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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綦江区] 去年的綦江新闻,綦江某论坛活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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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8 18:25 来自手机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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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我爱綦城 于 2016-1-28 18:27 编辑

被网友“人肉”,她要网站赔5万元精神损失费2015-07-24 07:20 重庆时报5收藏

  记者 聂炜昌

  “人肉这贱人……”今年1月,网友“折福”在网站“綦江在线”上发帖,文中含有侮辱性的文字,并配上了受害人阿芸生活照一张。短短几天,帖子点击量达到4万余次。阿芸将网站告上法院。

  昨天,记者从市五中法院获悉,法院近日作出维持原判的二审判决,判决被告重庆某科技公司在“綦江在线”首页显要位置向原告阿芸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抚慰金10000元、律师费6000元、交通费840元。

  要求删帖,对方仅删了照片

  今年1月1日,“綦江在线”网站上出现一篇由网友“折福”发布的帖子,里面含有侮辱性的文字,还配有当事人阿芸的生活照片,标题让人“人肉”当事人。

  三天时间内,帖子点击量就达到102次,月排行第一,周排行第一。截至1月8日,这篇帖子的点击量就达到4万余次。

  事实上,在网帖出来的第二天,阿芸就联系“綦江在线”的网络服务提供商重庆某科技公司。当天,公司工作人员对阿芸照片仅作了马赛克处理,网帖进行保留。

  1月4日,阿芸聘请律师以邮寄EMS快递形式,向重庆某科技公司发送了律师函,要求删除网帖。两天后,公司工作人员将阿芸的照片删除,但网帖依然存在。

  起诉索赔精神损失

  阿芸将对方告上綦江区人民法院。阿芸在诉状中称,重庆某科技公司在知道网帖侵权后,其处置措施不力构成侵权,要求公司删除网帖,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50000元及律师费、交通费等。

  庭审时,重庆某科技公司辩称,首先,阿芸不能证明照片就是她本人;另外,公司已及时采取了模糊、删除照片等合理措施。

  綦江区人民法院一审认为,网帖内容明显具有侮辱、诽谤阿芸的内容,足以造成公民人格贬损和社会评价降低,对阿芸的身心、生活、工作均造成了较大影响。

  重庆某科技公司在接到被侵权人通知后,应立即删除涉案网帖,但公司在当天仅对照片做了马赛克处理,在两天之后才删除照片,不足以保护阿芸的合法权益。

  一审法院酌情认定由公司赔偿原告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同时,原告支付的律师费用6000元,也应有科技公司赔偿。

  重庆某科技公司提起上诉,五中法院日前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昨天,重庆五中院主审法官胡智勇说,网络经营者获悉不应传播的信息后,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予以阻止。未阻止,或未及时、有效阻止的,网络经营者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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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9 22:43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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