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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培训机构如何规范管理?重庆教委请你提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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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6 10:04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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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教师应有相应教师资格证书、不得一次性收取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开展“超纲教学”……近日,重庆市教委在官网公布了《重庆市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4月22日前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市民可通过电子邮件(cqjwmbc@163.com)或寄信至重庆市教委民办教育处提出你的意见。
  一次性收费不能超过3个月
  征求意见稿中提出,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名称中必须含有“培训”字样(含简称),名称不得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世界”“全球”等字样。名称中不得含有“大学”“学院”“高中”“初中”“小学”“幼儿园”“进修”“专修”等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解或者引发歧义的内容和文字。
  收费上,培训机构应在招生简章和办学场所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教育培训内容、教育培训时间、退费办法等内容;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包含赠送课时)的费用。不得收取未向社会公示的任何费用。
  同时,我市实行培训机构培训费专用存款账户监管制度,按照专款专户、专款专存、专款专用的原则,对培训机构收取的培训费实施监管,随机抽查其大额资金流向。
  不得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
  在教育教学方面,征求意见稿明确,培训机构的教师应当取得相应教师资格证书或其他相应的专业资格、资质。
  培训机构应当与教育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服务合同。培训服务合同应当载明培训机构名称、办学范围、法定代表人和住所等核定事项,培训对象姓名,办学场所,培训项目内容和质量标准与承诺,培训期限和时间安排,收费项目和金额及退费标准与办法等。
  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活动,不得有下列行为: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招生培训广告、信息;文化教育类民办培训教育机构,开展“超纲教学”“提前教学”“强化应试”,组织中小学生等级考试及竞赛,将培训结果与中小学校招生入学挂钩,聘用普通中小学在职教师。
  建基本名录库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征求意见稿提出,教育、人力社保部门应当分别建立培训机构基本名录库、信用资源数据库,对培训机构实施信用分类监管。同时,全面推行负面清单和黑、白名单制度。
  对已经审批登记,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培训机构,应当及时将其从白名单上清除并列入黑名单;对未经批准登记、违法违规举办的培训机构,予以严肃查处并列入黑名单。将黑名单信息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按有关规定实施联合惩戒。
  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将吊销办学许可证
  每年6月30日之前,将完成对培训机构上年度办学情况的年度检查。
  对当年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为三个月;整改后仍不合格或拒不整改的,责令停止招生。对连续两年年检不合格的,由审批机关依法吊销办学许可证。
  培训机构未按照核定的名称、层次、办学场所、办学类型和办学内容等开展培训活动的,未与教育培训对象或者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服务合同,或者合同未载明规定内容等,逾期未改正的,处以5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且当年年检基本合格或不合格;情节严重的,吊销办学许可;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记者 秦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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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9-4-16 13:19 | 只看该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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