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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愤 忠县一男子砸他人车辆被处三个月拘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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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6-12-7 11:46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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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泄愤 忠县一男子砸他人车辆被处三个月拘役2016-12-07 10:03 扫描到手持设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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忠州新闻网讯 (通讯员 刘霞) 醉酒后独自回家,路遇“仇人”的奥迪车停靠路边,拾起砖头大泄心中的不满,敲碎价值5000余元的挡风玻璃,最终触犯刑法。近日,县法院对该案作出判决,被告人王全(化名)犯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判处拘役三个月,缓刑三个月。
东溪镇的王全是一名专职驾驶员。2010年起,王全与他人一起投资了3辆长途汽车,负责将旅客从垫江搭载到浙江。前几年,忠县没有开往浙江的直达客运,王全投资的客车从垫江出发后,会绕到忠县载客。2015年,黄某经营的公司承包了忠县直达浙江的客运服务,但之前尝到了载客的甜头,王全依旧绕到忠县载客。黄某了解情况后,派公司员工在忠县境内跟踪王全的客车,一旦发现其在忠县境内上下旅客,便将其录像,并到交通执法部门举报,致使王全所投资客车被罚款十多次,罚款金额高达数万元。王全的经济利益受到了严重影响,因而一直对黄某怀恨在心。
2016年6月,王全与朋友一起吃饭,席间喝了近0.5公斤白酒。晚上9点左右,王全吃完饭独自回家途中,发现黄某的奥迪越野车停靠在马路边,怒气上头的王全看到四下无人,当即拿起一块砖头砸碎了挡风玻璃,随后扬长而去。谁知,这一幕被监控摄像头记录了下来。经认证,车辆受损财物价值5885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全故意毁坏他人财物,价值5885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被告人王全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其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综合案件相关情况,法院作出了判处其拘役三个月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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