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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zf网站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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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7-11-8 18:1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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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zf网站发展指引》要求,进一步加强我市zf网站管理、规范zf网站建设、提升zf网上政务服务能力,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zf网站是指市、区县(自治县,以下简称区县)zf及其部门、派出机构在互联网上开设的,具备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办事服务、互动交流等功能的网站。
zf网站分为zf门户网站和部门网站。zf门户网站是指市、区县zf开设的网站,部门网站是指市、区县zf部门、派出机构开设的网站。
第三条  ****在渝直属机构zf网站管理按照其上级主管部门要求执行。

第二章  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四条  市zf办公厅是全市zf网站的主管单位,负责推进、指导、监督全市zf网站建设和发展。各区县zf办公室、市zf各部门办公室是本地区、本部门zf网站主管单位,实行系统垂直管理的市zf部门办公室是本系统zf网站的主管单位。
zf网站主管单位负责对本单位管理的zf网站进行统筹规划和监督考核,做好开设、整合关停、集约建设、安全防护、考核评价、督查问责和应急处置等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委网信办负责统筹协调全市zf网站安全管理工作,编制部门负责全市zf网站中文域名和网站标识管理,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全市zf网站ICP备案管理工作,市****局负责全市zf网站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打击网络犯罪等工作。
第六条  市zf办公厅、区县zf办公室是本级zf门户网站的主办单位,市zf部门办公室原则上是部门网站主办单位。
zf网站主办单位承担网站的建设规划、组织保障、健康发展、安全管理、保密审查、应急响应等职责。主办单位可指定办公厅(室)内设机构或委托其他专门机构作为承办单位,具体落实主管单位、主办单位的相关要求,承担网站技术平台建设维护、安全防护和日常运行保障工作。

第三章  网站开设

第七条  原则上一个区县只开设一个zf门户网站,市zf各部门、市zf派出机构原则上一个单位只开设一个部门网站。
第八条  乡镇(街道)zf(办事处)原则上不开设zf门户网站,通过上级zf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已有的乡镇(街道)zf(办事处)网站要尽快将内容整合至上级zf门户网站。
区县zf部门原则上不开设zf网站,通过本级zf门户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已有的区县zf部门网站要尽快将内容整合至本级zf门户网站。
市zf各部门直属管理单位原则上不开设zf网站,通过本级部门网站开展政务公开,提供政务服务。已有的市zf各部门直属管理单位网站要尽快将内容整合至本级部门网站。
各地区、各部门主办重大活动或专项工作时,原则上不单独开设网站。只涉及单个zf部门职责的,在部门网站开设专栏专题;涉及多个zf部门职责的,在同级zf门户网站或牵头部门网站开设专栏专题。
确有特殊需要的,按本办法第九条规定申请获批后,可开设zf网站。
第九条  区县zf拟开设zf门户网站,需经本级zf主要负责同志同意,由网站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报市zf办公厅批准后方可开设。
各级zf部门拟开设部门网站,需经本部门主要负责同志同意,由网站主办单位向本级zf办公厅(室)提出申请,报市zf办公厅批准后方可开设。
zf网站申请开通材料应具备责任分工、内容及保密审查机制、安全防护措施、应急响应预案等内容。
第十条  zf网站开通前应履行以下程序:
(一)向编制部门提交加挂党政机关网站标识申请;
(二)按流程注册符合《zf网站发展指引》规范的zf网站域名,并向市通信管理局申请ICP备案;
(三)根据网络系统安全管理的相关要求,到同级****机关办理备案手续,同步落实安全技术措施,并通过安全检测;
(四)提交网站基本信息,经逐级审核并报******办公厅获取zf网站标识码;
(五)新开通的zf门户网站在上级zf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新开通的部门网站在本级zf门户网站发布开通公告;
(六)向市委网信办报备。
第十一条  新开通的zf网站应加挂全市统一的zf网站徽标。一般不设置宣传语,如确有需要,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的发展理念和目标等设计展示。

第四章  网站整合关停

第十二条  zf门户网站一般不得关停。网站改版升级应在确保正常运行的情况下进行。
第十三条  zf网站因无力维护、主办单位撤销合并或按有关集约化要求需永久关停的,原有内容应做整合迁移。整合迁移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阐明申请理由及相关保障措施,逐级审核,经市zf办公厅批准后,方可启动。杜绝因整合关停出现zf网站“僵尸”“睡眠”等现象。
第十四条  拟整合迁移的zf网站要在网站首页显著位置悬挂迁移公告信息。完成整合迁移后,要在上级zf网站或本级zf门户网站发布公告,说明原有内容去向。有关公告信息原则上至少保留30天。
第十五条  zf网站永久关停后,要及时向管理部门注销注册标识、证书信息(包括ICP备案编号、党政机关网站标识、****机关备案标识等)和域名,向市zf办公厅报告网站变更状态,同时向市委网信办报备。
第十六条  zf网站由于整改等原因需临时下线的,由主办单位提出申请,逐级审核,经市zf办公厅同意后方可临时下线,同时在本部门网站和本级zf门户网站发布公告。临时下线每年不得超过1次,下线时间不得超过30天。
zf网站如遇不可抗力导致长时间断电、断网等情况,或因无法落实有关安全要求被责令紧急下线,主办单位要及时通过市zf办公厅以书面形式向******办公厅报备,不计入当年下线次数。
第十七条  因机构调整、网站改版等原因,zf网站主办单位、负责人、联系方式、网站域名、栏目的主体结构或访问地址等信息发生变更的,应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的程序更新相关信息。网站域名发生变更的,要在原网站发布公告。

第五章  网站功能

第十八条  zf网站功能主要包括信息发布、解读回应和互动交流,zf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还应提供办事服务功能。
第十九条  zf网站主办单位要建立健全信息采集、编辑、审核、发布制度,及时发布权威、准确信息,建立保密审查机制,严禁涉密信息上网,不得泄露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zf网站发布的信息包括以下内容:
(一)zf重要会议、重要活动、重大决策信息;
(二)概况信息、机构职能、负责人信息以及重要讲话文稿等;
(三)本地区、本部门出台的法规、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等。发布重要政策文件时,应当同步发布由文件制发、牵头或起草部门提供的便于公众理解和互联网传播的解读材料;
(四)本地区、本部门政务要闻、通知公告、工作动态等需要社会公众广泛知晓的信息,转载上级zf网站、本级zf门户网站发布的重要信息;
(五)信息公开指南、目录和年报;
(六)在依法做好安全保障和隐私保护的前提下,集中规范向社会开放包括人口、自然资源、经济、农业、工业、服务业、财政金融、民生保障等社会关注度高的本地区本行业统计数据查询;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zf信息。
第二十条  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重大突发事件,要在宣传部门指导下,按程序及时发布由相关回应主体提供的回应信息,公布客观事实,并根据事件发展和工作进展更新相关信息。对社会公众关注的热点问题,要邀请相关业务部门作出权威、正面的回应。对涉及本地区、本部门的网络谣言,要及时发布相关部门辟谣信息。回应信息要主动向各类传统媒体和新媒体平台推送。
第二十一条  zf网站开设互动交流栏目,应标明开设宗旨、目的和使用方式,实现留言评论、在线访谈、征集调查、咨询投诉等。应加强审核把关和组织保障,会同zf部门建立网民意见建议的受理、处理和反馈机制。
网民对zf网站的纠错意见,应在1个工作日内转有关网站主办单位办理,2个工作日内完成处理并回复。
第二十二条  zf门户网站和具有对外服务职能的部门网站应开设政务服务栏目,利用全市统一的政务服务平台,发布本地区、本部门政务服务事项目录,集中提供在线服务,统一申请服务入口和结果反馈出口,实现全市一体化网上政务服务。

第六章  集约建设

第二十三条  按照集约化建设原则,充分利用云计算、大数据相关技术,建设开放式架构的zf网站集约化平台、资源集约化平台,彼此联动、功能互补,满足各级各部门zf网站的建设和应用需要。zf网站集约建设不改变zf网站的主管单位、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的管理责任。
第二十四条  网站集约化平台实现站点管理、栏目管理、专题专栏管理、权限管理、运维监控、安全防护等。由区县zf办公室、市zf各部门办公室建设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网站集约化平台,按本办法第四章规定进行zf网站集约整合,新开设的zf网站应部署在对应的网站集约化平台上。
第二十五条  资源集约化平台由全市统建,按照“先入库,后使用”原则,对全市zf网站信息和服务资源统一建库、统一管理,实现资源统一分类、统一标准、统一调用、统一监管。
平台资源库无条件向各zf网站开放使用,满足zf网站用户注册、统一身份认证、内容发布、个性定制、内容推送、全站(站内)搜索、领导信箱、征集调查、在线访谈、评价监督、新媒体联动、政务服务等功能需要。
第二十六条  鼓励各zf网站主办单位以用户为中心,利用集约化平台,提供个性化、便捷化、智能化服务。推进zf网站向移动终端、自助终端、热线电话、政务新媒体等多渠道延伸,为企业和群众提供多样便捷的信息获取和办事渠道。

第七章  安全防护

第二十七条  zf网站主办单位应按照网信部门和****部门要求,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和政策标准要求,制定完善网站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网站安全定级备案、安全建设、等级测评和整改加固工作。
第二十八条  zf网站应部署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应对病毒感染、恶意攻击、网页篡改和漏洞利用等风险,保障网站安全运行。
第二十九条  zf网站主办单位应建立健全网站安全监测预警机制,实时监测网站的硬件环境、软件环境、应用系统、网站数据等运行状态以及网站挂马、内容篡改等攻击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处置。对zf网站主管单位和网络安全主管部门监测通报的安全隐患问题,立即整改,并将整改情况反馈通报部门。
第三十条  zf网站主办单位应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制定应急预案并向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zf网站主管单位和网络安全应急主管部门备案,明确应急处置流程,定期开展演练。发生安全事件后要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处置,并按照规定向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zf网站主管单位和网络安全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十一条  zf网站主办单位应建立zf网站24小时值守制度,及时应对突发事件。通过机器扫描、人工检查等方法,加强对zf网站整体运行情况、链接可用情况、栏目更新情况、信息内容质量的日常巡检,发现错漏立即纠正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二条  对监测发现或被举报的假冒zf网站,经核实后,本级zf办公厅(室)及时商请网信部门处理。网信部门负责协调电信主管、****等部门,及时对假冒zf网站的域名解析和互联网接入服务进行处置。****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对假冒zf网站开设者等人员依法予以打击处理。
第三十三条  zf网站主办单位应明确网站安全责任人,落实安全保护责任。强化安全培训,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技术培训和技能考核,提高安全意识和防范水平。

第八章  运维监管

第三十四条  市zf办公厅负责对全市zf网站进行监督考核。制定全市zf网站考评办法,考评结果纳入zf年度绩效考核,列入重点督查事项。每季度对全市zf网站开展一次巡查抽检,检查情况及时公开。编制全市zf网站监管年度报表,于每年1月31日前向社会公开。
各zf网站主管单位参照执行,对本地区、本部门、本系统zf网站进行监管考核。
第三十五条  zf网站巡查抽检,可采用第三方评估、专业机构评定、社情民意调查等多种方式,客观、公正、多维度地评价工作效果。
第三十六条  zf网站存在以下问题的,由网站主管单位或上级机关通报主办单位,造成严重后果的,对分管负责人和有关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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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7-11-8 18:10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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