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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乙方要求以车辆贷款方式付款的,应在甲方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应向甲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 元(或定金人民币 元),调查费人民币 元。金融机构审查后不同意贷款的,甲方应在三日内通知乙方并退还乙方首付款(或定金),但调查费不予退还,甲乙双方可解除本合同。如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车辆的结算方式应按一次性付款方式结算。若乙方不配合金融公司审查,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不予返还乙方定金,其不足部份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工商点评:银监发〔2012〕3号文件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故该条关于乙方作为汽车购买方向经营者支付“调查费”的规定,于法无据,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此外,经营者指定金融机构办理汽车贷款,排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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