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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二手房交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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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5 15:05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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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自2003年版的《南京市房地产买卖契约》正式宣布“退休”之后,南京地区一直使用《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作为南京二手房南京二手房买卖合同。在《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中强调,不论买卖双方选用何种房款交割方式,中介公司均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收代付房价款,这是为了维护房屋买卖双方合法权益的一条“高压线”。

    为了确保交易安全,《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还规定,买卖双方以及中介公司,如果一方违反《南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管理办法》,给他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应担负相应的赔偿责任。[ad]

    此外,《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规定,划拨土地的房子不用交纳土地收益。南京主城区二手房网上交易,房产中介公司必须从网上打印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书和交易合同,并在3日内持申请书以及其他登记资料申请房屋产权过户。同时,中介不通过网上操作办理交易过户的,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受理窗口不予收件,从而有效避免中介“吃差价”的行为。

    以下是《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的完整版:

    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房买卖合同字号

    签约须知

    一、本合同适用于存量房屋买卖。

    二、请用钢笔、毛笔等不易退变色且不易擦除的书写工具填写。

    三、本合同的任何涂改,均应由甲乙双方在涂改处签署确认。

    四、在“□”中打“√”表示选中,打“×”表示不选中。除违约责任可以复选中外,其他均为单选中。

    五、本合同条款空白处由买卖双方商定填写。

    六、请仔细斟酌第四条和第六条的具体涵义,采取相应措施,以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并以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

    七、请仔细阅读面积误差特别提示和特别条款,以免引发纠纷。

    八、通过经纪机构促成交易的,务必如实签填经纪栏内容,以切实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以上须知和本合同条款内容,请仔细阅读,以切实保证自身的合法权益。

    南京市存量房买卖合同

    甲方(卖方):张三

    乙方(买方):李四

    经纪机构:我爱我家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就下列房屋买卖事项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甲方自愿将其房屋出售给乙方,乙方也已充分了解该房屋具体状况,并自愿买受该房屋。该房屋具体状况如下:

    (一)座落于南京市鼓楼区华侨路35号1207室,建筑面积100平方米,房屋用途为住宅;

    (二)出售房屋的所有权证证号为鼓改字第12345号,丘号为123456-I-8;

    (三)房屋平面图及其四至范围见附件一;

    (四)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为√出让取得,土地使用年限自2000年10月1日至2070年10月1日;×划拨取得。

    该房屋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该房屋的相关权益随该房屋一并转让。

    第二条甲方保证已如实陈述上述房屋权属状况和其他具体状况,保证该房屋不受他人合法追索。

    第三条甲、乙双方经协商一致,同意上述房屋转让价款为人民币(小写)800000元,(大写)捌拾万元,其中含定金(小写)20000元,(大写)贰万元,尾款(小写)无元,(大写)无元。

    第四条乙方的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按下列约定:

    √乙方同意在以下规定期限内将房屋转让价款解交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设立的资金托管专用账户:

    1、2007年9月1日前将自有资金人民币(小写)240000元,(大写)贰拾肆万元解交托管账户。

    2、甲方同意乙方向工商银行银行申请个人住房抵押贷款,总额为人民币(小写)560000元,(大写)伍拾陆万元,用于支付房屋转让价款的余款。乙方同意于2007年9月15日前与贷款银行签订借款合同。同时委托银行将贷款资金全部划入南京市房地产交易市场托管资金专用账户。若乙方不能按计划贷足或者银行不同意贷款申请的,则转让价款的不足部分,乙方同意在银行贷款批准或者不批准之日起3日内以现金解交托管账户。

    3、甲方同意乙方自留尾款无元,不存入托管账户,在房屋交付时,甲、乙双方自行交割。

    ×甲、乙双方同意以以下付款方式和付款期限支付房价款,并自行承担房屋转让价款安全的全部责任:

    (注:不办理房屋转让价款资金托管的交易双方可选中该项,并商议填写相关内容)

    经纪机构及其人员均应严格执行国家和地方zf有关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代收代付房屋转让价款。

    乙方未按规定支付房价款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乙方无法以现金方式补足贷款资金不足部分的,甲乙双方同意解除本合同并撤销该房屋买卖的转移登记申请,同时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承担违约金肆仟元。

    √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的,每逾期一天,按应付到期房价款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

    √乙方逾期支付房价款超过十天,且所欠应付到期房价款超过伍仟元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在解除合同后三天内将已收房价款退还乙方,所收定金不予退还;并有权要求乙方支付占总房价款百分之五的赔偿金。

    ×

    第五条甲、乙双方定于2007年9月20日时正式交付该房屋;甲方应在正式交付房屋前腾空该房屋。

    双方定于2007年9月30日前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相关附属设施和相关权益的更名手续。

    甲方应在房屋产权过户前将其落户于该房屋的户籍关系迁出。

    甲方未按规定履行以上义务的,则按下列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的,每逾期一天,按总房价款的万分之四支付违约金。

    √甲方交付房屋的附属设施或装饰装修不符合约定的,按不符部分的×约定价值√评估价值×市场价格承担赔偿责任。

    √甲方逾期交付房屋超过十天的,乙方有权解除本合同。甲方应在乙方解除合同后三天内将已收房价款和双倍定金返还乙方,并按总房价款的百分之五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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