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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工伤后,与单位私下达成赔偿协议、觉得赔偿低,能反悔吗?应聘工期未到就被单位要求终止合同,该如何索赔违约金?昨日,市高法院通报称,近几年,重庆法院每年审理的劳动争议案件均突破两万件。劳动争议主要集中在劳动关系的确认、劳动合同的履行及解除、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赔付等方面。同时,市高法院发布十个具有典型性、指导性案例,教劳动者维权。
王林(化名)曾是南川一家机械厂的员工。2012年2月1日,他在车间修砂轮机时,铁渣飞入眼中造成眼部受伤。经当地人社局认定王林构成工伤,鉴定为8级伤残。
2013年1月,王林与厂方签订《工伤待遇赔付协议》,解除劳动合同。随后,王林领取工伤事故伤残补助金17039元,并写下收条。拿到赔偿金后,王林觉得很吃亏,便在提起仲裁后,将厂方告上法院,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工伤待遇赔付协议》,并要求据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法院认为,《工伤待遇赔付协议》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有效。现王林请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工伤待遇赔付协议》,并据实支付工伤保险待遇,不予支持。
遇上劳动纠纷,我们该如何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市高法院相关负责人表示,首先,劳动者能否提供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至关重要。因此,劳动者应当积极主动地要求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同时注意收集工资支付凭证、工作证、招工记录、考勤记录等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
其次,如用人单位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和加班费、未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情形时,劳动者应当积极督促用人单位履行,用人单位拒不履行的,劳动者可通过提起仲裁、诉讼维护权益。
第三,劳动者欲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积极与用人单位协商或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赔偿金。
第四,如果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导致劳动者产生社会保险待遇损失的,劳动者可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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