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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行政处罚细则公布 习惯性高速超速将被加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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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6 22:44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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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惯了在高速公路上超速行驶?开黑车无惧被罚款?这些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将被加重处罚。昨日,重庆市交委在市zf公众信息网上公布了《重庆市规范交通行政处罚权实施细则(修订)》及《交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修订)》(以下都简称《细则》)的通知,根据这个通知的规定,一些情节轻微的违法行为将免于处罚,而对于屡教不改的违法行为将被加重处罚。  此外,根据《细则》的要求,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设立调查和处理部门。
  据了解,该《细则》自公布之日正式实施。
  处罚实行分级裁量制
  今后,交通违法的处罚是分级裁量制,根据涉案标的、过错、违法手段、社会危害等情节分为轻微、一般、较重、严重等裁量等级,实施行政处罚应当综合考量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实际后果等。
  在《细则》中,对免于处罚、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进行了相关规定。据了解,对于部分没有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行为,将免于处罚。而如果当事人有一些(详见右文)情形之一的,就要从重处罚,其中,有条内容为“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执法的”。
  《细则》还规定,当事人既有减轻、从轻情节,又有从重情节的,交通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综合判断当事人违法行为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进行行政处罚裁量。
  处罚决定最长不得超过180天
  《细则》还规定,对行政处罚案件的立案、调查、审核、告知、听证、决定、送达、执行等,要严格按照法定时限履行。
  根据交通运输部《交通行政处罚行为规范》第四十条的规定,适用一般程序处理的案件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因特殊需要,经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再延长期限,但最长不得超过180日。
  案件处理过程中听证、公告和鉴定等时间不计入前款规定的案件办理期限。
  从重处罚的条件
  如果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要从重处罚,包括:
  趁发生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公共卫生或者社会安全等突发事件之机实施违法行为的;
  危害公共或者国家安全的;
  在共同违法行为中起主要作用的;
  违法行为被查处后,仍继续实施的;
  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违法证据的;
  胁迫、教唆他人实施违法行为的;
  对举报人或者执法人员实施打击报复,查证属实的;
  被有效举报3次以上,未接受处罚的;
  违法行为引发群体事件或上访,且影响社会秩序的;
  逃避、妨碍或者暴力阻碍执法的;
  违法行为社会影响恶劣,造成影响面较广的;
  相关部门通过新闻媒体、发布公告等方式专门禁止或告诫后,在专项整治期间继续实施违法行为的;
  在同一自然年内发生3次以上违反同一法规条文的;
  有主观故意且违法程度与危害后果严重的,或者违法情节恶劣的;
  超过《违法行为通知书》规定的最后时限1个月,无故未到执法机构接受调查处理的;
  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从重处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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