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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2-27 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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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首开先河立法保护救助人
新快报讯记者戴晓晓报道新快报记者昨日获悉,2月22日-25日,我国第一部保护救助行为的法规——《深圳经济特区助人行为保护条例(草案)》(下称《草案》),提请深圳市五届人大cw会第二十一次会议一审。《草案》仅15条千余字,也被称为“微条例”,但其拟定了8项规定保护好心人免受诬陷。
深圳市****在关于提请审议中指出,《草案》的立法宗旨是为弘扬助人为乐美德,保护救助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其立法重心是为救助人提供保护,但同时也规定了救助人应尽的基本义务,以保护被救助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草案》,被救者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投诉或者起诉救助人的,救助人为应对投诉或者起诉发生的合理费用,可以要求被救助人承担。被救助人明知其提出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或者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要求救助人承担责任,向有关机关投诉的,有关机关可以依照职权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公开赔礼道歉。构成诈骗但尚未构成犯罪的,由****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草案》同时鼓励助人和作证。对于积极主动为遇险人提供救助的市民,要求建立救助人慰问制度,有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对救助人或者其家属进行慰问。同时,也鼓励救助人所在单位对其提供奖励和保护。此外,被救助人投诉或起诉救助人,主动为救助行为作证的证人提供的证据为处理争议的机关查证采信的,深圳市****有关部门可对证人予以一定的奖励。
《草案》还规定,因救助行为被投诉或者被起诉的,相关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为救助人提供法律援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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