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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涪陵区] 大家一起网上搜索涪陵帮,俗称榨菜帮!(不断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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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1-2-1 14:02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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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光阴的故事 于 2011-2-1 14:24 编辑

黔江、酉阳、秀山、彭水、石柱一区四县地处渝东南边陲,是渝、鄂、湘、黔四省市的结合部,也是重庆市辖区唯一的少数民族聚居地区。长期以来,由于社会经济发展滞后,治安形势十分严峻,涉枪涉暴贩毒等严重刑事犯罪居高不下,黑恶势力犯罪日益猖獗,严重威慑着当地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危及社会和谐稳定,影响“平安重庆”建设。据调查统计,2007年至2008年,该地区两级检察机关共批捕起诉黑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40件195人,分别占同时期办理刑事案件总数的5.8%和19.5%,其中有3件属****部挂牌督办案件。
一、黑恶势力犯罪主要特点
(一)青少年、无业人员和具有前科人员作案居多。在上述195名黑恶势力犯罪嫌疑人中,青少年40人,无业人员115人,曾被判刑或劳动教养人员36人,分别占黑恶势力犯罪总人数的20.5%、59%、18.5%。石柱县刘新林等恶势力犯罪团伙,19名团伙成员中,有青少年8人。黔江区何泽伟、曾强飞等黑社会性质组织,33名团伙成员全部是无业人员。彭水县杨朕、张玲珏恶势力犯罪团伙,27名团伙成员中,曾被判过刑的有7人,被劳动教养过的4人,被治安拘留过的7人,主犯张玲珏更是因故意伤害、抢劫、聚众斗殴三进三出,多次被人民法院判刑。黔江区以何泽伟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组织头目石魏、骨干成员谢坤明、严友波等8人曾经被判刑。
(二)暴力化、职业化趋向明显。如黔江以何泽伟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一案,因何泽伟等人认为“涪陵帮”在黔江经营“放水公司”严重影响了何泽伟等人在黔江****场所的经济利益,双方发生冲突。为了将“涪陵帮”赶出黔江城,何泽伟等人纠结了30多名团伙成员,分兵两路,对“涪陵帮”围追堵截,在当场将对方一人砍死在滨江路后,仍不罢休,继续在全黔江城对“涪陵帮”展开搜捕。案发后,****机关在破案中收缴****47把,最长的约2米,****的刀刃上均留下了****相互碰撞、砍杀的痕迹。
(三)团伙作案、多次作案、连续作案突出。上述黑恶势力犯罪案件中,团伙犯罪11件117人,分别占黑恶势力犯罪案件总件数和总人数的27.5%和60%。酉阳县余恒翔、黄伟恶势力犯罪团伙与龚明、田洪犯罪团伙之间发生的“7.14”聚众斗殴案、石柱县冉云天恶势力犯罪团伙组织的“9.2”聚众斗殴案,彭水县张玲珏恶势力犯罪团组织的“7.8”聚众斗殴案,黔江区以何泽伟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组织的“12.31”故意杀人案等均是团伙作案。有不少犯罪团伙都是多次作案、连续作案。彭水县杨朕、张玲珏恶势力犯罪团伙,从2005年至2007年,在彭水县城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违法犯罪多达17起,酉阳县以杨勇、石胜远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2004年至2007年,长期在酉阳县城从事开赌场、放水等违法活动,多次参与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犯罪活动,甚至将警察打成重伤。
(四)参与人数多、规模大、后果严重。如酉阳县余恒翔、黄伟恶势力犯罪团伙与龚明、田洪犯罪团伙之间发生的“7.14”聚众斗殴案,双方共组织了50多名团伙成员持械殴斗,最终导致1人死亡多人受伤的后果;石柱县冉云天恶势力犯罪团伙发动的“9.2”聚众斗殴案,冉云天等人纠结了30多名团伙成员携带****、钢管在县城砍杀社会青年刘雷白、陈益平等人,造成对方一人重伤多人轻伤的后果;彭水县张玲珏恶势力犯罪团伙发动的“7.8”聚众斗殴案,被告人张玲珏等人组织了50多人对另一团伙成员刘刚、周兵等人实施砍杀,最后造成一人死亡、多人受伤的严重后果;黔江区“12.31”故意杀人案,以何泽伟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团伙纠结了30多名团伙成员,兵分两路,对“涪陵帮”围追堵截,将对方一人当场砍死在滨江路后,又在全城对“涪陵帮”展开搜捕。彭水县“7.8”聚众斗殴案,黔江区“12.31”故意杀人案均被****部列为全国重点案件挂牌督办。
(五)恶势力犯罪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转化趋势明显。黑恶势力团伙犯罪往往是从少数人结伙作案开始的。如黔江区以何泽伟为首的33名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先是由何泽伟、曾强飞、石魏等退伍军人各自在自己家乡纠集无业游民,三五成群的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然后逐步发展成为一个团伙成员达30余人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彭水县以杨朕、张玲珏为首的地方恶势力犯罪团伙,先是由杨朕、张玲珏、安世兵等几名刑满释放人员纠集在一起从事违法犯罪活动,后发展成为近30人的恶势力团伙。恶势力犯罪团伙向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转化的趋势非常明显。如彭水县以杨朕、张玲珏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到案发之日其团伙组织已发展到20余人,具备了一定的规模,团伙成员也基本固定,少数骨干成员统一食宿,统一开支,只是还未正式形成自己的帮规教条,没有稳定的经济来源,但已初具黑社会性质组织雏形。如石柱县以杜红波、冉云天为首的恶势力犯罪组织,自2005年以来在下路镇、南滨镇等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老百姓可谓“谈虎色变”,对当地已形成了非法控制的态势,只是还不具备一定的经济基础,组织松散,但任其发展,不久必将发展成黑社会性质组织。
(六)开设赌场、放高利贷、暴力收债、收“保护费”等非法活动获取利益是黑恶势力犯罪团伙的主要经济来源。犯罪团伙大多以同乡、同学、朋友为纽带纠集而成。如黔江区以何泽伟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主犯何泽伟、曾强飞、曾强继、石魏均为退伍军人,曾是亲密的战友,其他成员多来自于马喇镇和两河镇,多是何泽伟等人的老乡、同学、校友。黑恶势力犯罪团伙大多通过开设赌场、放高利贷等非法活动获取经济利益,有的以抢劫、敲诈勒索等暴力手段获取财物,有的已开始插手经济活动。如石柱县以罗林、冉洋等人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经常对学生进行抢劫、敲诈;以杜红波、冉云天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县城繁华地段开设发廊,从事色情服务;酉阳县杨勇、石胜远恶势力犯罪团伙,在县城专门替人暴力讨债;彭水县以杨朕、张玲珏为首的恶势力犯罪团伙建立了汽车修理厂;黔江区以何泽伟等人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已开设了茶楼,在渝湘高速公路黔江两河工地承包了石厂,成为其组织的重要经济来源。
二、黑恶势力犯罪高发的主要原因
(一)法制观念淡薄。渝东南少数民族地区教育事业相对滞后,群众接受教育程度总体偏低,文化水平不高,加之普法教育不深入,一部分人法制观念淡薄,认为打打闹闹很过瘾,像影视剧中的武打片、黑社会中那样是英雄。这部分人只要有人相邀,常常不计后果,肆无忌惮作案。他们通过暴力行为,填补其精神上的空虚,以得到心理上的满足。
(二)社会管理存在漏洞。随着改革开放不断深入,外出打工的人员不断增多,“留守子女”大都与自己的爷爷奶奶生活在一起,教育管理出现真空。由于受教不严甚至无人管教,加之受社会不良风气影响,“留守子女”逐渐养成游手好闲,好吃懒做的恶习,整天流落街头、无所事事,为了寻求精神刺激,加入了团伙犯罪的行业。对刑满释放人员管理方面也存在漏洞。刑满释放人员回归社会后基本上是无人关心、无人过问,得不到社会的认同,一般不会被用人单位接纳,找不到新的工作。
(三)社会不良环境影响。社会上一些暴力黄色书刊及光盘的泛滥,使一些年轻人受低俗文化的侵蚀和毒害。如酉阳县检察院办理的许陈等人寻衅滋事案,许陈等人看了《书剑恩仇录》电视后,认为天地会的英雄很威风,于是进行模仿,由部分未成年人组成“血花会”,倡导所谓的有福同享、有难同当,因需要一定的开支,于是就去找学生收“保护费”。
(四)经济因素的影响。渝东南少数民族地区经济不发达,就业困难,特别是金融危机爆发后,外出务工的农民工大规模回流,进一步增大了压力。由于无固定工作,精神空虚,心情烦躁,对社会产生一定不满情绪,加之没有固定的生活来源,失业人员于是走上拉帮结伙、以强凌弱、以大欺小、欺行霸市的犯罪道路。
(五)打击不力。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查处不及时、不彻底,往往是等黑恶势力发展到一定规模并造成伤亡后果后才立案侦查;二是量刑偏轻,存在以罚代刑现象。主要原因有四:一是黑恶势力背景复杂,作案时间跨度长,犯罪事实复杂,查处的难度大;二是****机关财力有限,警力不足;三是司法人员认识分歧,观点不统一,虽然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通过了《关于审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重庆司法机关也联合下发了《关于办理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但如何正确认定和把握黑社会性质犯罪组织的四大特征,仍是一个难题;四是群众胆小怕事,对黑恶势力忍气吞声、姑息迁就,不敢报案或不愿报案。
(六)立法上存在缺陷。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是我国刑事犯罪中最为严重的犯罪集团,但刑法规定“对组织、领导、积极参加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其他参加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权利”,法定刑偏轻。组织、领导、积极参加者,一般在共同犯罪中都有其他严重暴力犯罪行为,往往仅单个罪名就已被判处无期以上徒刑,因此,没有必要再对其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对一般参加者处三年以下亦属不当,他们往往充当打手角色,多次实施违法行为,对社会危害极大,影响极坏。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不仅严重破坏社会治安秩序,而且以聚敛财物和收益为目的,但刑法竟然没有规定没收财产和并处罚金刑。
三、防范黑恶势力犯罪的对策建议
(一)加大打击力度。以“平安重庆”建设为契机,加大经费投入,充分保证打黑除恶专项治理的人力物力。加强司法部门之间的相互协作和沟通,形成预防和惩治黑恶势力犯罪的合力。坚持“打早打小、露头就打”的原则,只要是黑恶势力,发现一个打掉一个,清理干净,不留后患。把“打黑除恶”工作与打击经济领域犯罪、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结合起来,彻底摧毁黑恶势力犯罪的经济基础,有效切断犯罪组织的经济来源,铲除其发展根基。将“打黑除恶”与反腐败结合起来,深挖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职务犯罪,消除黑恶势力赖以生存和发展的条件。深入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未成年犯罪,要本着教育挽救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打防结合,帮助他们正确认识自己的犯罪行为,克服因一时犯罪而产生的失落、悲观、逆反心态,积极接受改造,早日重返社会。
(二)深入开展“普法”教育。要通过以法院公开审判、新闻媒体报道等形式,通过典型案例,以案释法,开展法制宣传,提高全民的法制意识、积极教育、引导农民通过诚实、勤奋的劳动致富。要建立家庭、学校、社会三位一体的大预防体系。要通过普法教育提高公民素质,让公民树立起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要通过普法教育引导无业人员正确对待生活,增强其社会和家庭的责任感,约束自己的行为,以减少犯罪的发生。特别要关注“留守子女”的成长教育,让他们有一个健康成长的环境,享受社会大家庭的温暖,远离社会不良气习的污染。
(三)加强对刑释解教人员的帮教。抓好刑释解教人员的集中摸排工作,做到底数清、情况明。建立健全安置帮教评估、衔接、考核、信息通讯等各项制度,规范安置帮教工作运行与管理。积极整合社会资源,动员组织各方面的力量参与帮教工作,增强帮教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建立健全安置帮教工作的经费保障机制,着力解决刑释解教人员中的有关落户、居住、低保、一次性生活救济等实际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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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2011-2-1 14: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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