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美图库!!
查看: 258|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收起左侧

将经营成本转嫁给客户

[复制链接]
1
跳转到指定楼层
发表于 2015-7-7 20:2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倒序浏览 |阅读模式
重庆商务网,重庆电子商务第一网!

登陆享受更多浏览权限哟~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入驻经典 

x
条例:乙方要求以车辆贷款方式付款的,应在甲方指定的金融机构申请汽车消费贷款。乙方在签订本合同后,应向甲方支付首付款人民币 元(或定金人民币 元),调查费人民币 元。金融机构审查后不同意贷款的,甲方应在三日内通知乙方并退还乙方首付款(或定金),但调查费不予退还,甲乙双方可解除本合同。如乙方要求继续履行本合同的,车辆的结算方式应按一次性付款方式结算。若乙方不配合金融公司审查,或存在其他违约行为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不予返还乙方定金,其不足部份有权继续向乙方追偿。

工商点评:银监发〔2012〕3号文件规定:“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依法承担贷款业务及其他服务中产生的尽职调查、押品评估等相关成本,不得将经营成本以费用形式转嫁给客户”。故该条关于乙方作为汽车购买方向经营者支付“调查费”的规定,于法无据,加重了消费者的责任。此外,经营者指定金融机构办理汽车贷款,排除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发布商机信息及企业宣传推广--请移步注册重庆商务网!!
快捷入口:给经典重庆客服留言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入驻经典  

本版积分规则

  • 欢迎关注重庆发展,多发帖多回帖才能持续保持帐号活力哟!请不要发表任何政 治,领 导,官 员,人 事及其它违法违规类言论,以免帐号被封禁。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经典重庆旗下网站 | 24小时客服:13424176859 308675020

爱重庆,爱上经典重庆! 爱重庆,就上经典重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