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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过马路遭三车连环撞压身亡 谁之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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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4-11 18:4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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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子过马路遭三车连环撞压身亡 谁之责?2016-04-11 00:00:00 来源: 三峡都市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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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年前,万州区王牌路曾经发生一起悲惨的交通事故,家住万州的一位女士在横过马路时,不幸遭三辆小车连环撞倒、碾压、拖行、挤压,致其当场死亡。
昨日,记者从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获悉,这起曾引起万州市民关注的连环车祸有了最终处理结果,死者亲属获得了相应的经济赔偿。但法官称,这起事故中所暴露出的诸多交通安全问题,令广大市民尤其是司机朋友足以从中得到警醒。
事发: 女子过马路遭三车撞压身亡
2014年12月25日晚上9点10分左右,家住万州区的谭女士在王牌路某门面路段从左至右横过道路时,突然一辆往观音岩方向行驶的出租车驶来,谭女士被碰撞后倒在对向车道内。
随后,龙某驾驶一辆小轿车行经谭女士倒地路段时,因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将已倒地的谭女士碾压、拖行;约六分钟后,秦某驾驶一辆小轿车由观音岩方向往万州骨科医院方向行驶过程中,又不慎将谭女士挤压。三车连环车祸事故造成谭女士当场死亡,陈某驾驶的出租车和龙某驾驶的小轿车不同程度受损。
事故发生后,万州区****局交巡警支队立即赶赴现场勘查,并委托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对死者谭女士进行尸检,查明死因。
2014年12月31日,重庆市渝东司法鉴定中心作出法医病理学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谭女士的死亡原因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重型颅脑损伤、双侧多根肋骨骨折伴血气胸、胸腹腔脏器损伤、胸腰椎多处骨折伴脊髓损伤、左侧尺桡骨骨折及左侧胫腓骨骨折等复合型损伤死亡。
认定: 交巡警认定撞人的前两车担责
事故发生后的第二天,交巡警部门委托重庆市鑫道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所对涉事撞人的三辆车的技术状况进行鉴定。
一周之后,涉事车辆技术鉴定报告出炉,除陈某驾驶的出租车与秦某驾驶的小轿车右侧前照灯不合格外,其余均无问题。
2015年1月8日,万州区****局交巡警支队作出事故认定书,认定出租车司机陈某驾驶右前照灯不合格的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通行情况,将正在横过道路的行人谭女士碰撞,其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龙某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因未注意观察前方道路情况,将已经倒地的行人谭女士碾压、拖行,其行为也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
同时,交巡警认定第一次撞倒谭女士的陈某与第二次碾压、拖行谭女士的龙某,其过错行为对造成本次交通事故所起作用相当。涉事第三辆车司机秦某无过错行为,死者谭女士无过错行为。
据此,交巡警作出事故责任认定,出租车司机陈某与第二辆小车司机龙某分别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第三辆小车司机秦某与死者谭女士均不承担本次交通事故责任。
调查: 首车司机驾照记12分被暂扣还开车
据调查,肇事出租车登记在万州某出租汽车公司名下,由市民谭某经营,谭某雇请陈某驾驶出租车。
事故发生时,陈某持有驾驶证准驾车型为B1B2,但陈某的驾驶证因处理交通违法记录记分超过12分,驾驶证被万州区****局交通巡逻jc支队周家坝大队暂扣。
同时,该出租车及另外涉事的两辆小轿车均在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且事故发生时都在保险期内。事故发生后,涉事车方为处理善后事宜均垫付了部分费用。
2015年7月13日,万州区****局交通巡逻jc支队周家坝大队出具陈某驾驶证扣留情况说明,载明:2014年6月28日上午9时许,驾驶员陈某持本人驾驶证(准驾车型B1B2),到周家坝交巡警大队处理所驾驶大型货车的违法行为(驾驶中型以上载货汽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上未达50%的),按规定处罚200元并处扣分12分,当事人陈某对此无任何异议并签字。处理后,民警按规定扣留了当事人陈某的驾驶证并告知其自行去参加理论考试及路考。陈某于2015年1月9日考试合格后,周家坝交巡警大队将扣留的陈某驾驶证归还。
诉讼: 死者亲属将相关责任方告上法庭
事故处理中,肇事出租车与所投保的保险公司因赔偿问题起了争议,原因是陈某驾驶车辆时驾驶证已经扣满12分,驾驶证被jj队暂扣,属违法驾驶行为,故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免赔商业三者险。
而出租车公司及相关方则认为,陈某的驾驶证只是被交巡警部门暂扣,经考试后再换领新证,不属于无证驾驶,保险公司没有免赔商业三者险的理由。
由于存在争议,死者亲属便一纸诉状将涉事车方及相关保险公司一并告上法庭,请求赔偿经济损失70余万元。
判决: 首辆车与第二辆车责任人担责赔偿
万州区法院审理后认为,根据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的责任比例,酌情认定陈某与龙某各承担50%的责任。
出租车司机陈某明知本人的驾驶证被jj队扣留仍然驾驶机动车,根据相关规定,认定陈某在事故发生时系违法驾车,对本次交通事故发生具有重大过失,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同时,法院认定出租车保险人已向投保人明释免责情况,故因陈某在事故发生时驾驶证记分达到12分并且驾驶证被jj队扣留,保险公司依据商业险保险条款的约定其在商业险范围内免责。
据此,法院作出一审判决:由出租车经营者谭某赔偿死者亲属15万余元,陈某与万州某出租汽车公司对谭某的赔偿部分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由出租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11万元;由第二辆车承保的保险公司赔偿26万余元。此外,因该次交通事故与秦某所驾驶车辆存在关联,故其车辆承保的保险公司应当在无责赔付的范围内赔偿6000余元。
一审宣判后,万州某出租汽车公司不服,向重庆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审理后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判决。
说法: 司机驾照扣满12分不能再开车
法官称,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在机动车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者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以及记分达到12分的,不得驾驶机动车。可见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属于行政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为。本案中的陈某在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违反了行政法规中的禁止性规定。
法官同时还称,市民在为车辆购买保险及签署合同时,要看清责任免除条款规定: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的,发生意外事故时,驾驶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保险人不负赔偿责任:驾驶人在驾驶证丢失、损毁、超过有效期或被依法扣留、暂扣期间或记分达到12分,仍驾驶机动车的,均属免赔。
记者 向贵平
王牌路
2
事发时间:晚上9点10左右
第二辆车


第一辆车
第三辆车
被第二辆车碾压拖行
3
1
首辆车与行人相撞
行人倒在对向车道
事故示意图 制图/吴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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