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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焦点关注] 陆天然:永春法院积极培育生态司法品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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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9 14:07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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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行先试打造生态司法保护福建样本(五)

   □  中国改革报记者  陆天然
    永春是晋江上游的“绿色水库”,坚持绿色发展,保护生态环境,关系到下游400多万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用水安全。近年来,永春法院把服务保障生态县建设作为重要的司法使命,着力打造“无讼生态乡村”、“矿区生态司法保护点”等工作品牌,全力保障永春的国家生态县、全国绿化模范县、中国宜居宜业典范县以及全省首批全国生态文明建设试点县建设等。
    服务保障生态县建设大局
    一是服务桃溪流域综合治理。为保障永春建设全省首个县域流域综合治理项目,2012年2月,出台《关于为桃溪流域综合治理提供良好司法保护的意见》。针对不时出现非法排污现象,2013年4月,率先受理新民事诉讼法施行后全省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案件,该案被告经过耐心细致的释法工作,主动拆除了临时搭盖的猪舍,避免了对桃溪水体的污染。
    二是服务“美丽乡村”建设。针对永春正在开展全国“美丽乡村”试点县工作,2013年3月,出台《关于为“美丽永春”建设暨全面提升生态文明水平提供司法保障的意见》,得到省法院林业庭的充分肯定并向全省法院生态(林业)庭转发推广。2012-2013年,连续两次在全省生态司法工作座谈会上作经验介绍。
    三是服务“无讼林区”创建。2012年3月,开始实施《关于开展“无讼生态乡村”创建活动的工作方案》,在县三大林场挂牌设立“无讼林区”司法联络站,指导林农、村民预防纠纷、和谐共处。同时加强与林业局、司法局的联系,以案释法,多方合力,将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经过努力,化解了某电信公司因私自牵拉网络光缆与碧卿林场的纠纷,保障了林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和林区的稳定。
    构建四位一体生态司法网络
    2009年以来,永春法院着力构建四位(“庭、站、点、员即生态审判庭、各种形式的联络站、巡回审判点、司法联络员”)一体(“司法服务保障综合体”)的生态司法网络,做好诉前调解工作,使之成为服务生态建设的载体、化解纠纷的前哨。
    一方面,多方联动,强化诉前调解。建立与环保、水利、林业等部门的沟通协调和联动化解机制,深入运作业务庭联络乡镇、涉林纠纷诉前调解等工作机制,充分发挥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的桥梁纽带作用,尽心寻找当事双方的利益平衡点,促进纠纷以调解、和解方式解决。2009年以来,诉前化解生态类案件635件。
    另一方面,防微杜渐,主抓源头治理。在重点企业、“无讼林区”、“无讼生态乡村”设立“司法服务保障综合体”。对可能引发群体性环境保护纠纷的苗头性事件,采取有针对性的化解措施。林权制度改革以来,一都镇黄沙村的500多块林地不时发生纠纷,永春法院派出法官到该村长驻化解。经过近一年的进村入户走访、合同审查、实地勘察,并提出一揽子解决问题的意见。目前该村500多个林地纠纷已基本得到解决,绝大部分村民已办理了林权证。
    探索创新拓展司法职能
    为将生态环境司法保护的理念、措施落到实处,永春法院适时将林业庭更名为生态庭,扩大审理范围,优化审判模式,拓展了生态审判职能。2009年以来,审结生态类案件317件,取得较好生态效益。
    探索专业化审判方面,2011年11月及时将原林业庭更名为生态资源审判庭,将涉及环境资源的案件统一由生态庭受理,实行刑事、民事、行政“三审合一”的专业审判模式,实现三大转变:从原有对单一森林资源的保护转变为对水、大气、土地、矿产等资源的综合保护,从打击违法犯罪为主转变为预防化解为主、打击遏制为辅,从单纯保障森林面积转变为发挥森林的综合效益,突出森林资源支撑和推动生态工业、生态农业、生态旅游业科学发展。
    探索修复性司法方面,主要是通过发挥审判职能修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针对因失火、盗伐等导致植被毁损的状况,永春法院会同检察院、林业局联合制定《关于在办理林业刑事案件中实施“补植复绿”的规定》,将被告人犯罪后是否落实生态修复作为悔罪表现,纳入量刑考量情节。2011年以来施行“补种复绿”的24个案件,已促使3000多亩被毁林地重披绿装。
    探索建议性保护方面,主要是通过提出生态司法建议,促进林业部门提高生态保护水平。如建议对失火、盗伐、滥伐等刑事案件中的损失进行合法鉴定和评估;对承包户要求对林木使用权发证确认并符合法定条件的,应依法颁发林权证。通过典型案件巡回审判、建立群体性环境资源纠纷预警排查机制,建立矿产资源司法保护示范点,支持矿山依法开采,推动矿山经济向绿色化、循环化、低碳化发展。
    积极培育生态司法品牌
    几年来,永春法院在生态司法方面进行了一系列探索实践,形成了“涉林纠纷诉前调解”、“无讼林区”、“无讼生态乡村”等司法品牌。2010年7月,全省法院林业(生态)审判司法品牌建设推进会在永春召开。大荣林场场长章桂笃说:法院在我们这里设立“无讼林区”联络点,我们与林场周边群众有纠纷时,就可以打电话给生态法官,许多矛盾就在第一时间化解了。一都黄田村的曾繁捌说,他与曾繁地之间发生的林地杉木纠纷,是生态庭法官通过年轮鉴定帮其解决了几年悬而未决的纠纷。
    此外,永春法院还通过“法官业务沙龙”、成立调研小组等,加强有关生态司法文化的内涵、载体、制度研究,把“农村土地流转和产权清晰化”作为重点调研课题,积极为永春县发展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提供司法智力支持。努力挖掘有利于生态保护的思想精髓、生活习俗,结合法律规定归纳整理后,利用法律谜语、PPT等形式,送法进机关、进企业、进社区、进林区,使广大人民群众将保护生态环境作为自觉的习惯。
    永春法院生态司法大事记
    2009年5月,永春县法院与县林业局在福建省率先建立涉林纠纷诉前调解机制,设立“涉林纠纷诉前调解室”,在主要乡镇设立联络点。
    2011年,永春县法院与林业局、司法局开展“无讼林区创建活动”并设立了三个联络点,逐步实现从“化讼”、“少讼”到“无讼”的目标。
    2011年11月,福建泉州市基层法院首个生态资源审判庭在永春县人民法院挂牌成立。
    2013年5月,永春县法院审结永春县东平镇经济社会事务服务中心诉李金佑环境污染责任纠纷案,此案为新民事诉讼法施行以来我省生态环境公益诉讼第一案。
    2014年,永春法院确定2014年为“生态司法提升年”,将充分运用设立“法官驻矿工作站”、发出司法建议等方式,强化生态环境司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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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7-29 15:5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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