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条例:除非甲方书面另行通知,乙方无论因何种原因没有收到甲方的交车通知,甲方有义务在本合同约定交车截止日前将车交付给乙方;乙方有义务于本合同约定交车截止日的当日工作时间到甲方处接车,否则视为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接车,自交车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或本合同约定交车截止日起视为已交付,该车毁损、灭失的风险由乙方承担。自甲方通知提车之日或本合同约定交车截止日次日起,甲方有权另行处理。
工商点评:《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条规定消费者未在交车截止日期前及时接车,车辆毁损、灭失的风险责任转移给消费者承担,但同时又规定经营者保留车辆的处分权,合同双方权利义务的设置不对等,有违合同公平原则,属于加重消费者责任的条款。
条例:需方支付购车定金后,不支付车款,或提出解除合同时,需方无权收回定金,定金作为违约金归供方所有。需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车款,必须支付供方违约金,其标准为未付车款按每天1%支付。需方未按时提车,未通知供方,需方应支付供方保管费,每天按100元计算。在合同约定的时间,供方未能交付需方定购的车辆,供方应及时将情况通知需方,如果未通知,应按每天_元向需方支付违约金。
工商点评:《合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当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该条规定了消费者未按时支付车款和未按时提车时,应承担的无权收回定金或按未付车款每天1%支付违约金以及每天按100元交保管费的责任;而对于经营者未按约定交付车辆的情形,只设定通知需方的责任,在不通知的情形下,才按每天_元向需方支付违约金。对双方权利义务的设定不公平,有违合同公平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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