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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中,并不是任何“证据”都是有效证据,成为法院支持自己诉讼请求的判决依据。因此,建筑律师认为举出有效证据,不但可以充分地实现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目的,而且还可以免去一些不必要的工作,从而达到提高诉讼效率,降低诉讼成本的目的。广州刑辩律师的相关问题可以到网站仔细了解,更多资源可以帮助您哦!
上海闵行离婚纠纷咨询律师
上海闵行离婚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证据的准备:证据的排序是否方便质证。质证是对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以及证明力的有无、大小予以说明和质辩的活动或过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证据繁多,科学合理的证据排序不仅方便质证,亦往往会在一定程度上给法官带来“好感”。证据与证据之间是否冲突。证据的准备及审查不应仅限于单一证据,应反复推敲证据的证明力,掌握证据之间的关系,对于互相冲突的证据仔细衡量,予以取舍和补充辅助,避免证据间出现“内耗”的情形。是否有需要向相关部门调取的证据。如发现诉讼请求中现有证据出现断链或其他不足情形,而当事人亦未掌握,应考虑向可能持有或保管该证据的相关部门调取。上海闵行离婚纠纷,是否存在“新的证据”。根据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为《证据规定》)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一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二审程序中的新的证据包括:一审庭审结束后新发现的证据;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前申请人民法院调查取证未获准许,二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应当准许并依当事人申请调取的证据。
建筑律师了解到一份证据材料成为有效的证据,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建筑律师认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即具有合法性特征。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建筑律师认为证据的合法性特征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内容: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采用违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又比如代理律师作调查笔录时,必须两位律师一起对证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完毕的调查笔录必须要由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且不得指使证人或诱使证人做伪证。证据形式合法,即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如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那么当事人必须提供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文本来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而不能以证人证言的方式来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
上海闵行离婚纠纷,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诉讼时效如何确定,建筑律师根据《民法通则》百三十七条规定“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案件适用诉讼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同一债务分期履行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上海闵行离婚纠纷,建筑律师根据根据《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建筑律师认为证据材料所反映的事实必须是客观存在的事实,即具有客观性特征。客观性是指民事诉讼证据本身必须是客观的、真实的,而不是虚构的、捏造的。建筑律师举例说,我们向法院提供的《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是发包方与承包方订立的,而不是一方为达到非法的诉讼目的,而私刻另一方的公章或偷取另一方的公章,采用伪造方式取得的。而且,该合同中的有关双方权利义务条款,必须是在订立合同当时,经过发包方、承包方充分协商之后达成的,而不是一方在事后自已加上的。客观性是证据的本质属性,它是一份证据材料成为有效证据的前提条件。如果出现管理费诉讼的话,由于挂kao合同无效,被挂kao方要求挂kao方支付管理费缺乏依据。
上海闵行离婚纠纷,我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都对挂kao这种行为予以了明确的禁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的规定的合同无效。《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上海闵行离婚纠纷,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如果出现管理费诉讼的话,由于挂kao合同无效,被挂kao方要求挂kao方支付管理费缺乏依据。
建筑律师认为证据材料与待证事实之间存在着联系,即具有关联性特征。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指证据必须与待证的案件事实存在一定的联系。建筑律师了解到如发包方与承包方前后订立了三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但是发包方违反了第二份合同的约定,未依约支付工程进度款。那么,在提起支付工程进度款的诉讼中,提供给法院的必须是双方订立的第二份《建设工程承包合同》,而非另外两份。因此,在诉讼中提供的证据材料必须与双方争议的事实有一定的关联,而不是漫无目的、不加选择地胡乱提供证据,这不但不能达到通过诉讼解决纠纷的目的,还会造成诉讼工作量的增大,增加诉讼成本的开支。无效协议的对外效果——被挂kao方如何保障权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离婚纠纷,当事人双方约定,是工程造价确定的主要方式。招标投标确定,招标投标有利于提高建筑企业的管理水平。有助于严格执行基本建设程序,有利于降低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有利于保障工程质量和工期。根据我国《招标投标法》第3条等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的工程建设,必须进行招标:关系社会公其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包括能源、交通运输、邮电通讯、水利、城市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项目;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公用事业项目,包括市政工程、科技、教育、文化、卫生、社会福利、商品住宅等项目;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使用各级财政预算资金、纳入财政管理的各种****性专项建设基金、国有企事业单位自有资金等项目;离婚纠纷,国家融资项目,包括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国家政策性贷款、国家授权投资主体融资、国家特许的融资等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资金的项目。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外国****及其机构贷款、国际组织或外国****援助资金等项目。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应当由批准或制订。如转包经发包人同意,即属合同转让,应直接列发包人为被告。因工程质量引起的纠纷,发包人只起诉承包人,在审理中查明有转包的,应追加实际施工人为共同被告,实际施工人与承包人对工程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建筑律师认为所提供的证据材料必须符合法律要求,即具有合法性特征。合法性是指证据必须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提供,证据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建筑律师根据证据的合法性特征主要包含以下两方面的内容: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即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在收集证据时必须依法进行,不得采用违法的方法收集证据。又比如代理律师作调查笔录时,必须两位律师一起对证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完毕的调查笔录必须要由被调查人核对无误后签字确认,并且不得指使证人或诱使证人做伪证。证据形式合法,即证据的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的要求。如法律规定,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那么当事人必须提供书面的《建设工程合同》文本来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而不能以证人证言的方式来证明双方的合同关系。被告不适格,会被驳回诉讼请求。遗漏的,又可能影响责任的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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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说,建筑律师认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中,必须围绕着法律及司法解释关于证据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特征的有关规定,举出客观真实的、与案件争议事实有关联的、证据的形式和内容合法的证据,只有这类证据才是有效证据,才能达到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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