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美图库!!
查看: 541|回复: 0
打印 上一主题 下一主题
收起左侧

[景区介绍] 重庆一景区诉《变形金刚4》合同纠纷案开庭 择期宣判

[复制链接]
1
跳转到指定楼层
发表于 2016-4-27 12:37 | 只看该作者 回帖奖励 |正序浏览 |阅读模式
重庆商务网,重庆电子商务第一网!

登陆享受更多浏览权限哟~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帐号?入驻经典 

x

  4月26日,我市首例旅游业涉外纠纷案件——武隆喀斯特旅游(集团)有限公司诉美国派拉蒙影业公司《变形金刚4》(以下简称变4)合同纠纷案,时隔近两年后在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好莱坞大片《变形金刚4:绝迹重生》,自2014年6月在国内上映后收获了19.6亿元票房。然而,在广受追捧同时,却面临多家中国合作方的维权要求,其中重庆武隆景区诉《变4》一案备受关注。

  2013年,《变4》剧组相中了武隆喀斯特公司运营的武隆天生三桥景区,景区也想借助影片扩大知名度,随后双方签订了广告植入合同,约定在电影中醒目呈现“中国武隆”标志。但2014年6月电影公映后,武隆方面发现影片中没有呈现“中国武隆”标识。

  鉴于此,当年7月,武隆喀斯特公司向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递交民事诉讼状,要求派拉蒙影业公司采取补救措施,向全球观众提供一个明确载有“中国武隆”标识的电影,并与其国内代理机构一九零五(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一起承担景区因此遭受的损失2000余万元。

  2014年7月底,市三中院受理了此案。被告一九零五公司以发生纠纷应由合同履行地法院管辖,而重庆非履行地为由,提出管辖权异议。市三中院认为,合同的履行与武隆县景区有着紧密的联系,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今年3月,该公司提出反诉,要求武隆方面支付尾款、滞纳金等1240余万元。同月,武隆方面申请变更诉讼请求第一项为解除双方签订的合作协议。

  今日庭审中,武隆喀斯特景区将索赔金额调整为1800余万元。武隆方认为,影片中没有如约出现“中国武隆”标识,导致观众从电影中无法认知该景区,未能通过电影达到预期宣传效益,反而致使观众以为电影中的场景在香港。因此,武隆方面主张的解除双方合作协议的权利合理、适当。

  而派拉蒙方的委托律师则辩称,《变4》院线公映版本未出现“中国武隆”显著标识为“工作疏忽”,已在随后采取补救措施,在影片的DVD等其他版本中呈现,对武隆景区知名度提升有显著影响。且植入“中国武隆”标识只是合同中的部分内容,派拉蒙方面已经实际履行了协议中的其他义务,合同目的基本实现,武隆方面无权要求解除合同。关联被告一九零五公司同样表示,其公司已及时在其他版本中加入了“中国武隆”标识,原告的主张不成立。

  庭审期间,双方举示了各自的证据,并对对方举示的证据进行了质证;此后,各方围绕争议焦点进行了法庭辩论。庭审结束后,审判长宣布本案将择期宣判。

    记者 王亚同


发布商机信息及企业宣传推广--请移步注册重庆商务网!!
快捷入口:给经典重庆客服留言
您需要登录后才可以回帖 登录 | 入驻经典  

本版积分规则

  • 欢迎关注重庆发展,多发帖多回帖才能持续保持帐号活力哟!请不要发表任何政 治,领 导,官 员,人 事及其它违法违规类言论,以免帐号被封禁。感谢您的支持和理解!
经典重庆旗下网站 | 24小时客服:13424176859 308675020

爱重庆,爱上经典重庆! 爱重庆,就上经典重庆!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