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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规定奖品和赠品质量也必须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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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6 16:05 |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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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日常生活中,大多数消费者对商家所给予的奖品、赠品往往欣然接受,对其质量状况容易忽视或要求不高。记者走访调查发现,市场上不少商家抓住消费者这种心理,采用质量有瑕疵或水平不高的次品充当奖品、赠品。
  “今后这种行为将受到处罚。”日前,重庆市四届人大cw会第十次会议对《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修订草案)》进行审议。条例进一步明确了商品生产者、销售者对产品质量的主体责任,并明确规定,奖品、赠品也必须符合产品质量规定。
  据了解,与现行《重庆市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相比,《重庆市产品质量条例(修订草案)》去掉了“监督管理”4字。对此,重庆市质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这主要是想进一步突出生产者、销售者和服务业经营者在商品质量问题上的主体责任。
  针对消费者在美容院遇到问题护肤品、美容院推诿是厂家提供产品的问题与美容院无关这种情况,修订草案特别强调,销售者、服务业经营者与生产者一样,对商品质量负有主体责任。如果该条款审议通过,一些销售次品的销售者和使用次品的服务业经营者将会为产品质量问题担责。
  修订草案还规定,消费者如遇赠品、奖品不符合相关质量要求的次品,可依法进行维权。
  “要维护产品质量,需要由检验机构对产品进行检验。”据介绍,修订草案除了对检验机构的资质进行了明确规定外,还对检验机构借检验谋利行为作出了严格规定。据悉,一些产品检验后的残值是很高的,检验机构在对商品质量进行检验后应将样品退回被检验人。然而,目前有一些检验机构拒绝退还样品,将其据为己有,从中获利。对此,修订草案明确规定,在被检查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的情况下,样品必须退还被检查人。样品因非正常检验破损的,检验机构要依法赔偿。
  修订草案还明确,对商品的检验主要以抽查的形式进行,生产领域的监督检查由质监部门负责,流通领域的监督检查由工商行政部门负责。此外,修订草案还就缺陷产品召回(包括主动召回和责令召回)进行了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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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6-16 22:0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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