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霸王条款收水费长达6年 重庆一供水公司被罚5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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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5:11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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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奉节县一供水公司在长达6年多的时间内,对居民用水户采取按水管直径大小决定每月用水底线,并强制供水居民收取霸王水费。仅今年3至9月,该公司就向居民多收1500余吨水费。今日,该公司被重庆奉节县工商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并处罚款5万元。”

  霸王条款:强制收取居民最低标准水费

  据奉节县工商执法人员介绍,自2002年9月以来,奉节县新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吐祥分公司,一直按照《奉节县乡镇供水管理办法》的规定,在吐祥镇抄表收取水费过程中,实行按底度收取水费。

  该《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4分水管水表每月起用方量为3方,6分水管水表每月起用方量为5方,实行按底度收取水费,对不足3吨的消费者按3吨收取水费,对不按规定缴费的则实施停水处理。

  工商调查:公司7个月多收居民1503吨水费

  根据群众反映,奉节县工商局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于2008年月10月中旬开始,对该公司按最低标准收取水费的情况进行调查。

  通过调查,根据居民生活用水情况,走访有关当事人,核对吐祥供水分公司收费底卡及水费收据,均证实该公司按最低标准收取水费的行为属实。

  据工商执法人员查证,自2002年9月以来,奉节县新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吐祥分公司,在奉节县吐祥镇收取水费过程中,不按用户实际用水量计收水费,而是根据水管水表直径,确定起收底度,对用户每月用水量没有达到底度的,也按底度收取水费,对不按规定缴纳水费的,当事人则停止供水。

  据抽查,从2008年3月至9月期间,当事人共对302户用水户实行了底度收费,多收水量1503吨。

  违法经营:供水公司被处罚款5万元

  据奉节县工商执法人员介绍,奉节县新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吐祥分公司按最低消费标准,向居民强行收取水费,其行为持续时间之长,收取水费数额惊人,其违法行为违反了《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三条“公用企业或者其他依法具有独占地位的经营者,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以排挤其他经营者的公平竞争的,省级或设区的市的监督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根据情节处以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奉节县工商局对供水公司作出:1、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2、对奉节县新泉供水有限责任公司吐祥分公司处罚款5万元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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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08-12-1 16: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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