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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庆长假 西安大雁塔为何成了敲诈勒索的重灾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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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14-10-7 22:20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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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雁塔为何成了敲诈勒索的重灾区?

    十月二日,有游客在大雁塔南广场的照相摊位上照像,年仅三十岁的摊主朱某(陕西省西安市临潼区人氏)自称已经给顾客打印出46张照片,索要1380元人民币,原本只想照一张纪念像的顾客与朱某争执了几句,朱某就强行扣押了顾客的手机和平板电脑。顾客报案后经大雁塔派出所调查认为,摊主朱某已经构成强迫交易,被行政拘留15日。两天后当地华商网进行了报道。

    十月三日,福建游客在大雁塔不但遭遇到同样的“敲诈待遇”,而且还遇到比临潼区朱某更凶猛的只有20岁的河南籍摊主孟某和陕西岐山县的庞某,孟某和庞某对福建游客大打出手,使福建游客身体多出软组织挫伤。孟某和庞某也被行政拘留15天。十月七日出版的华商报对此进行了报道。华商报同时还报道说,这样明目张胆敲诈游客的事件在大雁塔“并非偶然”,“投诉前几年就有”。

    生活在西安的当地人怎么看?我分别于十几位同小区的朋友们进行了交谈,一致的看法是:不仅大雁塔,整个西安,几乎每一个旅游景点都存在着这种敲诈勒索的现象,一个西安人到旅游景点尚且要三缄其口,不照相、不吃路边摊主的东西、不随意购买景点摊位的物品,不和景点的停车场的经营者争执等等等等,更何况一个外地人?有道是“强龙不压地头蛇”,一个连当地人都谨慎小心的地方,外地人就更应当事事小心、处处提防了。而大雁塔景区只是整个西安的一个缩影,只因为大雁塔太有名了,游客太多了,那些不曾公开的强买强卖、敲诈勒索几乎天天有,时时有,早已经见怪不怪了。我写这一段文字,估计西安当地的执政者不是很舒服,甚至会认为我在蓄意给自己的故乡抹黑。但是且慢,我的话还没有说完呢。几乎就在同一个国庆,来自西安的侯先生一家九口兴致勃勃自驾游来到风景绝然的九寨沟,因为已经到了景区的入口,他们所携带的宠物狗被拒绝带入景区。按常识论,九寨沟的规矩没有错,错在那里呢?就错在九寨沟没有在景区的宾馆里、售票窗口以及外地人能看到的地方设立醒目的标志,直到游客要进门了,你才告知人家不能带狗狗,就像一个人内急如厕后被,厕所的人告知:进来欢迎,但是没有水,不能尿不能拉。尤其是九寨沟的那位女性工作人员说:你爱来不来,后面想来的人还多着呢!就这一句绝情话,把西安的侯先生噎的够呛,一家九口受不了这个窝囊气,就千里迢迢去,千里迢迢回来。侯先生的遭遇又能说明什么呢?我告诉你:偌大一个中国,其实都一样,走到任何一个地方,你都应当有一种“如履薄冰、如坐针毯”般的谦虚谨慎,任何的大意,任何的较真,都极为可能招致身心的摧残。看看百度上数以百万计的网友吐槽吧,也许你就豁然开朗了,原来在中国旅游,事情并没有想象的那么简单。我这样说,可能又有网友开骂了,你一个中国人,咋能给自己的祖国抹黑呢?美国好,日本好,韩国好,不是也有强买强卖的现象发生吗?台湾好,新加坡好,不是也有敲诈勒索的事情发生吗?但是且慢,我的话还没有说完呢。就全世界而言,跑过国外五个国家以上,跑过中国十个跨省地方以上的网友们,就会深切的体会到一个基本的事实:全世界唯独中国是最安全的地方,这儿没有美国式的街头枪击案发生,没有南非式结伙抢劫;更没有菲律宾的冷枪和迪拜的傲慢。但是也不得不承认,全世界的生意人,中国人是最缺少基本的职业道德和职业操守的,中国式的消费陷阱最难预防。曾经有学者对此进行过研究,认为中国人其所以在改革开放后屡屡出现唯利是图的现象,与中国人没有宗教的约束,没有基本的信仰,只认孔方兄有关。对此我除了表示赞同,还想补充一点:

    中国的管理体制和法律体系以及执法体系,并不适合市场经济。   以大雁塔为例:那些粗野的没有基本的教养和职业操守的照相摊主是怎样堂而皇之进到大雁塔这个世界级景区的?大雁塔不是经营者的马路市场,理应有一个优胜劣汰的管理体系,但是大雁塔的管理者不这样想,他们“选择”经营者,无非是两条,其一是看谁交钱多,其二是看谁有面子有后台。尽管大雁塔是全体西安人的大雁塔,是全体中国人的大雁塔,甚至是全世界的大雁塔,但是具体到管理者,也就是几个人的事情了。他们才是大雁塔的真正意义上的主宰者,他们的水平决定着大雁塔景区的文明和野蛮。至于法律问题,我只能说,这一次游客还算幸运,毕竟有大雁塔派出所出面调查,毕竟把恶人行政处罚了。而以往很多时候,就算你把110打上一百次,估计也没有人给你评理;就算人家jc来到你的身边,或充其量只是一句“民事纠纷,商量解决”,就算给你撑腰打气了。

    再说法律,法律在定性强迫交易上本来是有着明确的定罪条款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226条就有“强迫交易罪”:以暴力、威胁手段,实施下列行为、情节严重的处三年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其中第一第二条款分别为:强买强卖商品,强迫他人提供或者接受服务。西安大雁塔的强买强卖行为显然适合刑法第226条。但是,我们看到的处理结果,仅仅是一个行政拘留。就算刑法中的三年有期徒刑不存在,尚有一个拘役的刑罚。朋友们,拘役和拘留是不一样的,拘役是刑法的强制性措施,拘留只是一种治安行政处罚;拘役是针对犯罪行为,拘留则指尚未达到犯罪程度的人;拘役是一个月到六个月,拘留是七天到十五天。既然国家有刑法,为什么普遍的不予遵守?既然强买强卖是犯罪行为,犯罪就应该依据刑法予以惩处,为何从南到北都对刑法漠视和亵渎?执法不严或者有法不依,将直接给那些藐视法律者以鞭策,我们的社会管理莫非就是在鞭策人们肆无忌惮的违法犯罪?情况还真是如此,真是如此啊!!既然你要搞市场经济,你就要有一个心里和行为上的充分的准备,随时要和那些以身试法者展开一对一的dz,假如你还像计划经济时代那样,大不咧咧,马马虎虎,整个社会就必然沁润在严重的坑蒙拐骗的泥坑中。我们今天就是这样一种局面,多么可怕,却已经习以为常了。有人将此形容为“丛林法则”,什么叫“丛林”法则呢?就是大鱼吃小鱼,小鱼吃虾米。以地缘优势或者身体优势或者人多的优势进行一场弱肉强食的表演赛。

    该醒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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