卖房真套贷,如果是以非法占有贷款为目的,则构成诈骗罪。本案当事人能按期归还按揭贷款,只涉嫌违反合同法,但不构成犯罪。银行可以根据自身需要,选择是否终止合同。”重庆晚报新闻律师团成员、重庆轩正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周永强表示。
  周永强说,假卖房真套贷,双方都有风险。对于卖方来说,如果买方经不起巨额利益诱惑假戏真做,或者转卖该房,由于钱给了,房子也过户了,卖房人很可能无法要回房产;对于买房人来说,如果套贷者无力还贷,银行势必追债,买房人将承担巨大的个人信用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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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5-5-25 09:28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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