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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药事服务费标准出炉 参保人员每次只需缴2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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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3-12-12 13:43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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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重庆市zf网发布《重庆市人民zf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区县级公立医院药事服务费收取办法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全市各区县级公立医院已开始收取药事服务费。其中,我市医保参保人员每次门诊或者急诊个人只需缴纳2元,但就医时或住院治疗期间,需出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就医凭证。
    5大功能区域收费标准不同
    在此之前,我市公立医院的补偿渠道有三种,包括服务收费、药品加成收入以及财政补助。市卫生局表示,改革后的公立医院取消药品加成后减少的合理收入,将采取调整医疗技术服务价格、增设药事服务费和加大财政投入等方式补偿。
    《通知》指出,重庆药事服务费标准为:每门(急)诊人次(疗程)次均药事服务费,都市功能核心区及拓展区12元/人次,城市发展新区10元/人次,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及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9元/人次;而每出院者次均药事服务费,都市功能核心区及拓展区340元/人次,城市发展新区320元/人次,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及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290元/人次。
    参保人员只需缴纳2元
    《通知》明确了进行综合改革试点的区县级公立医院收取药事服务费的标准,如果是重庆市医保参保人员,每门(急)诊人次(疗程)次均药事服务费由个人承担2元/人次,剩余部分由财政和医保各承担50%。每出院病人,都市功能核心区及拓展区34元/人次,城市发展新区32元/人次,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及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29元/人次,个人承担10%,财政和医保各承担45%。
    非医保人员、非本市医保参保人员每门(急)诊人次(疗程)病人,都市功能核心区及拓展区12元/人次,城市发展新区10元/人次,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及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9元/人次。每出院病人,都市功能核心区及拓展区340元/人次,城市发展新区320元/人次,渝东北生态涵养发展区及渝东南生态保护发展区290元/人次。
    需要提醒的是,参保人员在门诊就医时或住院治疗期间未出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就医凭证的,药事服务费由本人承担;门诊就医的3日内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等有效就医凭证的,可凭相关票据到所就诊的医院退取相应的药事服务费(扣减个人承担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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